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押金”被拒绝好不容易租房一事谈拢
□ 本报实习生 刘以轩
□ 通讯员 滕文学
华某看上一套房子想要出租后,按照中介的要求,支付了2000元锁定了房子,并注明“租房押金,请查收”。 不过,双方后来并未就租房问题达成一致。 当华某向他索要2000元时,却被告知这是押金,不会退还。 于是,双方诉至法庭。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双方当事人此前已在微信通讯中明确“2000元押金违约不予退还”。 现因个人原因不再租赁房屋,已构成违约,无权依法要求返还已缴纳的押金。 ,故判决驳回华女士的诉讼。
生活中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支付此类与预订、预约等相关的款项时,一定要询问清楚该款项的性质,不要随便支付所谓的“押金”,以免落入“陷阱”。 如果双方在转账之初已明确支付的款项为定金或违约金,则双方均需严格遵守承诺,按照合同履行。
锁定房产放弃索要“押金”却被拒绝
终于在网上找到了一套符合自己需求的两居室后,华女士联系了该房屋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江某。 看完房子后,华女士提出需要给房子添置家具、电器等。 江告诉华,她需要支付2000元才能锁上房子。
当天,华某通过微信向江某转账2000元,并注明“租金押金,请查收”。 蒋立即在微信上回复华,“我已经收到华的2000块押金,如果违约不退押金,我会收到回复。” 华女士也立即通过微信语音回应,要求对方解释押金内容。 蒋回答道:“违约金不予退还,是指如果你租了这套房子,我们已经为你提供了相关的家具和电器,而你不再居住或不再签订合同,那么押金将不予退还。” ”。 华回复:“了解,收到”。
但事后双方并未就租赁事宜达成一致,华某也没有拿回已缴纳的2000元押金。 因协商不成,华某诉至法院,要求江某及该机构退还款项。 对此,中介公司表示,已对华某租赁的房屋进行了维修和配置。 然而,华某的举动不仅使公司失去了与其他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业务机会,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其中包括2000元的押金。 法律不应将其返还。
所谓的“押金”,其实就是“押金”,而且是不可退还的。
对于这一纠纷,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存款合同于存款实际交付时成立。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金应当作为清偿或者追回。 支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华某以押金的名义向江某转账,但江某立即回复明确告知该金额为不可退还的押金,且华某随后在微信上与江某沟通,在沟通过程中,我们也明确告知该金额为不可退还的押金。进一步了解了押金的含义,表示理解,没有提出异议。 应视为双方已就该笔款项的性质达成一致,即该笔款项属于违约金。 华某未将已缴纳押金的房屋出租,导致中介公司未能实现将房屋出租给华某并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 华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无权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交“押金”前需弄清楚钱的性质
生活中,除了房屋租赁外,还有很多场合需要缴纳“押金”以保留标的物或服务权利。 对此,通州法院法官表示,“押金”一词在法律上并不严谨,可以理解为“押金”或“押金”。
据介绍,定金是预付款的一种,不具有存款的性质。 即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部分价款,作为未来签订正式合同的保证。 合同签订后,保证金可以作为合同价款,也可以收回; 收货人拒绝签订合同时,付款人有权要求退还押金; 如果付款人拒绝签订合同,给收货人造成损失的,收货人可以直接扣除损失,剩余押金将退还给付款人。 此外,有些“押金”具有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法官表示,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
“不难看出,字面意义上的‘保证金’实际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各方都需要明确这笔金额的法律性质。” 法官提醒,在缴纳“押金”时,当事人一定要了解押金的含义。 在移交和保存相关单据、收据、合同文本之前,必须先商定付款的具体性质,避免没有证据的口头协议,防止冲突和纠纷陷入无法出示证据的被动局面。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