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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骗局多人租赁汽车名为自用套现

财经网 2023-11-15财经热点
一些人租赁汽车名为自用,实则将租来的车辆作抵押或转售套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生活——汽车租赁业:小心骗子“空手套白狼”日前,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租车抵押”诈骗案。……

租车行业:谨防骗子

近日,上海虹口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汽车租赁抵押”诈骗案。 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经济拮据的马云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价值480万元的劳斯莱斯、一辆价值320万余元的兰博基尼、一辆价值280万余元的法拉利。 随后,他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件,将租赁的汽车陆续抵押倒卖,非法获利500万元以上。 拿到钱后,他于9月逃往泰国。 今年3月,马某在泰国被当地警方抓获,后被押解回上海。 据该院办案检察官沉金如介绍,马某在讲清法律、说理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书》。 9月27日,马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利用“租车抵押”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今年10月13日,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东河派出所破获一起租车诈骗案; 8月29日,湖北省汉川市居民黄某的丈夫报案称,潘某以一辆豪车为抵押借款20万元,但该车并非潘某所有,所有证件均为伪造; 8月,河南信阳警方打掉一个汽车租赁诈骗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易鑫集团副总裁刘爱学介绍,该公司目前转让的此类汽车租赁诈骗案有百余起。每年都有案件向公安机关立案,造成严重损失。

汽车租赁作为一种全新的汽车使用模式,不仅给人们出行带来了便利,也让不法分子找到了实施诈骗犯罪的机会,从而催生了上述骗局。 这些“马”人将租赁的汽车抵押或变卖套现,企图“空狼”,不仅侵犯了租赁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制约了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行业。 这种骗局有什么伎俩呢? 他们都涉嫌犯罪吗? 为什么这种情况发生得如此频繁? 如何预防和治疗呢?

租车后套现抵押贷款案件频发,相关违法产品浮出水面

据接受采访的检察官介绍,此类诈骗案与马案有相似的套路。 “肇事者一般先以自用为由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租金,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让他人相信车辆属于他,然后通过抵押或出售的方式套现。” 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侯培光介绍。

此类骗局涉及上游汽车租赁和下游抵押或出售以获取现金。 租车公司如何欺骗两端的人? “在此过程中,承租人会以延长租赁期限、定期缴纳少量租金、承诺将车辆归还汽车租赁公司等借口; “对于抵押权人或者买受人来说,他们会用中介证明、伪造文件等方式,让他们相信车辆是他们的。”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部副主任顾杰进一步解释道,“无论是承租人租赁汽车后将汽车抵押或者变卖换取现金,其根本目的是非法处置车辆。 占有与转移金钱的区别仅在于获取非法利益的过程。”

不过,多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并非所有抵押权人和购房者都是“无辜”的,也有某些群体的购房者心怀不怀好意。 “因为贪图便宜,想花更少的钱买到价值更高的车,有些人在知道租车者的意图的情况下,会继续抵押汽车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侯培光向记者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不忠实的购买者群体已演变为专业的汽车收藏者。 他们会通过拆除车辆的GPS定位或者电子干扰等方式阻止汽车租赁公司找到车辆,相关的黑色产业链也逐渐形成。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叶庆东、助理检察官谭畅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急需用钱的张某从黄某那里听说了一个“赚钱”的方法——把出租的汽车卖给专业的汽车收藏家可以获得佣金。 认为自己可以“一无所获”,张某果断“入伙”,黄某随后将张某推荐给从事汽车租赁和转售业务的冯某。 在冯某的引导下,张某凭身份证办理了租车手续,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 “我手里有一辆奥迪车,你要不要收下?” 黄明知他们不怀好意,但还是帮忙向他们介绍了收车人耿某。 耿某检查完车后,要求张某签订抵押合同,并将6万元福利金交给冯某、张某。 随后,耿某将收来的车开至同事马某的车库。 马某的同伙拆掉车辆的GPS信号设备后,耿某对车辆进行改装,低价转售给汽车经销商。

办案过程中,检方发现,不仅张某、冯某打算租车,然后将车辆抵押给耿某换取现金。 这个诈骗团伙分工细致,相互环环相扣,直至案发。 涉案金额高达160万元以上。 谭畅告诉记者,本案中,从租车人、中介人到收车人、提供车库的人、改装车辆的人,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需要引起重视到。

非法抵押或出售现金可能涉嫌欺诈。

这种行为是否涉嫌诈骗? 通过采访和整理资料,记者了解到,此类案件的法律认定相对复杂。

上海政法大学法律合规与企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袁媛认为,如果承租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精心设计骗局,取得货款后拒不返还,也有失联、逃跑等,一般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如果您只是急需资金,伪造手续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客观上您有还款的可能性或者能力,且主观上有借用资金后还款的意图,不具有主观侵占的意图,一般认为是民事诈骗。 。

有学者统计分析了2020年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在344起汽车租赁担保诈骗案件中,以诈骗罪判处190起,以合同诈骗罪判处154起。由此可见,诈骗罪合同欺诈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率很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强进一步解释,合同诈骗罪适用市场经济领域,主要规范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欺诈行为。 而普通诈骗罪则适用于日常生活领域,主要规范人们日常生活交往中发生的诈骗行为。 与诈骗罪的客体相比,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 除了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外,还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即保护他人的财产权。

“具体还要看汽车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借款合同等在案件中的作用,以及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法律情节,综合考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元元说道。

受访专家和检察官均一致认为,如果形成黑色产业链,证据齐全,除了租车方,其他人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正如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案件一样,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冯某、张某。 谭昌告诉记者,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耿某、黄某等5人涉嫌包庇、隐瞒犯罪所得,建议公安机关追捕耿某等5人。 最终,租车人两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刑,中介人、专业收车人、改装车人因掩饰、隐匿犯罪所得被法院判刑。

犯罪成本低、利润高,让他们铤而走险

2021年8月11日,《小微客车租赁运营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并重新发布。 《办法》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车辆。 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小微客车的零部件、设施或者改变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的小微客车抵押、出售、转租。

但为什么有些犯罪分子仍然铤而走险、无视法律法规呢? 犯罪成本低、利润高是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陈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随后伪造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将所租车辆质押,收受21万元。 当他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他已经花光了所有的钱财。 钱都去哪儿了? 原来,陈某沉迷于网络赌博。 “他把所有的质押金都投入到了赌博软件中。” 负责此案的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检察官胡迪说。

“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大多是经常参与赌博的人,赃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或赌博。” 山西省夏县检察院副检察官景晓霞进一步告诉记者,这些人大多数是没有合法工作(没有固定收入)的人,每天都想着如何不劳而获。 利用这种方式实施诈骗成本低、简单、套现快。

采访中,多位检察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中不少犯罪分子都有前科。 例如,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检察官苏兴斌在办理汽车租赁诈骗案件时发现,犯罪分子在实施汽车诈骗前曾涉足多起案件。

另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专门制售假证书的犯罪分子更容易与供需双方进行沟通,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

侯培光指出,犯罪成本低还体现在租车门槛低。 为了争夺客户,一些汽车租赁公司往往不严格控制情况。 此外,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缺乏对承租人身份和信用的严格审核。 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检察官姚翠霞也持同样观点。 “我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很多公司都是小型汽车租赁公司,非常不规范。”

监管缺失也导致一些汽车租赁公司出现“内部人”。 汽车租赁公司内部人员伙同外部人员作案,里应外合,骗取公司汽车。 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方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得知某汽车租赁公司有汽车租赁服务后,萌生了“租车转卖”赚钱的想法。由于公司不景气而被租赁的一批车辆。 于是两人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使用虚假担保材料,贿赂汽车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将所租车辆364辆直接变卖质押,涉案金额超过2800万元。

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此类案件的发生严重制约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汽车租赁企业损失惨重。 “很多承租人经常跨省市作案,作案后车辆通常流向偏远地区,由于当地缺乏道路监控等设施,车辆追回比较困难。” 顾杰指出。

“一些不明真相的购房者陷入了汽车所有权纠纷,虽然花费了很多金钱和精力,但最终可能还是得到了‘车有钱’。” 侯培光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何某买家容易情绪激动,经常与汽车租赁公司发生矛盾,多地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张永强表示,“随着民间借贷、汽车租赁、交易的网络化、数字化、便捷化,公众对资金、汽车的需求不断增加,如果不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将会愈演愈烈。”进一步组织化、工业化。 发展趋势。”

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亟待建立多方参与、源头治理、协同联动的综合治理机制。 如何解决汽车租赁市场经营管理不规范、出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护等问题? “建议汽车租赁企业建立一整套‘反按揭诈骗’专项合规预案,该预案涉及租户信息核查、背景调查、案件预警、案件处理等各个方面,特别是在材料审核过程中。”重点审查材料,核实政府公开的信息和资源(如司法执行信息、信用信息等)的真实性。” 袁媛指出,针对此类案件的产业化趋势,建议建立行业内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行业协会联合各大龙头汽车租赁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制定并共享诈骗黑名单。防范非法人员犯罪、跨区域、跨平台犯罪。

不少受访者建议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公民个人防范意识。 “我们要告诉公众,当发生汽车抵押贷款和二手车交易时,首先要向车管所了解车辆的更多信息,比如是否在交易对方名下、是否是交易对方有权处分的财产、车辆是否抵押。 状态等等。”张永强建议道。

此外,作为租车者,刘爱雪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公安机关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动态监控网上制假造假信息,及时发现和掌握与制假相关的可疑信息,进行精准全链条打击。” 景晓霞也持同样的观点。

据介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已经采取行动,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 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郑俊强表示,近期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小微客车租赁经营者存在违法租赁经营行为。 对此,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小微客车租赁经营者进行查处,责令改正。 ; 建立智能信息采集、推送、预警平台,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管等。

此前,重庆南岸区检察院在办理了一些汽车租赁诈骗案件后,邀请相关汽车租赁企业进行座谈。 在通报案情的同时,还现场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严格租赁车辆管理,设立公司法务人员审查汽车租赁合同。 进行专业研判,提高汽车租赁企业等的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顾杰表示:“检察建议下达以来,辖区内此类案件明显减少。” (作者:范月池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