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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他人手机号赚取差价河南一男子获刑三年处罚金5万

财经网 2023-12-24财经热点
□ 本报记者 赵红旗为获取非法利益收购他人的手机号赚取差价,是否会涉嫌犯罪?近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获取他人手机号码获取非法利益、赚取差价是否构成犯罪? 近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他退还了违法所得。 没收财物43367元,责令赔偿43367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查明,2021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等人明知出售他人手机号码属于违法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联系长葛市多家网吧出售手机号码的卖家。 ,然后联系购买手机号码的嫌疑人,再向卖家购买手机号码,然后通过电脑、手机验证等方式出售给买家。买家发送验证码后,卖家发送通过聊天软件将验证码发给刘某,刘某再提供给买家,刘某赚取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差价。 截至案发,刘某共获利43367元。

同时,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依法单独赔偿经济损失43367元,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给予市级以上行政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和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同意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被告人刘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涉案赃款已退还。 如果他们缴纳了费用,将会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刘某向他人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原告在所附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将依法予以支持。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