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马新民:中国声音不能缺位
专访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马新民
这是我国首次参加国际海洋法法庭口头审理,也是我国自去年参加科索沃咨询意见案口头审理以来的又一具有开创性的国际司法实践。 2009 年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要坚决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在重要国际司法机构发声,广泛团结包括小岛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增强对国际规则的影响力和塑造力,展现我国对未来和未来的高度负责。人类的命运。 维护良好形象,推动全球治理朝着公平公正方向发展。”
各方普遍对中方抱有较高期望,认为中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有关观点很有分量、很独特,中国的声音对于帮助法院客观、平衡、理性了解各方诉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派对。 影响。”
□本报记者 赵阳 吴琼
9月15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马新民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口头审理中代表中方就气候问题咨询意见发言变化,阐释中方对国际气候变化法、国际海洋法管辖及相关问题的看法。 立场和主张。
近日,马新民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这是中国首次参加国际海洋法法庭口头审理,也是又一重要国际司法案件。这是中国参加国际法院科索沃咨询意见案口头审理后的做法。 经济体和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中国的声音为法院客观、平衡、理性认识各方诉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证明“世界需要中国的声音、中国的方案”。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不能缺席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司法实践。”
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9月底刚刚结束口头审理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意见案的基本情况。
马新民:2022年12月12日,气候变化与小岛屿国家国际法委员会提请国际海洋法法庭审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责任(以下简称《公约》)在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方面。 发表咨询意见的义务。 2023年6月,中国、印度、巴西、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34个公约缔约方以及联合国、非盟等9个国际组织应法院邀请提交了书面意见。 9月11日至25日,法院举行口头审理,听取了中国、英国、印度等33个《公约》缔约方以及非洲联盟、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太平洋组织等3个国际组织的口头陈述。社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中国政府为什么要参与本次咨询意见案? 有什么意义呢? 各方如何评价中国政府的口头表态?
马新民:本案是全球司法机构审理的第一起气候变化案件。 它涉及气候变化、海洋环境保护规则及其相互作用的解释和应用。 它可能成为影响未来国际司法实践的先例,并对全球治理和秩序建设产生影响。 影响不容忽视,与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不能缺席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司法实践。 我们要坚决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在重要国际司法机构发声,广泛团结包括小岛屿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增强对国际规则的影响力和塑造力,展现我国对人类前途命运的高度责任。 。 树立良好形象,推动全球治理朝着公平公正方向发展。
这是我国首次参加国际海洋法法庭口头审理,也是我国自参加科索沃咨询意见案口头审理以来的又一具有开创性的国际司法实践。 2009年国际法院。各方普遍对中国抱有很高期望,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有关观点很有分量、很独特。 尤其是在不涉及巴西、南非、俄罗斯等发展中大国的情况下,中国的声音就显得更加重要。 它对于法院客观、平衡、理性地认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庭书记官处感谢中方参加口头审理,认为这是对法庭工作的有力支持。 一些国家代表在发言中引用并赞同中方的重要观点。 多国代表团以及英国、南非等国顶级国际法专家、律师向中方表示祝贺,认为中方的演讲“精彩”、“令人印象深刻”、“有力”。 这再次证明“世界需要中国的声音和中国的解决方案”。
“阐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立场、主张和措施。”
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中国政府口头声明的主要内容。
马新民:中国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意见案采取了两步走的方式。 第一步是在6月15日提交书面意见,解释全院不具备咨询管辖权的立场,同时积极阐述我国对此案的回应。 气候变化政策、立场、主张和倡议。 第二步是派代表于9月15日出庭作口头陈述。
口头陈述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重申我国在书面意见中的一贯立场,反对法院全席咨询管辖权,并对有关国家提出的支持管辖权的新论据作出适当回应。书面意见。 第二部分为实质性问题部分。 首先,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有害影响主要是气候变化法问题,同时也涉及国际海洋法问题。 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国际气候变化法和国际海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重点关注两个维度:一是国际气候变化法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在海洋上。 基础性和首要性,阐述了气候变化法的核心实质,强调各方应充分尊重气候变化法的原则、规则和立法精神。 其次,《公约》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免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方面发挥支持作用。 强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应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保持一致。 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对海洋的影响是一个独立的范畴,不应被定性为“海洋环境污染”。 气候变化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适用公约相关国家责任制度。 此外,还阐述了各国在《公约》框架下应承担的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采取相关适应措施、开展国际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科技援助、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等义务。 第三部分是中国的实践。 重点阐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为全球气候治理作出的重要贡献。
记者: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参与本次咨询意见案口头陈述的其他各方的主要观点?
马新民:这个咨询意见案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 关于管辖权,各方对于《公约》,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是否赋予法庭全席咨询管辖权存在争议。 中国和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明确反对全席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英国、澳大利亚等此前曾明确反对法院的全席咨询管辖权。 在本案中,他们要么表示法院应明确管辖范围,要么不表明立场。 大多数其他与会者承认全席法院拥有咨询管辖权。 法院不断扩大其咨询管辖权的趋势值得关注。
本案的实质问题涉及《公约》与《框架公约》体系的关系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是否构成污染等问题。 各方意见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约》在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方面占据中心地位。 温室气体排放属于《公约》规定的“海洋环境污染”范畴,《公约》缔约方在这方面承担的义务比《框架公约》体系下的义务更多。 未能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温度控制目标可能会引发国家责任和《公约》争端解决机制。 小岛国、孟加拉国以及一些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非洲国家都持这种观点。 第二组观点认为,《公约》与《框架公约》制度相辅相成。 虽然温室气体排放构成《公约》规定的“海洋环境污染”,但《公约》缔约国承担的海洋环境保护义务原则上不应超出《框架公约》体系的范围,且本案不涉及国家海洋环境保护问题。责任。 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等均持这一观点。 第三组观点认为,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应遵循框架公约体系,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 温室气体排放不构成污染。 即使认为《公约》的某些条款有适用空间,各国的发展权利和《框架公约》体系的规则、原则和精神也必须得到充分尊重,不得超出其范围。 中国和印度、印尼等主要发展中国家都持这一观点。
“中国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记者:一些国家在声明中提到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您能否介绍一下中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
马新民:中国认真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在立法层面,中国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等30余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100余部国务院行政法规、1000余部地方性法规。 在司法层面,我国树立新时代环境正义理念,践行最严格法治观、预防性司法、生态权益优先等重要原则和理念,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司法。 在政策层面,自公布2020年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以来,我国建立了落实“双碳”目标的“1+N”政策体系,组织实施了“碳达峰十大行动”,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 气体管控,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启动全国碳市场网上交易,扎实推进双碳工作。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