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商业推广商、基建站服务商的法律问题
首先,分析侵权行为的类型。 网络促销中侵犯他人商标的行为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仅在设置搜索关键词时使用他人商标吸引流量的行为; 另一种是仅在打开的网页即登陆页面的宣传内容上使用他人的商标。 通过“雷同知名品牌”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第三,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存在。
其次,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查明行为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主要调查谁设置了关键字。 一般情况下,网络推广者在使用建站服务时,需要设置搜索关键词。 在设置此类关键词时,基础设施网站服务商一般会为推广者提供词包,推广者可以自由选择。 在没有证据证明强制选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发起人确定为主要行为者。 对于第二种情况,需要审查基础设施站服务提供商和发起人之间的合同。 本案中,基础设施网站服务商提供了发起者的注册信息和《网站建设用户协议》。 协议明确了基础设施网站服务商的服务内容。 诚然,它只是提供网络空间,也可能建立模型,但内容的选择仍然是由推广者自己完成的。
第三,进一步考察基础设施站服务商是否参与收入分配。 如果确定基础设施网站服务提供者未干预网页制作过程,则应根据投资情况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基础设施网站服务商按照流量等分成利润,则不再对基础建站服务收取固定费用,其审核义务也应相应增加。
第四,明确搜索引擎运营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侵权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侵权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造成损害扩大的部分由网络用户承担。 连带责任。 本案中,搜索引擎提供商已履行了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在涉案商标知名度不高、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未达到能让搜索引擎提供者明确注意到用户侵权行为的程度,推定搜索引擎提供商已履行了合理谨慎的义务。
由此可见,企业进行商业推广时,如果使用基础设施网站服务商搭建平台,必须确保合同签订妥当,责任明确。 同时,在选择搜索关键词等内容时,要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文中提及的公司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