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通知书“薪资标准”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李某加入一家公司从事程序研发,月薪1.5万元。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19年底,该公司为李某在北京办理户籍手续,落户于该公司案外集体户。 2020年6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当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一直在培养李某作为骨干员工,并投入了包括工资、培训等费用,并为他办理了注册、迁居北京的手续。 然而,李的辞职给公司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比如吸引优秀人才。 由于机会成本损失、结算费用损失、工作效率损失等,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20万元。 李说,聘用通知书“薪资标准”一栏注明“单位协助其办理户口”,这表明协助其办理户口是其在职期间应享受的待遇,而不是单位的待遇。特别的好处。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北京市户籍指标稀缺、实际工龄等因素,判决李某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
法官解释法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两种违约金,即劳动者因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而违反约定服务期限产生的违约金和违反约定服务期限产生的违约金。不竞争义务。 。 此外,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但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或单独协议时,往往会约定由用人单位办理本市户籍,并据此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 这种违约金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为由被起诉,用人单位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 但是,如果劳动者辞职确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户籍的稀缺性、实际服务时间、工资标准、户籍实际费用以及对后续人才招聘的不利影响等因素。 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关损失。
上述案件中,公司与李先生在聘任通知书中已明确约定和解事项。 后来,该公司确实积极为他办理了结算手续,甚至在该公司不具备开设集体账户或开户资格的情况下,另找单位办理。 尽管双方并未就由此产生的服务期限书面约定,但李某在安顿半年后就提出辞职。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应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离职设置额外障碍,或者干涉劳动者辞职自由。 但同时,诚信又是做人的根本。 员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离开公司,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