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死亡家属索赔百万医院一审被判担责40%
手术后死亡的患者家属索赔百万美元,一审责令医院承担40%的责任。
■ 2021年8月21日晚,时年50岁的温云志突然头痛、意识障碍,被送往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 他因“蛛网膜下腔出血”被送入急诊科重症监护室。 经过两天的治疗,文云志的意识逐渐好转,能够在没有呼吸机的情况下独立呼吸。 四天后,魏振霞提前到医院探望时,发现丈夫已被推出重症监护室。 医生告诉她,要给温云芝做脑血管造影。 直到当天下午文云志被推出手术室,家人才知道医院做了颅内动脉瘤栓塞术。 “那天我们并不知道医院要给他(文云志)做手术,我们的家人也没有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魏贞霞回忆说,当她看到文云志被推出手术室时,发现他已经没有任何知觉了,“感觉就像消失了一样”。
■ 2021年9月4日,文云志去世。 魏振霞认为,在丈夫病情好转时,医院在未征得其家人同意、未进行充分检查的情况下,对丈夫进行了颅内动脉瘤栓塞手术。 手术失败,导致他死亡。 随后,魏振霞父女向法院起诉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要求其对文云志的死亡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2023年9月22日,该案公布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和“已告知患者手术中不签字问题”的复函,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 原、被告均不认可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目前,二审尚未开始。
男子突发头痛被送往医院
治疗两天后生命体征相对稳定
“那天是农历七月十五的鬼节前夕,他(文云志)回到家后,说头不舒服。” 魏振霞回忆,当时她问丈夫文云志是否可以开车去医院,但遭到拒绝。 收到回复后,她拨打了紧急热线。
病历显示,文云志于2021年8月22日零时30分入院,经脑CT检查,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内出血。 医院连夜为文云志进行了气管插管和左右心室穿刺引流手术。 截至2021年8月23日10时46分医生查房,病历显示,文云志“今晨已暂停镇静,呼唤即可睁开眼睛”、“呼吸、循环相对平稳”、“已断奶”。适当的机器”。
“8月23日我陪他去做CT,我让他做什么他就做什么,我确实看到他脱离了生命危险。”魏振霞说。 她告诉记者,当时她把丈夫病情的信息发给了“在北京一家大医院工作的同学”。 该同学表示,既然文云志已脱离生命危险,建议观察并进行影像学等检查,以明确病因。 魏振霞说,当时医生告诉她,“医院里的影像机坏了,我们必须等待”。
2021年8月23日,魏振霞为丈夫签署了《神经介入治疗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中的“病情介绍及治疗建议”显示,该患者临床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 治疗建议为:计划进行脑血管造影,必要时在全身麻醉下进行动脉瘤介入栓塞,以防止进一步出血,提高生活质量。 该病除介入治疗外,还可采用开颅手术、夹闭术等。 通知中还提到,手术需要根据患者的情况进行,但此次手术存在一定的风险,有可能出现手术并发症等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 手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并发症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过程中遇到的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包括重要功能器官严重异常等),导致生命危险”等15种意外情况。
2021年8月24日的病历显示,“目前患者生命体征比较稳定,处于离线状态”。 神经外科的两名医生对患者进行了检查,“建议进一步进行脑血管造影,以确认是否存在颅内动脉瘤,并完善术前准备”。 ”。魏振霞说,因为医院无法进行影像检查,所以当天她就到医院说,“既然你们的机器坏了,就不用做影像检查了,然后我们就转院。” ” 这时,对方回复道:“机器应该很快就会好的。 不用担心”。
突然成像
手术后,“病人的预后很差,随时可能死亡”。
时间已经到了2021年8月25日,魏振霞回忆,早上8点左右,她再次去看望时,看到文云芝被推出病房。 “我以为他会检查 CT 扫描。” 魏振霞说,当时她才得知成像机已经修好。 建议文云志去做脑血管造影。 魏振霞说,当时她考虑到自己要去检查,所以就签署了脑血管造影的知情同意书。 病历上是这样记载的:2021年8月25日8点59分,主治医生和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查房分析,“患者活力、体质比较稳定,将做脑血管造影”。今天进行的检查是为了确认是否存在颅内动脉瘤。” 。
魏振霞回忆,当天上午9点左右,文云志被推进手术室做血管造影。 11点左右,医生出来告诉她,血管造影显示文云芝患有烟雾病和颅内动脉瘤。
公开资料显示,烟雾病是一种病因不明的疾病,其特征是双侧颈内动脉末端以及大脑前动脉和大脑中动脉的起始部慢性进行性狭窄或闭塞,继而形成异常血管。网络位于颅骨底部。 一种脑血管疾病。 由于这种位于颅底的异常血管网络在脑血管造影图像上看起来像“烟雾”,因此被称为“烟雾病”。
魏振霞说,由于她是医学生,也咨询过相关专家,所以之前她就向医院明确表示,如果发现文云芝患有先天性血管畸形,“绝对不要碰它”,烟雾病就属于该病的范畴。类别 先天性血管畸形。 魏振霞说,当时是神经外科医生告诉她文云志的脑血管造影结果的。 “我当时就说,他(温云之)生来血管就长到这样的程度,他不会这么做。 我说了两次不。 完毕。”
魏振霞说,当时医生说他明白了,然后就回到手术室做脑血管造影。 中午11点左右,家属们坐在手术室门口等着把温云芝推出去。 直到下午5点左右,温云芝才被推出手术室。 “看到他没有知觉、没有反应,引流袋里有血,还戴着呼吸机,他感觉自己快要死了。” 魏振霞回忆起看到丈夫被推出手术室外的情景,哭了。
2021年8月25日16时01分的病历显示,患者术后处于昏迷状态,GCS评分为“2T分”,双侧瞳孔消失,无光反应。 据医学专业人士介绍,GCS评分低于3意味着深度昏迷或脑死亡。
术后第二天的病历上写着:“患者昨天做了脑血管造影,诊断为:烟雾病、颅内动脉瘤。考虑到术中出血,在全身麻醉下进行了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栓塞术。今天早上,他出现了瞳孔散大,无法动弹。” ,患者预后较差,随时可能死亡。”
此后,文云志一直在医院靠大剂量的药物和呼吸机维持着。 魏振霞表示,虽然家人都盼着奇迹出现,但文云志还是于2021年9月4日去世了。
一审法院认定
“手术时告知患者未签字”,医院被判承担40%赔偿责任。
文云芝去世后不久,2021年9月,魏振霞父女向法院起诉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要求医院对文云芝的死亡承担责任,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3.4万余元。
魏振霞父女认为,被告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临床操作规范,对患者文云志病情重视不够,未密切跟踪观察患者病情; 尽管家人强烈反对,且手术风险较高,他仍坚持做患者,但手术失败,导致患者最终死亡。
被告河北中国石油中心医院辩称,患者文云志的死亡与其无因果关系,并列举了颅内动脉瘤破裂(脑出血)患者死亡率和致残率较高的事实,以及颅内动脉瘤破裂(脑出血)患者死亡率和致残率较高的事实,以及颅内动脉瘤破裂(脑出血)患者死亡率和致残率较高的事实,以及颅内动脉瘤破裂(脑出血)患者死亡率和致残率较高的事实,以及颅内动脉瘤破裂(脑出血)患者死亡率和致残率的变化情况,病情参差不齐。 速度比较快,也比较猛烈; 本例介入手术耗时5.5小时,并不顺利。 手术过程中,明显看到血管破裂,出现出血。 这是一个明显的诱因,可以引起血压波动等原因,证明术中血压控制符合常规诊疗。 没有错。
记者了解到,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委托第三方法医鉴定机构对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文云志的诊疗是否存在医疗差错进行评估。 随后,鉴定机构对送检病历进行审查,并召开医患会议陈述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对河北石油中心医院的诊疗做法进行评价:2021年8月25日,文云志接受脑血管造影,术中发现烟雾病、颅内动脉瘤、多发性脑血管闭塞。 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治疗难度较大,且结果难以预测。 医院应将这一情况详细告知患者家属,并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再进行相应治疗。 现有病历中有相关通知记录,但没有患者家属签名确认。 这一鉴定陈述了患者的观点,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告知了患者,但患者家属却表示不同意栓塞手术。 这个客观事实问题不属于本次评价的范围。 请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作出明确判决。
鉴定机构认为,经审查送审病历,麻醉记录单反映鉴定人手术过程中血压波动较大。 这种情况可能是手术过程中再次出血的重要原因。 因此,医院术中血压控制失误与被评估人术中栓塞后反复再出血、术后病情逐渐恶化、最终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最终,鉴定意见认为,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对文蕴芝的诊疗存在医疗失误,其医疗过失与文蕴芝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从技术评估的角度来看,分析表明该学位为轻微至轻微。 。
2023年9月22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承担温云志死亡赔偿责任的40%,并赔偿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的损失合计42.4万余元。 一审判决特别指出,被告40%的赔偿责任是根据上述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以及《手术中患者未签字被告知的问题》确定的。回信。
接到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魏振侠父女认为,医院应对文云芝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河北中国石油中心医院认为,魏振霞在手术前两天签署了《神经介入治疗通知书》。 医院已告知患者家属病情、手术风险等事项,待患者同意并签字后将进行手术。 因此,一审法院以“手术时未告知患者签字”的鉴定结论,认定医院承担40%的责任,“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魏振霞告诉记者,她最近收到二审法院的通知,该案将于近期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专业的
手术、特殊检查等应明确告知
对此案,河南泽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民法典》、《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都对诊断和告知义务有明确规定。治疗活动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需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解释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解释,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此案,北京一位有医学背景的律师认为,医院应该明确告知其进行什么样的治疗。 “不可能在一封通知信中告知所有内容。” 他解释说,神经介入治疗包括多种类型,但法律规定,如果需要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必须明确医疗风险,并获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即使属于同一类别,但名称不同,不同的外科医院也应该分别通报。”
了解该病例的病历后,重庆西区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马泰荣表示,根据《神经外科临床诊疗指南卷》《烟雾病临床路径》(2017年版) )、《中国烟雾病治疗专家共识》和《烟雾病与烟雾病》《中国烟雾病综合征诊治专家共识》等诊断治疗标准。 本例在进行脑血管造影时,“意外”发现了烟雾病,烟雾血管上有动脉瘤。 由于烟雾病的特殊性,其治疗原则与普通动脉瘤有很大不同。 不同的。
马泰荣表示,烟雾病的主要治疗方法是“血运重建”,增加缺血部位的血液供应。 无出血迹象的烟雾病周围动脉瘤通常不需要治疗,并且在“血运重建”后可能会自行闭塞; 而大多数常见的动脉瘤可以通过栓塞来避免脑出血。 “由于未破裂烟雾型动脉瘤与其他常见动脉瘤的治疗原则存在较大差异,手术过程中会发现新的情况,应更加仔细地评估。” 马太勇指出,由于烟雾病的特殊性,超出了术前知情同意的内容,必须具体告知,必须取得明确同意。
现在,魏振霞正在焦急地等待二审的开始。 她说,丈夫接受手术后,欠下了数十万元的医疗费,医院正在催她还钱。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张艳良河北廊坊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