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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李逵”遇到“李鬼”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

财经网 2023-12-03财经热点
【法眼观·文化作品知识产权保护①】英歌舞火了。这项“又老又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戏剧、舞蹈、武术于一体,热闹铿锵,传递出强烈的生命力,被观众誉为“中华战舞”。……

英国的歌舞开始流行。 这个“古老又新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戏剧、舞蹈、武术于一体。 它活泼、铿锵有力,传递出强大的生命力。 被观众誉为“中国战舞”。

英式歌舞是广东潮汕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艺术。 现在,通过短视频平台的传播,它不仅在省内流行起来,也在国外流行起来。 普宁市级莺歌代表性传承人李俊豪带领的青少年莺歌剧团一路接到“订单”前往泰国,心情却五味杂陈。

两年前,李俊豪打了一场关于英国歌舞的“商标保卫战”。 近年来,“莺歌”被个人或组织注册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涵盖了包括表演在内的多个领域。 其中,“莺歌”商标注册于文字出版、组织演出、体操训练等服务类别。 这意味着,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任何其他人或者单位使用“莺歌”字样从事相关服务,可能涉嫌侵犯该商标专用权。 2021年2月,在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援助律师团的帮助下,李俊豪正式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该商标“很可能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诉争商标应当被裁定无效。

这就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现状。 随着越来越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被开发并推向市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创意转化中也面临着“易侵权、维权难”的问题。 亟待回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问:当“李逵”遇上“李鬼”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 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易玲告诉记者,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大规模、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采集。 尽管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面临严峻形势。 一些依靠口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失或遭到破坏。 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后继者。 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归档、展示、利用、人员培训等工作普遍存在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 。 在此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应运而生。

以该法为核心,先后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作为主要保护机构,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主要保护系统。 保护体系逐步建立。 在这个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摆脱了濒临失传的命运,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更加凸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新时代课题。

老鹅是江苏扬州最受欢迎的美食之一,其中“黄爵老鹅”颇有名气。 作为家族技艺第六代传承人,张师傅被授予该项目区级、市级传承人称号。 不过,市场上另一位商家也以黄觉老做鹅技艺传承人的名义开设了一家店。 张师傅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提出,黄觉老鹅技艺被认定为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扬州市公民。 张师傅被授予代表性传承人称号,但这并没有赋予他对该技艺的独家所有权和独家使用权。 其宣传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属于正常的商业宣传。

针对这一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属于同一行业的竞争者。 被告在未经法律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合法取得的、独特的商业标识,影响相关公众的判断和选择,从而增加了选择与被告进行交易的概率,构成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法。 因此,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焦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是谁?

尽管被告败诉,但其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权利人是谁的问题却值得深思。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曲三强总结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劳动生产活动中创造、形成和传承的各种形式的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物质和精神财富。与这些表达方式相关的文化物品。 地方。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创造性、无形性、经济价值。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必要的。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过程却与知识产权产生了天然的“矛盾”。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援助律师团组长邓耀律师多年来一直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在研究过程中,他发现学习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几千年的技艺的主要方式可能就是模仿。 比如四大名绣之首的苏绣,一直有以文人字画作品为绣稿的传统,绣工们也相互学习、模仿。 传统工艺的这一特点传承到现代社会时,很容易陷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这样的形成过程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族群成员共有的,甚至是整个社会公共环境中共同使用的,具有群体特异性和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主体具有鲜明的排他性和明确性特点:特定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群体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冲突尤其激烈。” 伊凌补充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中国人民大学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指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一旦权利人拥有了知识产权,即使是无形继承者也无法使用相同的要素来申请商标,甚至可能无法继续生产、销售、解释、传播等。文化遗产传承人可能会失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品的控制,导致其面临被歪曲或滥用的风险。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也需要社会和公众的参与和支持,而排他性保护可能会限制公众参与和分享。” 伊凌相信。

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如何与知识产权保护法衔接。 如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属,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活动和传承人智力贡献的知识产权,刻不容缓。

王云霞认为,与事后维权相比,更根本的做法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进行详细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是后人传承还是社区传承,具体传播到哪里、传给谁?” 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需要专业人士调查清楚。”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黄觉老哥案中,法院判决除了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外,还明确被告的违法行为在于冒用“代表继承人”称号。 至于被告是否可以以“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名义进行商业推广,应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原告因其“代表性传承人”身份,不享有黄觉老鹅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名称的垄断使用权。

展望:根据非遗特点适当改造知识产权工具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李俊豪设计了自己的“莺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援助律师团的帮助下成功注册。 然而,他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内容创新仍然存在疑问。 有些烦恼。

“普宁莺歌主要依靠脸谱来区分人物,在服装方面,只区分了主要人物,后面的人都是一样的。我们根据角色的性格特点,为每个角色设计服装,制作出比较有辨识度。” 李俊豪说,他们还在普宁莺歌的动作上加了一些武术动作,“但有人直接抄袭,说大家都跳莺歌,学了又怎样。”

创新是获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版权领域要求作品的独创性,商标权领域要求商标的显着性,专利权领域要求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创新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一个典型案例。

民间艺术家洪福源多年从事蜡染艺术设计创作,曾创作作品《十二和谐共生》。 贵州五福坊公司未经授权,在其产品上使用洪福源的画作进行宣传。 洪福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五福坊公司委托的设计公司辩称,原告作品中的鸟图案源自贵州传统蜡染。 原告主张的作品并非原创,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洪福源画中两只鸟的尾巴重叠,并用铜鼓图案将中间的鸟连接起来,以显示对称之美。 这是传统蜡染艺术的自然图案和几何图案的主题特征。 可以确定,该作品明显借鉴了传统蜡染艺术。 表达方式。 但洪福源的作品补充了鸟的外形,丰富了鸟的眼睛和嘴巴的线条,并将作者个人的创意融入到鸟的脖子和羽毛中,使鸟的图形更加生动活泼,铜鼓图案花卉中间也融入了作者不同于传统蜡染艺术图案的立意。 因此,法院认定该画是传统蜡染艺术的衍生作品,是对传统蜡染艺术的继承和创新,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

“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需要保护的不一定是固定的作品,而是一定的表演形式。” 王云霞讲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版权领域的一个案例。 电影《单骑千里》中出现的“云南面具秀”其实是来自贵州的“安顺地方戏”,但影片中并没有提及此事。 当时,贵州省安顺市文化体育局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安顺戏曲的署名权,因此提起诉讼。 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戏剧类型并不是保护的对象。 “因此,原封不动地运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有问题的,需要对知识产权工具进行适当的创新和改造。” 王云霞说道。

李俊豪也在想:“如果保护得太好,别人就无法借鉴,也会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在易凌看来,这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本矛盾。 “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 她表示,可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保护需求来授予权利。 在为人们提供专有权、鼓励继承和创新的​​同时,也设置了一些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报记者 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