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双赢”消费模式防范化解纠纷确保预付落地顺利实现预期
□本报通讯员 曲业娟 吴以翔
近年来,预付费消费成为流行的消费方式,“健身卡”、“美容卡”、“培训卡”、“住宿白金卡”等预付费项目层出不穷。 商家通过预付款折扣吸引消费者。 预付款越多,折扣越多。 然而,本应是“双赢”的消费模式在实践中却引发了不少争议。 “付款容易退款难”、“表面优惠实际亏本”等问题困扰着不少消费者。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对预付款领域的相关纠纷进行了梳理,以期以案释法,提醒商户和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预防和化解纠纷,确保预付款落实到位,顺利实现预期目标。
储值公司注销半年
卡内余额应退还
高某花了6.5万元在一家休闲俱乐部办理了会员卡。 后来,由于经营不善,休闲俱乐部公司关店并注销。 高某会员卡内剩余6.1万元尚未使用。 高某以俱乐部公司股东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6.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俱乐部唯一股东。 2022年5月,高某通过POS机向俱乐部支付了预付款6.5万元。 同年11月,俱乐部办理了登记注销手续,张签署了公司清算报告和注销公司的股东决定。
法院认为,当经营者停止营业、取消营业等导致预付费消费无法兑现时,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消费者,告知相关情况。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退还预付款余额。 公司进行清算时,清算组还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况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 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后,消费者可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预付款。
本案中,虽然高某与俱乐部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高某提供的付款证明、消费频次记录、消费扣款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已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关系。 当公司出现债务时,张某出具清算报告,表示债权债务均已清偿,作为股东,应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退还高某61000元。
法官在庭后表示,消费者在进行储值购物时应保持谨慎,如在办卡前仔细核实商户资质; 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 注意保留消费记录、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并尽量确保每次消费完成后,请商家签字确认,让您心中有数; 同时,尽量避免一次性存入大额有值存款。 对于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提供风险提示,如设定有效期、提前大量收取等。
产品不属于私人所有
取消会员资格将导致退款
沉某在一家美发店充值15000元办理了会员卡,并支付28548元购买了30次头皮护理。 护理计划是“清洁、滋养、强根、控油套装”。 美发店为此送给沉某一份礼物。 洗涤和护理套装。 随后,沉某又充值5.5万元。
2023年1月,沉某和女儿在一家发廊烫染发。 沉某认为烫染效果不好,服务水平差,立即申请退款。 沙龙同意退款,但双方对退款金额意见不一。 沉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储值9.7万元。
美容院辩称,这28548元是沉某购买的护理包。 该套件仅供沉某本人使用,该产品为沉某的私人物品。 这笔钱不是传统的储值消费,不应退回。
法院认为,沉某向发廊支付了储值费用,购买了头皮护理产品。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关系已成立。 该发廊未提交证据证明提供给沉某的头皮护理套装只能由沉某本人使用,且双方就购买护理套装所花费的28548元也未达成一致。 据此,认定沉某仅购买了治疗次数。 非护理产品。 扣除免费清洁用品和两次头皮护理费用后,法院判决美容店退还9.46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实践中,美容、美发等领域的消费项目较多,相应的预付款也比较复杂。 消费者和商家对支付的性质产生争议是很常见的。 是购买商品的对价还是预付款,需要根据商品的特性、使用情况、扣除方式以及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为避免支付性质纠纷,经营者与消费者应签订书面合同,详细说明消费项目种类、收费标准,并合理分配终止权利。 双方应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解释争议条款。 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向工商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裁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美容师辞职想注销卡
理由不充分构成违约
2017年,魏某在一家美容会所办理了会员卡。 双方签订了《储值会员服务协议》,约定魏某储值20万元即可成为至尊会员,美容会所每年年初赠送10%的余额积分。 至尊卡每年所获得的积分有效期为一年,自累积到会员卡之日起计算。 过期未使用完的,将被清空。 履行期间,因一方违约而不能履行协议的,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
此后,魏女士陆续在美容院购买了胶原蛋白培养套餐、减肥塑身服务。 2023年2月,魏某因一直为他服务的美容师辞职,对美容会所提供的美容服务不满意,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他起诉法院,要求美容会所退还服务费197643元。
美容会所表示,该店现已正常营业,不同意解除合同。 美容师辞职不是终止合同的理由。
法院认为,魏某以美容师辞职、提供的服务不理想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未提供证据证明美容会所提供的服务与双方约定不一致,且美容师辞职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理由。 据魏女士介绍,这种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由于服务合同的履行必须建立在双方信任的基础上,需要双方高度配合,鉴于魏某明确表示不再前往美容会所接待服务,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为避免合同僵局继续下去,法院判决终止服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赠送积分需与储值金额整体捆绑消费。 正常消费储值金额前,应扣除赠送积分对应的金额。 魏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美容会所支付违约金2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美容会所退还服务费174436元。
法官在庭后表示,服务合同双方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 一旦信任基石被打破,服务契约的履行很容易陷入僵局。 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合同具有特殊的个人属性。 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的积极参与、沟通、配合,不应强制执行。 因此,一旦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及时终止,避免因长期僵持而使双方利益“受损”。但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而获得的礼品、服务或积分,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应当予以退还或支付合理对价。
合同签订时该公司已退出
诈骗三倍赔偿
2022年11月,兰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合同,规定兰某需支付1万元,在该健身中心购买为期一年的线下体能训练课程。 合同签订后,课程尚未开始。 2023年5月,体质中心通知兰,无法在约定的校区提供线下课程。 兰可以申请退款,或者在其他校区线下或线上上课。
兰认为,体能中心单方面暂停当地线下课程是不诚实的,其他校区的线下课程离家太远,线上课程训练效果也不理想,要求全额退款。 体质中心表示,根据合同规定,退款时将扣除1000元手续费。 兰得知自己签约的健身中心在自己签订合同时已经取消了合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退还费用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兰某提供服务的健身中心分店在兰某签订合同时已被注销。 体质中心并没有告知兰分店被取消的事实。
法院认为,健身中心与兰某签订协议时,该分店已被注销,但仍向兰某收取储值费1万元,并约定线下健身场所为该分店的营业场所。 体能中心明知无法在场内为兰提供线下训练课程,但仍隐瞒这一事实,并与兰签订了线下体能训练合同。 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体质健身中心退还兰某1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万元。
法官在庭后表示,在生活中,消费者为了方便和实惠,常常会在住所附近的商家进行储值。 然而,时常出现消费者储值没多久,商家就更换服务地点的“尴尬”情况。 实践中,如果商家明知租金到期不再续约,且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将变更营业地址,而是继续向消费者宣传、做出服务承诺,意图继续经营在原地址,这种行为涉嫌诈骗。 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在储值时一定要理性消费。 比如,储值之前,充分考察商户的运营情况; 储值时,向商家询问清楚房屋的租赁期限,避免发生地点变更等消费、充值周期长等情况; 储值后及时消费并时刻关注商户店铺的经营情况等。
监管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货币性义务或者非货币性义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事实上不可能履行; (二)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的; (三)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的。
有前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之一,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不影响责任的承担因违反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不按照约定提供的,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承担。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 增加的补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补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增加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老胡评论
预付费消费对于促进消费、活跃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长期以来,该领域问题不断,争议频发。 特别是在美容健身、教育培训等服务行业,因预付费消费而产生大量民事诉讼案件,不仅消耗司法资源,而且影响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首先应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 有关各方应尽快制定和完善预付费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各环节、全流程的前提条件、风险控制、资金监管、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要求。 补齐短板,消除隐患,将预付费消费纳入法治化。 其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深入、持之以恒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诚信教育,使预付费消费双方牢固树立诚信意识。秉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共同努力,共同进步、相向而行,提振信心、扩大消费,共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