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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查处的8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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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 2023-11-07财经热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风险,明确要求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1.湖北省部分地区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垫付建设资金,新增隐性债务。 2008年以来,随州市、咸宁市、鄂州市及其所属华容区、荆州市及其所属荆州区、宜昌市及其所属宜都市、黄冈市黄梅县、恩施州恩施市、荆门市钟祥市等地方政府,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襄阳东进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湖北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省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湖北省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省属国有企业)签订协议,与3家企业垫付资金,承接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综合开发业务,当地政府用土地收入偿还企业开发成本和适当收益。 2018年8月至2021年6月末,新增隐性债务214.8亿元。 湖北省纪委、中共湖北省监委依纪依规组织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责令时任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某某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告; 对时任咸宁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吴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时任鄂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某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时任荆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某某进行训诫; 责令时任宜昌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某某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告; 时任黄梅县委副书记、县长、黄梅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指挥部指挥员曲某某责令书面检查并报告; 他还对时任恩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崔某某进行了训诫。 ; 向时任钟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某某进行书面检查并报告; 对时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关某某给予警告; 对时任襄阳东金新区党工、襄阳东金新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肖某给予训诫; 时任湖北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王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时任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龙某 责令有关人员书面检查并报告; 责令时任恩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某某进行书面检查并报告; 时任荆州旅游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邓科长给予训诫; 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处理。

2、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要求国有企业垫付财政预算应安排项目建设资金,创造新的隐性债务。 2016年2月起,广西柳州北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东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会议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垫付资金负责一级土地整理开发、代理土地征储等应承担的业务。由财政预算安排。 2018年至2021年6月末,新增隐性债务176.95亿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纪律、规定组织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时任柳州市委书记郑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时任柳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吴某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时任柳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被给予通报批评; 时任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王某受到警告处分; 广西柳州北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时任广西柳州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再追究责任; 对时任广西柳州轨道交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卓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广西柳州东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时任党委书记、董事长魏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处理。

3、陕西省西安市通过国有企业债务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根据西安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西安国际会议中心等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 西安世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西安国际会展等三个项目建设名义,向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等5家银行借款70亿元和展览中心展览厅。 截至2021年6月底,该项目实际进度共拨付61.5亿元,其中26亿元用于西安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建设支出,形成额外隐性债务26亿元。 陕西省纪委、省监委依纪依规组织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时任西安市市长上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时任西安市副市长的李某受到批评教育,责令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解释和检查; 时任西安浐灞生态区管委会主任的门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解释和检查; 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杨某受到党内警告; 时任西安市财政局局长李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政府记过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处理。

4、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要求代理银行垫付资金和新增长期未清偿的隐性债务。 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炎陵县财政局违反地方财政部门不得要求代理银行长期延期清算、垫付资金的规定。 县分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委托合作协议》要求农业银行炎陵县分行暂缓清算,违规垫付应由财政承担的支出12.84亿元; 2020年3月至10月,炎陵县财政局根据自己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合作协议》和《炎陵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建行鄢陵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鄢陵分行)要求建行鄢陵分行暂缓清算,并违规垫付应由政府承担的支出7.3亿元。 上述资金合计20.14亿元,用于项目资金、土地购置指标资金、业务支出、民生工程等支出。 截至2022年1月末,炎陵县财政局尚未清算长期垫付资金,形成新隐性债务20.14亿元。 河南省纪委、中共河南省监委依纪依规组织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时任炎陵县委书记、县长李某某被免职并给予训诫; 时任炎陵县县长李某某受到批评教育并责令书面检查; 时任炎陵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某某、三级调查员张某责令书面检查; 对时任炎陵县委常委、副县长韩某进行训诫; 责令时任炎陵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连某进行书面检查; 时任炎陵县党委书记、财政局局长耿某某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项目投资收益来源,要求国有企业垫付建设资金,创造新的隐性债务。 2021年1月,根据彭州市委、彭州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和彭州市蒙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彭州市蒙阳新城片区开发投资合作实施方案》,彭州市政府授权彭州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蒙阳新城片区综合开发的城市综合运营商,开展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的投融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等项目,并承诺将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项目投资回报来源。 截至2021年9月底,公司累计筹集新城区建设资金4.32亿元,形成新增隐性债务4.32亿元。 四川省纪委、省监委依纪依规组织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时任彭州市委书记王某某受到警告处分; 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某某受到警告处分; 时任彭州市委副书记、蒙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张某某受到诫勉处分。 警告制裁; 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蒙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胡某某进行训诫; 对时任彭州市副市长、蒙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龚某某给予诫勉处分; 对时任彭州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周某某给予警告; 对时任彭州市发展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蒙阳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马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时任彭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某某受到诫勉处分; 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处理。

6、江西省景德镇市以国有企业为主体融资、借新还旧,并作为清算债务处理,致使债务转为虚假债务。 2021年1月至6月,景德镇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清偿12笔过期隐性债务并按清偿处理,导致不真实清偿债务3.43亿元; 景德镇市国有资产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利用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募集资金,棚户区改造贷款作为预付款和自有资金归还12.05亿元,到期隐性债务被清偿并作为清偿处理,导致不真实清偿债务12.05亿元。 江西省纪委、中共江西省监委依纪依规组织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时任景德镇市委书记钟某某受到批评教育通报; 时任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刘被批评教育举报; 时任景德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某某受到批评教育政务记过处分; 时任景德镇市副市长张某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时任景德镇市财政局局长孙某某被记政务记过; 时任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某给予训诫; 对时任景德镇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对时任景德镇国有资产运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给予诫勉; 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处理。

7、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违法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新增隐性债务。 2020年,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考虑到西安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还款来源为中央,决定对鄠邑区、阎良区、周至县进行支持,省、市、区级水利建设资金。 等区县相关项目建设。 2020年6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鄠邑区支行与西安市鄠邑区兴水水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合同金额4.6亿元,实际提款330万元。 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3.3亿元; 2020年9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与西安市阎良区星水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合同金额11.35亿元,实际提款726万元。 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7.26亿元; 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农业发展银行周至县分行与周至县兴水水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3份,合同总金额2.2亿元,全部提款,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2.2亿元。 上述贷款全部用于西安河湖水系保护治理项目支出,贷款余额形成追加隐性债务12.76亿元。 原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依纪依规组织问责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 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分管审批副行长、贷款委员会主任王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处罚处理。

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及辖内相关分行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产生新的隐性债务。 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依据贷款审查委员会的相关决定以及当地政府及部门授权公司出具的文件等资料,募集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芜湖黄山路分行提交芜湖君安建设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芜湖浙山分行向芜湖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芜湖新时代分行发放贷款芜湖市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威市分行向武威海融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放贷款8000万元,用于抗洪救灾费用。 截至2021年6月末,贷款余额形成额外隐性债务4.71亿元。 原中国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依纪依规组织问责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处以25万元罚款;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黄山路分行、芜湖浙山分行、芜湖新时代分行、武威市分行等4家分行被处以20万元罚款。 ; 对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农业农村金融部总经理朱某某给予警告; 警告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王先生; 其他相关人员一并处理。

上述八起典型案例,暴露了一些地方和单位领导干部政绩观的偏差、纪律意识的松懈。 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有令不遵、禁止、打折、变变的现象严重。 影响了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有效性。 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充分体现了对隐性债务问题实行终身问责、倒推责任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

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始终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加,妥善处理和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财政部将认真履行财务会计监管主体责任,对新增隐性债务、虚假清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发现、查处、问责”,持续强化对隐性债务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 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隐性风险。 (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