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喝水后身体不适向地铁公司索赔被驳回章程
乘客喝水后生病,向地铁公司索赔被法院驳回
宪章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包机)作为常见的安检手段,瓶装水“尝一口”是否涉嫌侵权? 一名乘客在乘坐地铁过安检时被要求尝试一下他带来的瓶装水。 事后,该乘客声称瓶装水是半开水,他患有肠胃疾病,喝了水后感到极度不适。 因严重精神刺激和痛苦,他将广州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81万元。 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此案后,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地铁站属于公共场所,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负责人,有保护公共安全的义务。 作为常见的安检手段,瓶装水“尝一口”是必要的、合理的。 旅客应当配合检查,正常的安检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 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如果缺少其中一项,就很难认定侵权行为构成侵权。
2022年12月14日,因张某携带液体进站,安检人员要求张某接受液体检测。 张某喝了随身携带的瓶装水,随后保安人员将他放开进入地铁。
随后,张某称,由于他喝的瓶装水是半开水,加上他患有肠胃疾病,喝完水后感到极度不适,而这件事也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扰。 他认为被告广州地铁公司侵犯了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100元。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中,张某主张其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是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造成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广州地铁公司在车站入口处设置安检,要求乘客通过液体探测器,如果携带液体则“喝一口”。 这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于是,保安人员让张某对他携带的液体进行了检测,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但张某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等。张某提供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也显示,其曾被诊断为胃肠道疾病。早在2020年底和2022年初就发现了疾病,并进行了多次检查和就诊。 早在2020年,他就出现了失眠症状,并被诊断为失眠症。 因此,张某无法证明地铁安检要求他“喝一口”自己的水与他主张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承担对其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指出,安检是地铁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手段,乘客应尽可能支持和配合。
当事人主张侵权的,应当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本案中,张某声称其身体不适和精神刺激是因安检造成的。 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他之前患有疾病和失眠,并不能证明他在这次安检后身体受伤或者病情恶化。 因此,张某向地铁公司提出的侵权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州日报》A9版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