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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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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 2023-12-08财经热点
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

国务院印发

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2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23 年 11 月 30 日

(这篇文章已被删除)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继续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通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减碳减排、绿色扩张、增长重点,着力改善空气质量,着力减少重污染天气,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大力促进氮氧化。 减少化学品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排放; 开展区域协调治理,突出治污精准科学法治,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增强污染防治能力。 结合远期和近期研究,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扎实推进工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源头防控,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经济、社会效益共赢。

(二)重点领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邯郸市、邢台市、保定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山东省的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潍坊市、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市河南省济源市。

长三角地区。 包括江苏省上海市、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浙江省舟山市、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淮南市、马鞍山市、淮北市、滁州市、富阳市、苏州市、六安市、亳州市在安徽省。

汾渭平原。 包括山西省太原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晋中市、运城市、临汾市、吕梁市,陕西省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以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韩城市城市。

(三)目标指标。 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1%以内;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20%和15%。 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普遍达标,北京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2、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工业产品绿色升级

(四)坚决遏制盲目上马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区划控制规划、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碳排放高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 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待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项目才能投产。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 推动钢、焦、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热轧企业和工艺,淘汰落后洗煤产能; 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向电炉短流程炼钢转变。 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将达到15%。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继续实施“钢基焦化”,焦化产能与长流程炼钢产能之比控制在0.4左右。

(五)加快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 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研究将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能源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较低的工艺和设备纳入淘汰和限制清单。 重点领域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的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燃气相关行业工艺和设备; 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 引导重点领域钢铁、焦化、电解铝等行业有序调整优化。

(六)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 传统中小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燃气相关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落实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 制定现有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闭、搬迁园区、就地整治、做优做强。 各地要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洒中心、集中有机溶剂回收处置中心、集中活性炭再生中心。

(七)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严格控制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的生产和使用,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例。 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料、包装、印刷、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 提倡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来保护室外结构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 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量标准。

(八)促进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培育一批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与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龙头企业。 我们将多措并举解决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清洁低碳高效能源

(九)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电能占最终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 继续增加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优先使用新增天然气,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

(十)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在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实施重点领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较2020年分别下降10%和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将实现负增长,重点减少非动力煤用量。 重点地区新建改扩建用煤项目,应当依法等值或者减量替代煤炭。 替代方案不完整的,不予批准; 不得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的替代措施。 完善重点领域煤炭消减替代管理办法。 煤矸石和原料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 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合理保障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大规模并网和消纳清洁能源的煤电项目及其煤耗。

(十一)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工作。 各地要把燃煤采暖锅炉更换项目纳入城市供热规划。 县级及以上建成区原则上不再建设35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地区不再建设集中供热以外的燃煤锅炉。地区。 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和大型工业企业开展长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到2025年,PM2.5达不到标准的城市基本淘汰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重点地区基本淘汰35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叶锅炉、商用炉灶、粮食储粮烘干设备。 、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能力,提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燃煤火电机组(含自备电厂) )在30公里的供暖半径内。 执行关闭或整合。

(十二)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煤代气。 重点区域不再新增燃气发电机组。 新建、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使用清洁低碳能源。 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安全可靠地推广使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 清洁能源替代燃油气化炉,或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供气、园区(群)分散使用的方式; 固定床间歇式气化炉应逐步淘汰。

(十三)继续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 北方地区因地制宜推广清洁取暖,确保群众过冬。 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基本消除重点地区平原地区散煤,逐步推进山区清洁能源替代散煤。 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范围的城市要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 其中,“煤改气”必须实行气源定制改造。 全面提高建筑节能,加快现有农用建筑节能改造。 各地依法将已完成清洁供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燃烧禁燃区,防止散煤重复燃烧。 尚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四)继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中长途大宗货物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短途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带走廊或新能源车船。 探索将清洁交通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审核监管重点。 重点地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采取公铁联运等“外一体化、内配送”的物流方式。 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较2020年分别增长10%、12%左右; 山西、陕西、内蒙古等新产煤区煤炭、焦炭中长途运输(运输距离500公里以上)铁路运输比重力争达到90%; 力争粤港澳大湾区重点区域和沿海主要港口铁矿石、焦炭等清洁运输(含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80%。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多式联运接驳设施建设,最大限度提高现有线路效率。 在重要港区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 拓展轨道交通在现有运营领域的能力。 重点区域城市火车站货运便利化改造。 新建、搬迁年散货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煤炭仓储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强化用地用海保障、验收调试、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

(十五)加快提高机动车清洁水平。 重点区域公共区域新增或更新公交车、租赁、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80%; 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卡车。 推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创建清洁交通先行区,培育一批清洁交通企业。 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卡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 力争到2025年,重点区域快速充电站覆盖率不低于80%,其他区域快速充电站覆盖率不低于60%。

加强对新生产卡车的监督抽查,实现全族全覆盖。 加强重型卡车道路检查和入户检查。 全面落实汽车排放检验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加强年检机构监督执法。 鼓励区域重点城市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

(十六)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综合管理。 加快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 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提高岸电利用率。 大力推进铁路老旧机车淘汰,鼓励中心城市火车站和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 到2025年,重点区域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淘汰; 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桥梁电力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十七)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加强石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非法加油站,坚决打击销售石油等行为。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 。 加大卡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柴油抽查频次,对发现的线索溯源,严格追究生产、销售、运输责任方责任。

五、加强面源污染治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八)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鼓励经济发达地区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 重点地区道路、供水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分段建设。 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成本。 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30%;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机械化道路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到70%左右。 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调查整理,采取防尘措施。 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九)推动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新建矿山原则上必须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 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省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矿区或经安全论证后不适宜地下开采的矿区除外) 。 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按照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二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烧。 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增强产业化能力,提高场外效率。 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 各地要结合实际,对秸秆禁止焚烧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精准划分。 重点地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度。 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秸秆焚烧重点时段开展专项检查。

六、加强多污染物减排,有效降低排放强度

(二十一)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呼吸阀和紧急泄压阀,并定期进行密封试验。 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快速接头。 污水处理场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必须单独收集处理; 安装区有机废水储罐、收集井(池)内含有VOCs的有机废气必须进行密闭收集处理。 石化、化工产业集中地区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到2024年底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和修复信息管理平台。企业开车、停车、检查和维护过程中,材料产生的VOCs废气退回、清洁、吹扫等作业应及时收集处理。 企业不得使用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二十二)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到2025年,全国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钢铁行业全部重点领域实现超低排放,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金属等行业深度治理。 全面开展锅炉、工业炉窑等简单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检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 禁止混装煤炭、生活垃圾等物品。 推进小型生物质锅炉一体化,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含电)超低排放改造。 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 重点燃气企业逐步取消含VOCs烟气、废气绕行。 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和备用处置设施。

(二十三)开展餐饮油烟、恶臭专项治理。 严格居民住宅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 拟设置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当设计、建造专用烟道。 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处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和在线监控。 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的排查整治。 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控系统。 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扰民的油烟、恶臭问题。

(二十四)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治。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 推广机械深施氮肥和低蛋白饲料技术。 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恶臭治理措施,鼓励猪鸡舍封闭管理,支持关闭粪便运输、储存和处理设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 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控制; 加强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治。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五)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直辖市和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设区的市应当制定并实施空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和重点任务,并制定空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计划。向公众公开。 推动PM2.5与臭氧协同治理。 2020年,未达标的PM2.5浓度在40微克/立方米以下的城市,“十四五”期间将达标; 其他未达标城市将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 达标城市将巩固和改善空气质量。

(二十六)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机制。 国家统筹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继续发挥长三角区域协作机制、汾渭平原协作机制作用。 国家加强对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合作的指导,确定了粤港澳大湾区空气质量改善试点示范区。 各省级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联防联控。 鼓励省际边境地区市县积极开展联防联控,推动跨省联合执法。 对省界两侧20公里范围内重点燃气相关行业新建项目,以及新建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高架源项目,相关省份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一致性磋商。

(二十七)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启动、响应、取消的工作程序。污染天气预警。 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 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鼓励绩效水平提升行动。 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紧急减排名单覆盖所有燃气相关企业。 同一地区的城市必须按照区域预警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管

(二十八)提高大气环境监测治理能力。 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域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和共享。 完善沙尘调查监测体系,加强沙源区、沙尘路径区气象和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 区域重点城市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高速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重点区域、成都重庆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等VOCs排放高城市开展光化学监测。 对重点地区和其他未达到PM2.5标准的城市,继续开展颗粒物成分监测。 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能力建设。 完善空气质量分级预报体系,加强区域预报中心建设。 开展亚洲沙尘暴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技术研发。 开展扬尘路径区域扬尘源光谱监测分析,以北京为重点进行扬尘源分析,评估各地扬尘量及固沙滞留效果。

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部覆盖。 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测、电量(能源)监测、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国家和重点区域省份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机动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 -道路移动机械。

(二十九)加强大气环境监管执法。 扩大非现场监管方式的应用。 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监管,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和稳定传输。 提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快重点地区县红外热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电离检测仪等设备安装。 加强关键领域的监督和执法,持有污染物排放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承担欺诈责任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并根据法律将可疑犯罪转移给司法当局。

(30)加强对决策的科学和技术支持。 关于低浓度,大量,中小型VOC发射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以提高VOC的关键功能吸附催化材料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研究逐型工业炉的清洁能源替代方案和寿命终止治疗路径,并开发技术和设备,例如多污染物系统处理,低温反硝化以及对氨逸出的精确控制。 促进有关鉴定引起气味物质的技术方法的研究,气味污染评估和可食用性。 对沙子和灰尘天气过程的发生和发展机制进行研究。 到2025年,县及以上的城市将完成排放库存的准备,关键地区的城市将逐年更新它们。

9.改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并改善环境和经济政策

(31)促进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已经开始研究修改空气污染预防和控制法。 研究并修改了清洁生产促进法,以阐明企业使用低(NO)VOC含量的原始材料和辅助材料的法律责任。 研究和制定预防和控制移动源污染的管理措施。

(32)改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系统。 启动有关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规格的研究工作。 研究并制定了涂料剂,聚氨酯树脂,家用洗涤剂,杀虫剂气溶胶等的VOC含量限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了低(NO)VOC含量含量产品标签系统; 为有机废气控制的活性炭制定技术要求; 加速改进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关键行业和领域的能源消耗标准。 研究和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下一阶段,并就石油质量标准的新阶段进行研究。 研究和制定针对铁路柴油机机车的生物质颗粒燃料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鼓励地方制定更严格的环境标准。

(33)提高价格,税收和费用激励和约束机制。 实施高峰和山谷的电力价格政策,并促进销售电价的改革。 加强与工业和环境保护政策的价格政策的协调,全面考虑能源消耗和环境绩效水平,并改善高能源耗能的行业的分层电价系统。 实施港口基于海岸电源的支持性电价政策,并促进岸电力使用费用减少。 鼓励所有地区积极支持新的能源城市巴士和电车。 研究并改善“电力到电力”,以进行清洁供暖,以及用于供暖电力销售的高峰和山谷电价系统; 降低城市气体的传输和分配水平,合理地制定并严格监督气体传输和分销价格,建立和改善终端销售价格和购买价格之间的连锁机制,并实施良好的清洁供暖价格政策。 提高铁路货运率的灵活调整机制,标准化铁路货运其他费用,研究和实施“一个价格”充电政策,并广泛采用“数量和价格共同担保”协议运输模式。 改善环境保护税收税系统,并加速将VOC包含在收集范围中。

(34)积极发挥金融和金融的指导作用。 有序地扩大北部地区清洁供暖的中央财政支持范围,并优先考虑减少污染和减少碳的协作项目。 根据以市场为导向的方法,我们将在传统行业和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控制,特殊铁路线路的建设以及推广新的能源铁路设备以及指导社会资本投资等领域的信用融资支持。 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绿色财务评估,以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 积极支持合格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发行绿色债券,进行绿色债券信用评级并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

10.履行各方的责任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行动

(35)加强组织领导。 维护和加强该党在防空和控制方面的整体领导。 各个层面的地方政府对自己的行政区域内的空气质量均负有总体责任,并组织了地方实施计划的制定。 生态与环境部应加强整体协调,进行调度和评估。 州议会领导下的相关部门必须协调和执行劳工司,并总体考虑在发布政策时需要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需求。

(36)严格的监督和评估。 空气质量改进目标的完成将是对反污染的深入斗争的有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将向超出目标的地区提供激励措施; 未能实现目标的领域将受到基金分配,项目批准,荣誉认可和问责制的惩罚; 对于有出色问题的地区,将在适当的情况下组织特殊检查。 在关键领域组织监督和协助。

(37)促进信息披露。 加强披露环境空气质量信息。 污染物排放单位和第三方治理,操作和维护以及测试机构的欺诈行为应包括在信用记录中,并应根据法律定期向公众披露。 关键污染物释放单位应迅速发布有关自我监控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控制措施,侵犯环境违规和纠正的惩罚的信息。 生产和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披露环境信息,例如根据法律进行检查和污染控制技术。

(38)加强宣传,指导和国际合作。 广泛宣传和解释相关政策和措施,大力推广有关大气环境和健康的基本概念以及知识,并增强公民对大气环境保护和健康素养的认识。 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和荒漠化预防和控制方面的国际合作。 促进中国的空气污染控制技术和经验,以及用于预防和控制荒漠化的实用技术和模型,并很好地讲述了中国的生态和环境保护故事。

(39)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行动。 动员社会的所有部门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政府领导着绿色采购,并充分使用低(NO)VOC含量的产品。 改善报告奖励机制,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侵犯环境的线索。 中央企业领导着指导绿色生产,并促进污染控制和减少排放。 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促进简单,中等,绿色,低碳,文明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并共同提高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