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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对新三板市场主办券商责任边界作出认定

财经网 2023-12-21国内财经
上海金融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张娜娜表示,该案系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投资者起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经审理,合议庭对主要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焦点之一是……

其中焦点之一是新三板证券公司责任边界的确定。 涉案证券公司的业务分为上市前尽职调查和上市后持续督导两个阶段。 由于两项业务的监管规范和业绩标准存在差异,上海金融法院在不同阶段对某证券公司进行了审查。 职责分别确定。

在上市前尽职调查阶段,本案证券公司仅通过书面材料进行调查,并未对财务疑点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应当认真核实财务数据等重大事项,不能完全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因此,认定该证券公司在尽职调查阶段未尽职调查,应当在上市前予以处罚。 尽职调查阶段失实陈述的,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在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主张,证券公司应对持续督导期间的虚假陈述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整合新三板市场保荐券商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监管要求,明确新三板保荐券商与上市公司IPO保荐人的身份存在本质区别; 还考虑到了与主板、科创板等其他市场的短期差异。 与监管期限(例如主板监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相比,新三板市场的持续监管期限为公司上市时至退市时。 对数据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最终,法院根据某证券公司的具体表现,判决该证券公司在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无需承担虚假陈述责任。

涉案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认定。

本案中,A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其向某科技公司收发确认函。 A会计师事务所声称,即使信函的收发规范,也无法发现虚假陈述,并且该所还采取了审计替代程序等勤勉负责的形式。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A会计师事务所收发信函的程序不规范。 这一事实足以使其勤勉审慎行为被怀疑存在缺陷,而其后采取的替代程序也不足以获取可靠的审计证据。 其次,后期介入的会计师事务所B发现了类似的财务疑点,采取了规范的确认程序,要求与科技公司进行约谈,以确认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存在疑问。 两者处理方式的差异,进一步印证了A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慎性缺失。

最终,法院判决A会计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

此外,本案还对新三板做市交易的损失评估方法、不同阶段、不同参与程度的中介机构的责任如何区分、不同性质的虚假陈述时如何确定损失等作出了判断。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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