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
2020年4月21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WTI 5月期货合约价格收于-37.63美元/桶,历史上首次跌入负值区域。 这是疫情期间全球原油市场剧烈动荡期间的极端表现,引发“原油宝”牛气冲天。 所有持仓客户均被清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是全国首批审理的三起涉及中行“原油宝”民事案件之一。 庭审后,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中国银行将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本金损失的20%,投资者承担80%的本金损失和律师费。 由中国银行承担。 协议达成的次日,双方即完成履行并迅速解决纠纷。
2020年3月16日,投资人江某通过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与中国银行南通中秀支行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电子合同。 签约当日,蒋某买入5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价格为213.53元。
2020年3月18日,蒋某追加买入100手(桶)《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合约》,实际成交单价为187.05元。 2020年3月20日,江某购买的《人民币美国原油2004年合约》到期。 过期处理方法为“过期移动”。 结算单价为178.65元。 当日结算后,仓位移至“人民币美国原油”。 2005合约”,开仓数量为600手(桶),实际成交单价为184.73元。
2020年4月16日至18日,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每天向江某发送提醒短信,告知其“人民币美元2005合约”将于2020年4月21日到期,将停止交易20日22:00开始持仓划转。
2020年4月20日22:00,“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停止交易。 2020年4月21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原油宝”产品美国原油合约将于4月21日暂停交易。
2020年4月22日,中国银行发布“原油宝”合约2020年4月22日结算价公告,告知人民币美国原油2005合约多头结算价为-266.12元。 当日,蒋某的“原油宝”交易账户发生强平损失139723.95元,其中保证金损失28885.95元,本金损失110838元。
随后,蒋中将将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告上法庭,请求裁决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 江某与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签订的协议无效; 责令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赔偿姜茂军本金损失110838元,返还存款28885.95元。
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银行南通钟秀支行向原告姜茂军支付本金损失22167.6元,并退还押金。 2021年1月4日之前支付给原告蒋茂军的款项合计为51053.55元;28,885.95元。 2、本案纠纷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双方不存在其他纠纷。
该案是全国首批审理的三起涉及中国银行“原油宝”的民事案件之一。 庭审后,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中国银行将承担负油价损失和投资者本金损失的20%,投资者承担80%的本金损失和律师费。 由中国银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在中国银保监会注册成立,采用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备期货杠杆的典型特征。贸易。 于是,各方投资了“原油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就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之处。 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评估结果平衡的投资者出售了“原油宝”。 产品违反适用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指出,在交易过程中,中国银行虽然通过官网提醒投资者油价波动较大、市场风险加大、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恶化等情况,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其产品中并未使用该产品。 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原油期货产品负价的极端情况,没有提醒投资者交易过程中负油价带来的风险,在保证金充足性时也没有执行协议中的强制要求。比例降至20%以下(含)。 中国银行应赔偿因协议平仓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协议达成的次日,双方即完成履行并迅速解决纠纷。
海量信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