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第50号所列限制项目范围2006年(《关于石墨相关产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进行了优化调整,对部分项目实施了出口管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特征的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高纯(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 3801909010、6815190020)。
(二)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括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2、除上述事项外,商务部、国家科委2006年第50号公告(《关于石墨相关产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中的其他事项国防工业、海关总署取消临时出口管制。
三、出口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原件或者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
(二)出口物品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3)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认证;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介绍;
(五)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商务部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本公告所列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物项出口,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五、经审查批准的,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
六、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发放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单证保存期限等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七、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发放出口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凭商务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八、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许可范围出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商务部或海关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关于实施暂行《石墨相关产品出口管制措施》)同时废止。 。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3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