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会的共识,也是司法部门的态度。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者或潜在施暴者形成法律威慑,也通过案例回应审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进一步细化 健全家庭暴力侦查机制、取证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侵犯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安全保护令。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部分案例,以期以案释法,呼吁广大群众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建设者。 ,新时代文明和新潮流的捍卫者和践行者。 。
提供暴力证据的困难
预防性隔离的明确标准
李某(女)与龚某为夫妻,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严重的一次是被龚某持刀威胁。 2023年4月,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只能向警方提交一些受伤照片和通话记录。 龚声称,李提供的受伤照片都是他不小心摔倒造成的,报警是大惊小怪,他没有殴打李。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报警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龚某的家庭暴力,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分析,这一事实的可能性很大,且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禁止被申请人龚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创建的目的是为了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做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受伤害。 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最大障碍是缺乏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可能性较高”。
本案中,受害人提供的受伤照片、报警记录等虽不能充分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但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以及日常生活经历,认定家庭暴力这一事实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性,符合法律应有的含义,特别关注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等特点,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身安全的预防和隔离功能保护令。
殴打母亲并索要钱财
各方协作取证维权
陈某与郑某是母子关系。 2022年6月,郑某前往其母亲陈某居住的房屋,以暴力威胁向陈某索要钱财。 陈女士拨打110报警。 2022年9月,郑某再次到陈某住处向陈某要钱,并对陈某进行侮辱、殴打。 陈某答应给他2万元后,才允许他离开住所。 为了避免进一步的威胁和伤害,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已70岁,但年幼的郑某不但没有孝敬申请人,反而多次以侮辱、威胁、殴打等方式向申请人索要钱财,并将钱财送给申请人。申请人。 他的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无法正常生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禁止被申请人郑某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骚扰申请人陈某,禁止被申请人郑某申请该房屋。陈家住的地方。
敬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郑某不仅没有孝敬母亲,反而通过殴打、威胁的方式索要钱财。 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人类道德。 法院应对这种行为作出负面评价。 同时,本案申请人为70岁以上的老年人。 他保留证据的能力和自由行动的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发挥司法主动性,与当地警方、街道通力配合。 有权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构筑安全网,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用自残来威胁你的配偶
精神虐待也应该被禁止
王和李是夫妻。 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李某多次在王工作场所前跳楼、喝农药威胁王。 王某也多次报警,但协商未果。 为确保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自伤行为会导致申请人感到紧张、恐惧,构成精神侵害。 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据此,法院判决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
精神暴力的危害并不比身体暴力小。 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没有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对申请人造成身体伤害,但其自残、自残行为很容易使申请人感到紧张、恐惧,导致申请人精神不稳定。 申请人的意愿起作用。 这种行为属于心理暴力。
暴力抢劫和藏匿儿童
对身心有害,坚决制止
2022年3月,蔡某与唐某离婚案一审判决,蔡某为婚生子女,由唐某抚养。 蔡某不服提出上诉,申诉期间蔡某被带走。 随后,该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但蔡某仍不服。 2023年4月,经过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各方的共同努力,蔡某将蔡某移交给唐某。 蔡某某因与母亲分离多日后极度缺乏安全感,自2023年5月起一直在接受心理治疗。
治疗期间,蔡某到唐某某地方要求将蔡某带走,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蔡某不顾蔡某的哭声劝阻,殴打唐某,致其面部受伤。 蔡某某因抢劫事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定,害怕上学、外出。 唐某某代表蔡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院法律判决,蔡某父母离婚后,由其母亲唐某直接抚养。 探望过程中,蔡某使用暴力抢劫蔡某,并当着蔡某的面殴打其母亲唐某,致使蔡某身体、精神受到损害,已构成家庭暴力。 据此,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蔡某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申请人蔡某及其近亲属进行侮辱、诽谤、威胁。在住所、学校、工作场所等经常出入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申请人蔡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在这起案件中,孩子先是遭到暴力抢劫和藏匿,导致他很长一段时间无法见到母亲。 随后,他亲眼目睹父亲不顾母亲的劝阻,对母亲进行暴力殴打,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 虽然父亲暴力殴打的对象不是孩子,但考虑到孩子是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心虐待与父亲的家庭暴力有直接关系,应认定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
家长体罚学生造成伤害
学校发现强制报告
申请人彭某今年13岁。 父母离婚后,她与父亲彭和奶奶生活在一起。 由于长期被父亲打、骂、罚站、跪,彭女士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有自残的危险。 2021年4月的一个晚上,彭因与父亲再次发生冲突而被赶出家门。
彭某某向学校老师求助,学校老师向社区派出所报案并联系社区妇联。 社区妇联将情况向区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报告。 区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社工、社区妇联工作人员、学校老师陪同彭某到派出所做记录。 经派出所核实,彭某确实实施了强迫站立、跪下、用衣架殴打彭某等多次家庭暴力行为。 经鉴定,彭某手臂伤势为轻伤。 2021年4月,公安机关向彭发出“反家庭暴力警告”,警告他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 彭随后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 彭母代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经派出所调取证据,可以证明彭某曾多次对彭某某进行处罚。 殴打彭某某手臂的行为被认定构成轻伤,且彭某某处于焦虑、抑郁状态,有自伤行为。 伤人行为及自杀意念,彭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暂时封锁其与彭某的联系和监管。 人民法院于立案当日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彭某殴打、恐吓、威胁申请人彭某; 禁止被申请人彭骚扰、跟踪申请人彭; 与申请人彭有不受欢迎的接触; 被申请人彭某被禁止在申请人彭某的住所、学校及彭某常去的地方活动。
作为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必须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向公安、民政、公安、民政等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教育等部门及时通报。 本案中,学校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接到未成年人求助后,立即向社区派出所报案并联系社区妇联。 积极配合工作,反应及时高效,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后盾。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采取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谩骂、恐吓等形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人; (二)有具体要求的;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实际危险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探望、财产等事项,并听取有能力表达意愿的未成年人的意见。 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监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可能性较大或者确实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
老胡评论
家庭暴力严重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严重危害和谐融洽的家庭关系,是阻碍社会文明进步、影响社会和平稳定的“毒瘤”。
消除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工程。 家庭、单位、学校、妇联、政法等要相互配合、协调,教育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理性对待家庭矛盾和分歧,化解家庭纠纷和矛盾。通过谈判。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对家庭暴力做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理,及时惩治家庭暴力。依法追究暴力行为人、保护、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工作。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重要措施和有力武器。 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防范家庭暴力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受理和发出受害人的申请,切实保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
胡勇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