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都在说谎!国信证券和瑞华才是华泽钴镍上诉案件的真正赢家(华泽钴镍)华泽钴镍 二审,
在华泽钴镍的证券索赔案件中,国信证券和瑞华的责任比例分别从40%、60%被提高至100%,看似“利好”的二审判决对股民周琴、栗四喜来说,完全是晴天霹雳。这样的判决结果能促进投行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吗?
华泽钴镍的证券索赔案件最近有点热,身边不少朋友都有转载新闻报道。我也看了报道,还查了查这起案件一审、二审的两个判决书。
在华泽钴镍证券虚假报告的二审判决中,四川高院改了两个关键的地方。
国信证券和瑞华各自在40%、60%的范围内负担责任被改成“对成都华泽钴镍质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负担100%连带赔偿责任”。看似股民的赔偿款有了完全的着落,但是四川高院还改了华泽钴镍虚假报告的揭露日。
这起案件真正的胜利者并不是“周琴”、“ 栗四喜”们。
【周琴案】从35510.05元到3288.49元
我们先拿股民周琴的案件来算算账。
成都中院认定华泽钴镍虚假报告的实施日系2014年1月10日,揭露日是2017年7月7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5日,基准价格为3.72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成都中院认定的“三期一价”,核定股民周琴的损失为35510.05元。
四川高院在二审中采取国信证券的上诉主张,把揭露日更改为2015年11月24日。相应的“三期一价”为“实施日2014年1月10日,揭露日2015年11月24日,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基准价格为19.87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四川高院认定的“三期一价”重新核定,股民周琴的投资损失被认定为3288.49元。
为什么差这么多?
大要上,股民可以主张的投资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基准价)*可获赔的股票数量。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在股民的买入均价差不多的情形下,卖出均价和基准价越高,投资者可以获赔的损失金额就越小。看图说话。
一审将蓝线划定为揭露日,今后华泽钴镍的股价40多个一字跌停。而二审将黄线划定为揭露日,今后华泽钴镍的股价在到达100%换手率的区间内并无大的跌幅。所以周琴的损失从35510.05元被核定为3288.49元也就不奇怪了。
【栗四喜】从98万到0
栗四喜受到的影响更大。
根据成都中院确定的“三期一价”,股民栗四喜的买入本钱为17.39元/股,可获赔的股票数量为57000股,最后以0.41元的价格清仓,投资差额损失凌驾90万。
根据四川高院确定的“三期一价”, 股民栗四喜的买入本钱为17.686元/股,可获赔的股票数量为50000股,以买出均价(20.8元)和基准价格(19.87元)计算,股民栗四喜不存在亏损,反而盈利10多万元。
在二审判决中,四川高院引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算结果,认定“栗四喜并未因案涉虚假报告行为而产生损失”。
华泽钴镍揭露日被改判的法律后果
除了上述两位投资者因为华泽钴镍的揭露日被改判而遭受重大倒霉影响之外。揭露日改判还会直接影响有权索赔的投资者范围。
根据成都中院的一审判决,在2015年11月24日之后买入华泽钴镍,在2017年7月7日前一个交易日仍然持股的投资者也符合索赔的条件。但是,根据二审判决,所有在2015年11月24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就不符合索赔条件。即使投资者买入的时间在2015年11月24日之前,如果在2015年11月24日已经清仓也不符合索赔条件。
四川高院对华泽钴镍揭露日的改判,实际减轻了国信证券和瑞华的赔偿责任,即便把券商和会计师的责任比例从40%、60%提高到100%,对“周琴”和“栗四喜”来说,都是“口惠而不实”的,对其他到场华泽钴镍索赔的股民来说,我看大概率也是弊多利少。
这样的判决结果能促进投行和会计师提高执业质量吗?没准他俩正偷着乐呢。
固然,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股民(作为当事人)与律师(作为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我期待着这个案件在最高院发生逆转,同时也希望证券虚假报告揭露日的认定规则能够更加地清晰明了。
以上仅系我的个人意见和看法!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郎一华律师
2021年6月17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