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
据介绍,前期,证监会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3月17日至4月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证监会认真研究公众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行业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总体而言,业界支持并认同《办法》的出台,认为有利于规范衍生品市场发展,树立市场信心。 前期提出的相关意见大多是理解性和操作性的,重点是在实践层面如何落实措施要求。 中国证监会采纳了一些意见,包括完善基本原则和规定; 未获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删除场内场外持仓结合制度、删除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进行短线交易的规定。 为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填补监管漏洞,防范市场风险,证监会未采纳上述意见。
修订完善的《办法》坚持职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的原则,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落实期货衍生品法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行政监管。 《期货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建立了行业准入等制度。 《办法》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并以职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对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完善衍生品市场,推动市场规范发展。
二是完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利用衍生品作为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渠道”。 中国证监会对此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在《办法》中予以规范,包括禁止利用衍生品交易规避持仓限额制度、信函披露制度、减持限售制度、禁止利用衍生品交易规避限仓制度等。通过衍生品交易进行短期交易和内幕交易。 交易和操纵市场,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售主体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进行衍生品交易。
三是加强跨市场跨境监管,防范风险。 考虑到衍生品市场在资金流动、风险传染等方面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高度相关,《办法》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跨境风险防范监控机制,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报告数据库系统、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机制、跨市场监控机制以及境内外经营机构交易信息报告机制等,保障衍生品交易是“可见的、可管理的”。 (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