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员工需付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公司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小王多次提前下班,去餐厅吃饭。 公司因严重违纪将其解雇,并拒绝支付赔偿金。 合法吗? 据江苏海安法院消息,法院近日判决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万元。
争议
“提前”被解雇的员工需要支付赔偿金。 该公司不服诉讼,诉至法院。
2021年,小王加入高盛,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高盛工作作风严谨,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早上的工作时间是早上8点到中午12点。 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小王共12次早下班吃午饭。 高盛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因此于12月12日向小王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高盛不服,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无需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在法庭上,小王辩称,自己只是提前下班了一点,并不影响工作。 有时他去食堂吃饭,已经是12点03分了,也算是下班时间了,但高盛却觉得走得还早,因为步行到营业厅需要五六分钟。自助餐厅。 而且,提前吃饭的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其他员工也会提前吃饭。 公司制度过于严厉,缺乏人文关怀。 提前就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审判
小王一个月12次早下班吃饭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高盛组织制定了《员工管理规定》。 该制度规定,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早退9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予以降职、降职、终止劳动合同。 其中,早退是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之前下班,持续时间在30分钟以内。
当月,高盛组织员工进行系统培训,小王在培训签字表上签字。 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小王共12次早下班吃午饭,用餐报到时间为11:50至12:03。 2022年12月12日,高盛向小王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提前离职构成严重违纪行为,决定于2022年12月12日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小王与高盛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小王在《辞职交接会签表》上签字。
法庭
公司无法证明该规定是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的。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盛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员工管理规定》是经过合法民主程序制定的,小王不予认可。 因此,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高盛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小王在食堂吃午饭的时间比早上下班时间早十分钟到几分钟,不符合“员工分步处理法”。 《管理规定》(即降级、降职、终止劳动合同)。 ),也是不合理的。
高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提起诉讼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更正相关程序时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因此,高盛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综上,海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问题的解释》,判决高盛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元。适用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陈述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应当依法制定、合法使用。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定才能作为依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海安法院民事一庭庭长刘长海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健康、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和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方案和意见必须提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上述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没有工会,想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刘长海建议,一是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一致,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协商不一致的,应通知职工代表,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上级工会(园区工会、街道工会、行业工会等)的意见,履行法定程序的通知义务。
本文/记者 李铁柱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