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通知
1、投资者出借和出售证券时,出借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 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出售证券时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施行前尚未成交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2、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战略配售股票或大股东、特定股东大宗转让股份等限制转让股份的,在限售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融券方式出售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人在取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之前,存在上市公司股票的融券合同尚未结算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股份之前先结算融券合同。
3、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在承诺持有期内不得出借其配售的股票。
本通知施行前尚未结算的借贷合同到期后不得续展。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五个交易日内,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票的,应当采用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出借金额为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借出的配售股份数量占配售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借出的配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配售股份总数的50%。
五、战略投资者出借配股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串谋锁定配股资金、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资金配置机制,防止利益输送。 会员应按照穿透原则核实投资者情况,加强对投资者融券行为的管理。 根据投资者类型和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由会员负责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的实施承担管理责任。
会员应对投资者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融券、转融券业务。
七、会员、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转融通实施办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借贷交易(试行)》等相关规定或给予纪律处分。
八、存托凭证融券交易和转融资融券交易有关事项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第一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通知,以本通知为准。
各会员应当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认真准备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确保业务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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