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形如电子烟有未成年人购买吸食热卖中的本草器
热销的草本雾化器算电子烟吗?
调查动机
近日,四川成都的李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她正在上高中的儿子一直在吸一种类似电子烟的产品:橙色的小长方形,比一次性打火机更窄更薄,但更长。 小巧便携。
李女士在网上搜索发现,该产品看起来与电子烟非常相似。 但孩子告诉她,“这是中药雾化器,不是电子烟。” 它不含尼古丁(尼古丁),吸食它可以促进睡眠。
“后来我查了产品说明,上面写着不含尼古丁。但我心里还是不安,担心这款雾化器会对孩子的身体产生不良影响。但我无法说服孩子不要吸。” 李女士颇为担忧的说道。
这个雾化器属于电子烟吗? 吸烟是否会损害身心健康,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如何规范此类产品的经营和销售?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 目前,网上有一种看起来像电子烟、有多种口味、声称不含尼古丁(尼古丁)的草本中药雾化器。 线上线下流行,部分未成年人购买吸烟,令家长担忧
● 雾化器是电子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专门用于电子烟。判断电子雾化器产品是否为电子烟,需要根据产品名称、功效等综合判断声称、对消费者的诱导和误导程度、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对烟草专卖制度的影响和损害等。
● 如果相关雾化器产品定性为电子烟,则应将其纳入我国电子烟监管体系。电子烟总体上还是一个新兴事物,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在实践中。 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发展实际不断研究完善,提升电子烟治理能力和水平。
□本报记者 韩丹东
“不管是不是电子烟,它的外观都和电子烟差不多,吸的时候感觉就像是在吸电子烟。作为父母,我们是坚决反对孩子吸烟的,但孩子们都说是健康产品,周围很多学生都在用,绝对没问题。” 四川成都的李女士近日忧心忡忡地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李女士提到的产品叫做“XX本草雾化器”。 他的儿子在小程序上购买了这款产品。 它来自一个同学分享的链接。 链接介绍该产品如下:入睡难,睡好更难; 容易受惊、惊醒,经常失去知觉; 深呼吸,然后深呼吸,每晚享受甜蜜的梦。 使用说明上写着:将喷嘴放入口中,吸气; 口腔吸气最好的方法是连续吸气2~3秒,停留5秒左右……
“不知道孩子吃了以后会不会做好梦,反正睡不好。” 李女士说。
线上线下均畅销
未成年人购买
点击进入李女士转发的小程序,记者看到,在商品展示页面上,商家将销售的雾化器分为5大类,分别是:消除疲劳(人参、留兰香)、润喉感、清新空气(甘草、罗汉果)、鼻感舒适清亮(柠檬草、甜橙)、饮料有我护(蒲公英、葡萄)、睡个好觉不是问题(紫桔籽、玫瑰)。
每个类别中,还有不同的口味可供选择。 比如有老冰棍、西瓜、绿豆、薄荷、特饮五种口味可供选择。 价格从66元到96元不等。
从图片展示中可以看出,每款产品的形状都略有不同,产品的颜色也根据口味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整体外观与市场上销售的许多电子烟相似。
记者立即花66元订购了一款橙味雾化器。 填写地址并付款后,订单成功。 没有年龄限制或其他提醒。 到货后打开包装,发现产品比一次性打火机略长。 试吸后发现烟雾量比较大,橙味很浓,味道与记者之前购买的果味电子烟没有太大区别。 不过,商家承诺:产品不含尼古丁、焦油。
这不仅仅是小程序。 记者采访了解到,不少博主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此类产品的宣传视频或评测视频。 博主将这些草药雾化器和中药雾化器称为“中药玩具”或“呼吸保健品”。 宣传语一般采用“0焦油、0尼古丁、0伤害”等,有的还声称可以辅助戒烟,治疗咽喉肿痛、感冒咳嗽、慢性咽炎、咳痰等。
“携带方便,不是电子烟,合法合规,果味!” 一位博主说道。 从链接显示的销售记录来看,该类产品目前销量非常好。 很多视频下方,网友都贴出了类似“请购买链接”的留言。
在产品宣传视频中,记者看到,线下门店也在紧锣密鼓地开业。 “一些线下门店开在繁华商圈,人流量大,销量高,比一些品牌电子烟的销量还要高,很多买家都是我们电子烟的老客户。” 一位电子烟销售人员说道。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也注意到了该类型雾化器的热销,甚至开始为自己的生意发愁。
值得注意的是,某中药雾化器商家在招商促销中声称自己拥有生产雾化器的医疗器械资质。 根据产品说明,记者查询其生产企业,发现其确实具有一定的医疗器械资质,但并非生产雾化器。
是电子烟吗?
需要综合判断定性
近段时间,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奶茶杯”、“可乐罐”等一些非法电子烟的打击力度。 悄然走红、被商家宣称不含尼古丁(尼古丁)的草药、中药雾化器是电子烟甚至是非法电子烟吗?
厦门大学烟草法律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蒋小贤介绍,“雾化器”是电子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专门用于电子烟的。 现实中,空气加湿器、医用雾化器等都是雾化器的应用类型。
“在我国,判断电子雾化器产品是否为电子烟,需要结合‘产品名称’、‘功效声称’、‘对消费者的诱导和误导程度’、‘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等综合考虑。” “身体”、“对烟草专卖制度的担忧”“要根据影响、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蒋小贤说。
换句话说,如果一款雾化器产品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则可以被定性为电子烟:该产品在形状上与电子烟非常相似,或者声称不会上瘾,甚至具有电子烟的特征。一种“辅助戒烟效应”,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对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误导、诱导; 该产品虽然不含尼古丁,但其成分仍然对人体健康有害; 允许该产品在市场上交易,将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严重损害,侵犯国家税收利益,阻碍国家履行控烟工作的有序进行。
他进一步分析,根据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被定义为“用于产生气雾供人们吸烟等的电子输送系统”。 这一定义与世界卫生组织对“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的定义一致。 根据这个定义,不含尼古丁的电子烟也是电子烟。
“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不含尼古丁的电子雾化器纳入电子烟监管范围,比如意大利、奥地利、捷克等。” 姜小娴说道。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文表示,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电子烟烟液雾化供人们吸食、吸吸、咀嚼或吸吸等的装置。 .、与电子烟结合。 根据卷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可以认定不含尼古丁但能雾化烟雾供吸烟的雾化装置为电子烟。
蒋小贤认为,实践中,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科研机构对气溶胶的危害性进行科学分析; 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调查,客观评价产品的误导性、诱导性; 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关群体(特别是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等的意见,做好具体电子雾化器产品的定性工作。
“如果特定的电子雾化器产品在外观上与电子烟产品有明显不同,该产品的功效宣称不会误导和诱导消费者,最重要的是,其成分对人体无害(例如,它完全是水) ),不应该被定性为电子烟。”江小贤说。
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需要加强监测和监督
唐文认为,上述多味中药雾化器,即电子烟,应纳入《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规范生产和销售,即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销售者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证书,不得在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平台上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电子烟仅限于烟草口味。 其他口味如薄荷、奶茶、中药等属于禁用口味。 各种雾化器口味的雾化器都是非法电子烟。 应该禁止销售。”唐文说道。
在江小贤看来,相关雾化器产品如果定性为电子烟,就应该纳入我国电子烟监管体系。 相关产品必须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例如,他们不得“销售烟草口味以外的其他口味电子烟”。 可以自己加雾化器的香烟、电子烟。”
“市场上很多雾化器的形状与电子烟相似,这可能会吸引对烟草比较好奇的未成年人,而不含尼古丁、水果、中药口味的雾化器可能会让家长对烟草产生好奇。 安全防范措施有所放松。 如果不进行有效监管,将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唐文表示,这种雾化器明显有擦边球之嫌,以逃避国家对电子产品的监管。香烟。,滥用会导致巨大的安全隐患。
唐文直言,雾化器可以通过雾化产生气溶胶,通过呼吸进入人体,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雾化器市场的产品品类繁多,甚至有不少产品声称是保健食品。 监管要有明确的规范约束和指导。
“规定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子烟警示标识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加强对电子烟的监管。具体包括对雾化器生产企业的资质和许可,以及雾化器和雾化器的销售进行严格监管,对电子烟市场进行正确清晰的引导,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唐文说道。
蒋小贤表示,虽然我国以《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基础,建立了“1+2+”制度,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础,支持虽然通过多个政策文件,N”电子烟监管体系,但电子烟总体上还是一个新兴事物。 实践中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有关部门需要结合实际发展不断研究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电子烟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纵容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欺凌他人。”表示,烟草专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充分挖掘该规定的规范意义,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加强对电子雾化器的监管和监管工作。
姜小贤表示:“烟草专卖局要整合各方力量,打造电子烟共治格局,不断提升电子烟治理能力和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