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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乘车人开门下车胫骨骨折保险公司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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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 2023-12-25财经热点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依甫提哈尔·阿不都热西提乘车人开门下车时,碰撞到后方经过的行人致其受伤,这种侵权责任应当如何划分?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近日……

□ 本报记者 Yiftikhar Abdulresiti

当一名乘客打开车门下车时,撞到了身后经过的行人,导致其受伤。 侵权责任该如何划分? 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剑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开门杀人”案件,判决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支付伤者医疗费用,肇事司机以及弥补不足的乘客。

法院查明,2021年7月2日,邢某驾驶车辆带妻子韩某到餐厅吃饭。 将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后,韩某打开左后门下车,与苏某电动车同向行驶,导致苏某受伤。 经医生诊断,苏某左胫骨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苏某无责任。

苏出院后,邢某夫妇多次陪同苏到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中乘客负全部责任,驾驶员无责任。 赔偿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

今年9月,苏某将邢某夫妇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邢某夫妇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3万元。 ,以及评估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确定了韩某、苏某的责任划分,但邢某作为驾驶员,未能对韩某进行有效的安全提示,系邢某共同过失所致。和他的妻子。 事故的发生是两人的共同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苏先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首先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赔偿苏某医疗费、住院餐费补贴、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7533.58元。 不足部分应由邢氏夫妇补足。

法官庭后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未停车前,不得打开车门和人员进出,车门的开关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但韩某的开门行为可视为邢某驾驶行为的组成部分。 系二人共同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为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作出相应赔偿。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