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优化人口落户政策12月7日实施取消户籍人员迁入
据悉,本次优化人口落户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夫妻在中心城区避难和子女随迁条件。 取消中心城区夫妻落户结婚年龄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夫妻随子女迁入落户统一政策。 办理结婚登记的配偶一方在本市有户籍,并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在本市没有户籍的配偶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可以申请结算。 原来的“夫妻到新城区、开发区避难带子女搬迁”和“夫妻到中心城区避难带子女搬迁”两项业务合并调整为“夫妻避难带子女搬迁”业务。带着孩子搬家”。
(二)调整购房结算条件。 取消原购房结算业务中对“商品房首次成交”及购买面积、金额等条件的限制。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购买自有房屋并取得房产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所有权证,且房屋证上注明房屋用途为居住的(除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屋外),可以申请落户。 原来的“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新城区”和“购买商品住房落户中心城区”两项业务合并调整为“购买自有住房落户”业务。
(三)调整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和开发区的条件。 取消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开发区需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工作创业满一年的条件。 新城区户籍人士,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拥有自有房屋,并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证,且房屋证上注明房屋用途为居住的,可申请落户。
(四)进一步优化积分准入政策。 进一步调整完善积分户籍办法,加大“居住年限”、“社保缴纳情况”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权重,确保这三项比重超过50%,为普通职工在武汉落户提供便利。
上述具体户籍转移事项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按照《武汉市户籍业务办理指南(新调整事项)》执行。 积分登记业务按照修订后的《武汉市积分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完善户籍流转相关政策,是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增强发展内生动力重大决策的具体举措,上级公安机关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部署。 有利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有能力在城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携家眷落户城市,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民生、促进城乡一体化、区域协调发展。
据了解,2023年8月3日,公安部印发《确保公安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12月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复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3]18号),出台了优化落户政策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