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华泽钴镍案国信证券又被索赔;联络互动股质违约将被法拍 | 2023/11/19(华泽钴镍)华泽钴镍股吧,
券商诉讼统计
(2023.11.11-2023.11.19)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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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等持牌机构的诉讼案。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门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络互动”或“公司”)于近日通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何志涛先生因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2016年9月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自2019年7月起,其股票质押融资开始陆续到期,到期未能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购回股票并构成违约,质权人国信证券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已违约的股票进行强制执行处置惩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先生收到国信证券的通知,因其与国信证券的质押式回购业务违约纠纷,国信证券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何志涛先生所持的21,771,496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何志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8,328,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24%;其中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288,328,57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截至目前,于2023年11月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的43,782,167股股票尚未完成交割过户,若过户完成后,何志涛先生将持有244,546,4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23%)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66)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钟君艳,与陈援、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瑞”)、钟金章、陈平、钟开阳共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23,754,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2%。钟金章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共计2,357,4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因与华创证券质押融资违约存在被执行的风险。
根据2015年签订的《利润赔偿协议》,钟金章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钟君艳、浙江欢瑞、陈援、陈平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118,091,471(持股比例12.04%)具有业绩赔偿的义务。其中,涉及与华创证券质押融资纠纷的股东,钟金章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2,357,412股(持股比例0.24%)具有业绩赔偿的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4.10条规定,若上述股份被依法强制执行,上述股东应保障该等股份被用于赔偿(如需)的要求不受影响,上述股份拍卖的承接方应当根据重组时签订的相关协议,继续履行业绩赔偿及其他相关答应。
欢瑞世纪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钟君艳的一致行动人钟金章转发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云岩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黔0103执恢758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钟金章持有的欢瑞世纪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7年4月26日、5月11日,钟金章分别将其直接所持公司股份中的1,600,000股、757,409股,合计2,357,409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00%)质押给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15日、17日,钟金章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357,412股被贵州云岩法院司法冻结。
执行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钟金章。
(2023)黔0103执恢758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贵州云岩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民终133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华创证券与钟金章证券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金章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创证券向法院申请处理钟金章持有的“欢瑞世纪”(000892.SZ)2,357,409股的股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金章持有的“欢瑞世纪”(000892.SZ)2,357,409股的股票。
钟金章及一致行动人钟君艳、浙江欢瑞、陈援、陈平、钟开阳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23,754,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2%。钟金章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2,357,412股(持股比例0.24%)具有业绩赔偿的义务。
2019年4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欢瑞影视财政报表出具了保存意见审计陈诉(天健审[2019]8-250号),审计报告中的保存意见内容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欢瑞影视公司合并财政报表中电视剧《天下长安》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5.06亿元,欢瑞影视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根据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0.25亿元。鉴于电视剧《天下长安》在2018年存在未按计划档期播出且至今仍未播出的情况,审计过程中,在欢瑞影视公司配合下我们实施了须要的核查步伐,但仍无法获取充实、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上述情况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的影响,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须要对《天下长安》相关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作出调整”。鉴于导致上述保存意见的事项可能致使欢瑞影视2018年已实现利润、2016年-2018年累计已实现利润与业绩答应目标存在差别,公司已制定相关步伐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的不确定性,拟待该事项的不
确定性消除后对业绩答应的完成情况进行最终确认。
根据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时签订的相关协议,本次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被执行的股份涉及业绩赔偿义务,故如前述股份被拍卖,根据规定,受让方应同时承接该部门股份所涉及的相关答应,即前述重组涉及的业绩赔偿答应及其他相关答应,如欢瑞影视未能完成业绩答应,该部门股份存在被用于履行业绩赔偿义务的风险。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东今世旅游所持部门股份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临098)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二大股东厦门今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世旅游”)持有公司57,936,660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504,936,660股的11.47%。本次将被拍卖的股份为今世旅游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5,250,726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43.58%,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厦门今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发来的《告知函》,以及通过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https://paimai.jd.com/301605839)查询,获悉管理人将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公司第二大股东今世旅游持有的国旅联合25,250,726股股票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2023年11月26日10时至2023年11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
拍卖标的:今世旅游持有的国旅联合25,250,726股股票(标的股份已于2023年9月4日解冻,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3-临087《关于第二大股东今世旅游股份冻结公告》)。
拍卖时间:2023年11月26日10时至2023年11月2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起拍价:116,910,861.40元(挂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4.63元*25,250,726股)。
包管金:17,536,629.21元(起拍价*15%)。
增价幅度:584,555.00元(为起拍价*0.5%并取整)。
起拍价说明:本次拍卖公告发布至开拍前对外公示价格(人民币116,910,861.40元)是以2023年11月10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均价4.63元乘以拍卖股数(25,250,726股)所得,该价格仅为展示价格,非实际价格。实际起拍价将以拍卖日2023年11月2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均价乘以拍卖股数确定。实际起拍价将于起拍日前进行相应调整,包管金、增价幅度不予调整。
标的股票未被查封;标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系统中登记的质权人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该笔债权实际享有人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今世旅游已于2023年8月1日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3-临
081《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厦门今世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告》),本次拍卖的股份为今世旅游持有的本公司25,250,726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5.00%)。本次拍卖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旅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国资委。
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原告一: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二:莱克电气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
2018年2月初,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Goldman Sachs (Asia)L.L.C.)(以下简称“高盛亚洲”)人员到公司(苏州总部)造访,以提供套期保值计谋为由,向公司推介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物,先后向公司提供了《企业套期保值计谋》等相关资料,最终莱克香港与高盛国际进行了远期结售汇衍生金融产物交易。
公司认为,高盛亚洲在进行产物推介和提供咨询服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严重的违法金融活动,其侵权行为是原告发生相应损失的根本原因。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美元5,000,000.00元(以美元与人民币1:6.8827汇率计算,折合成人民币34,413,500.00元)及人民币本金4,8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辖终84号),对于高盛亚洲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经审理查明后,江苏高院认为:
1、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高盛亚洲公司主张,莱克公司、莱克香港公司与高盛国际公司之间订立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高盛亚洲公司,应适用仲裁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均认定涉案仲裁条款对高盛亚洲公司有约束力。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虽然莱克公司、莱克香港公司与高盛国际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但是高盛亚洲公司并不是仲裁条款的当事人。本案并不涉及仲裁条款是否建立有效,而是涉及有效的仲裁条款是否对第三人有约束力,这属于步伐问题,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告竣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高盛亚洲公司并不是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与莱克公司、莱克香港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高盛亚洲公司主张,涉案款项均是由莱克香港公司在境外支付的,莱克公司还没有向高盛国际公司支付《包管函》项下款项,其没有受到实际损失。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苏州,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莱克公司、莱克香港公司则主张,一方面,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高盛亚洲公司是涉案非法咨询、推介、销售违法金融产物的真实实施者,高盛亚洲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前往莱克公司总部进行销售,签署文件。另一方面,本案侵权结果也发生在江苏省苏州市。由于高盛亚洲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莱克公司到场仲裁步伐,产生高额费用损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产业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高盛亚洲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没有住所,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有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管辖本案。首先,莱克公司到场了仲裁步伐,支出了费用,并被仲裁庭认定应当负担责任,因此莱克公司的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次,莱克公司提供了开端证据证明高盛亚洲公司员工前往苏州市洽谈涉案业务,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本案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高盛亚洲公司主张,莱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恶意制造管辖依据,本案处置惩罚结果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当事人。涉案协议并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签订的,莱克香港公司的款项也是在境外支付的,因此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困难,本案应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本案中,如前所述,苏州市为侵权行为地,不能认定莱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恶意制造管辖依据。由于莱克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人,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人利益,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因此本案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综上,高盛亚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建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摩登大道”)于2022年11月2日披露了《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5),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编号为“(2022)粤01民初2696号”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广州中院已受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与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林永飞、翁武强、刘文焱、摩登大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初2696号,情况如下:
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1: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2:林永飞;被告3:翁武强;被告4:刘文焱。
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情况:1、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占用资金241,933,787.91元及利息(利息以每笔占用的资金为基数,自资金占用发生之日起计至2022年9月14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尺度计算);上述债权权利人应在破产步伐中依法申报,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2、被告林永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翁武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在70%范围内负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刘文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中资金占用发生于2019年3月25日起的部门(本金117,798,065.41元及利息),在10%范围内负担连带赔偿责任;5、第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务到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99)
2018年11月,公司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中泛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泛集团)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申请不凌驾2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中泛集团应于2023年11月14日归还上述融资的剩余未还本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泛集团尚未完成上述债务的偿付工作,剩余未归还本金约17.13亿元。
由于公司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中泛集团未能完成上述债务的偿付,其可能会面临债权人就未履行债务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导致资产被查封、冻结、拍卖等风险。中泛集团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争取妥善解决上述债务问题。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绿岸项目有关情况说明的公告(编号:临 2023-094)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近期媒体上出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绿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绿岸”)名下部门土地存在污染事宜的报道及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钢集团”)的相关情况声明,现就苏州绿岸项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佳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佳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方”)与苏钢集团、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苏州市苏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国家高新技术财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产生侵权纠纷,原告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3-093)。针对相关各方的侵权行为,公司将全力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充实举证,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就苏州绿岸项目有关情况,公司自2022年4月起,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已累计发布了9次专项公告。
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革,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正围绕2023年工作目标,抓紧推进年度各项工作圆满收官,为2024年工作良好开局做好积极准备。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3司冻1114-1号)及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粤1971执保26626号),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伟所持有的公司16,008,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冻结,冻结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望城支行”)就贷款归还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原告长沙银行望城支行与被告长沙铜官窑于2020年1月16日签订的《长沙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自2023年7月21日起到期;2、被告长沙铜官窑归还原告长沙银行望城支行贷款本金409,890,0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23年7月5日的利息65,126,966.94元;3、原告长沙银行望城支行对被告长沙铜官窑相关不动产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关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驳回原告长沙银行望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长沙铜官窑负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发生的其他尚未披露的未到达披露尺度的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 408.2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5%。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述案件存在上诉的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置惩罚。该笔金融债务截至目前涉及逾期本金 40,989万元,公司及子公司将积极与债权人及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获得债权人谅解、告竣和解,同时将积极筹措还款资金,力争妥善解决上述债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负担赔偿责任,并在798万元范围内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产业保全费。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二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打消了一审部门判决并改判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门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赔偿责任;并由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分别在4,787,130.60元范围内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产业保全费以及分别负担,642,7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新潮能源不平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打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判项,改判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对于新潮能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一审原告第六项诉讼请求)。
公司于近日收到署理律师转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裁定如下:驳回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蔡红军、张龙、霍佳美、付幸朝、闫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公司已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及一、二审判决结果,分别在2021年年度陈诉、2022年年度陈诉中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53,121.51万元、人民币42,018.50万元。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8)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搜于特集团”)于2023年9月22日披露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东莞分行”)诉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1971民初9715号]及广州银行东莞分行诉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1971民初9445号]。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执行通知书[(2023)粤1971执诉前调26332号]和[(2023)粤1971执诉前调26333号],主要内容如下:1、执行通知书[(2023)粤1971执诉前调26332号]主要内容(2023)粤1971民初9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搜于特集团/马鸿/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限搜于特集团/马鸿/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与本案工作人员联系并缴纳执行款;如有调解意向的,应当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告竣有效的和解协议。如逾期未履行文书义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依法对搜于特集团/马鸿/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的产业强制执行的同时,可依法对搜于特集团/马鸿/广东兴原投资有限公司(或单元相关责任人)接纳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步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金钱债务合计67366451元(暂计)[此为暂计数额,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等应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尺度计至清偿之日止]。
(2023)粤1971民初9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限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与本案工作人员联系并缴纳执行款;如有调解意向的,应当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告竣有效的和解协议。如逾期未履行文书义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依法对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的产业强制执行的同时,可依法对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或单元相关责任人)接纳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步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金钱债务合计132901621元(暂计)[此为暂计数额,利息(违约金)、迟延履行等应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尺度计至清偿之日止]。
国家开发银行(1)
来源: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2023年4月10日,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艾科技”)披露了关于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送达仲裁通知的公告,获悉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新疆分行”)就与公司全资孙公司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借款人)(以下简
称“中塔石油”)、公司(包管人)、姚庆(包管人/出质人)、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出质人)(以下简称“上海坤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
2023年7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74财保100号),获悉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产业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吉艾科技、姚庆、上海陈山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102,717,181.72元的产业进行保全。2023年6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上述产业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裁定。
2023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100号),获悉仲裁庭就该案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裁决。
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贷款人。
第一被申请人:TK OIL Korhonai Korkardi Nafti Dangara LLC/TK OIL LLC(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原名:“TKOil”Company Limited(中塔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包管人。
第二被申请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包管人。
第三被申请人:姚庆,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包管人及出质人。
第四被申请人:上海陈山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股东,系本案所涉金融借款合同出质人。
2023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送达仲裁通知的公告,获悉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就与公司全资孙公司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借款人)、公司(包管人)、姚庆(包管人/出质人)、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出质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
2023年11月14日,仲裁庭就该案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归还贷款本金13,334,000美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暂计至2023年8月24日(不含)为1,848,383.83美元;其中自2021年11月10日(含)起至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2023年1月3日(不含)期间的利息为672,379.67美元、逾期利息为166,912.32美元、复利为1,143.54美元;自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2023年1月3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止的逾利息、复利以逾期金额为计算基数,在2023年11月10日(不含)之前按对应期间6个月美元LIBOR+350BP+2%为年利率计算,在2023年11月10日(含)之后任何一日的贷款年化利率按该日的基准利率SOFR+信用风险调整利差值0.42826%+利差350BP+2%计算,一年按360日计];(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管理费[暂计至2023年8月24日(不含)为120,746.78美元,其中自2021年11月10日(含)起至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2023年1月3日(不含)期间的管理费为77,596.47美元,自全部贷款提前到期日2023年1月3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不含)的管理费以贷款本金余额13,334,000美元为计算基数,根据0.50%/年计算,一年按360日计];(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800,000美元;(四)第一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80,000元以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五)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就上述裁决第(一)(二)(三)和(四)项下偿付款项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申请人有权就第三被申请人持有的3370万股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原名: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票实现质权,并就质押股票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二)(三)和(四)项下偿付款项总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申请人有权就第四被申请人持有的3045万股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原名: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票实现质权,并就质押股票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上述裁决第(一)(二)(三)和(四)项下偿付款项总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112,550元,由被申请人共同负担。上述仲裁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112,550元,以赔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上述裁决项中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2022)川0116民初11429号案件。
原告: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四川澋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二:大连润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公司向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申请1,500万元贷款已定时还本付息,包管物为公司位于西安高新区的工业土地和房产,该笔包管物为公司控股股东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地产”)下属公司南京林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正源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以正源地产全资子公司大连润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抵偿其欠公司的部门工程施工应收账款。公司尚未办好上述抵债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公司享有与上述抵债资产相关的收益权、使用权等权利。因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尚未解除上述资产抵押包管手续,为实现资产确权,公司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方配合管理上述资产不动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受理该案,并于2023年3月9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将案涉房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判决已于2023年8月10日生效,并于2023年10月10日执行完毕。公司委托律师正在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分管理过户登记手续。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1)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
原告(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被告一: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封有顺;被告三:郭春生;被告四: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万元、支付利息15,411,687.50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1日,其后利息根据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继续计收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本息暂合计125,411,687.50元。2、判令被告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抵押包管责任、原告要求实现抵押权,有权以被告抵押的房屋及附着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包管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封有顺、郭春生对被告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负担连带包管责任;4、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草还丹药业公司的全部债务负担连带还款责任;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来源: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1)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2023)吉01民初437号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
被告一: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三: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四:仲维光;被告五:王兴梅(系仲维光配偶);被告六:封有顺;被告七:郭春生。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799,950,00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13日的利息、罚息为174,029,775.35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248,338.82千克人参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的质押物687,289.69千克人参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提供的质押物410,952.907千克人参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吉林紫鑫金桂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吉林紫鑫参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持有的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就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四、五、六、七就上述款项的给付负担连带包管责任;9、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署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23)苏01执恢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针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南京中院在该案件恢复执行的过程中续封了部门公司及南京华讯持有的股权;(2)南京中院裁定终结该案件本次恢复执行步伐。
南京华讯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南京中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01号民初224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就与南京华讯、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南京华讯、公司等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1民初224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与南京华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作出(2020)苏01民初224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贷款本金2亿元以及截至2020年4月28日未付利息、未付罚息、未付复利合计5437415.58元(未付利息为1638703.67元,未付罚息为3781013.7元,未付复利为17698.21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根据相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尺度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银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律师署理费20万元;(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就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3亿元最高包管额范围内向江苏银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负担连带包管责任,并有权在负担包管责任后向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033元,产业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0033元,由华讯方舟通信公司、华讯方舟股份公司、华讯方舟科技公司、吴光胜共同负担。
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苏01执853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诉产业令》(2020)苏01执853号(以下简称“(2020)苏01执853号《执行通知书》《陈诉产业令》”)。(2020)苏01执853号《执行通知书》《陈诉产业令》显示江苏银行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南京华讯发来的南京中院(2023)苏01执恢1号《执行通知书》、《陈诉产业令》,以及(2023)苏01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2023)苏01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根据上述法院执行文书,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与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被南京中院立案恢复执行,南京中院已裁定拍卖公司子公司南京华讯持有的参股公司九度卫星40%股权。南京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23年8月、9月分别进行了第一、二次公开拍卖,但均因无人出价已流拍。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
被执行人: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吴光胜。
南京中院(2023)苏01执恢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步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80)
(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因为业主方拖欠下属项目公司运营款项,导致下属公司对银行还款逾期。就本案下属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宁夏分行”)友好协商告竣和解方案。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3)宁01民初194号),调解如下:(1)截至2023年8月11日,被告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忠博兴”)在原告交通银行宁夏分行的贷款本金余额为142,433,038.06元;截至2023年8月11日被告欠付本金(已逾期)6,663,428.06元,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3,024,130.27元;被告应于2023年8月起,每月20日前向原告归还100万元,直至付清上述欠付本金(已逾期)6,663,428.06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2)除第(1)项逾期贷款本息外,后续贷款本息被告继续根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的约定定时归还,其中:还款本金金额及还款计划详见附件《吴忠博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还款计划表》,利息计算及归还根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执行;(3)如被告未按第(1)项、第(2)项定期还款的,视为《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项下全部贷款本息自逾期之日提前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贷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不影响被告污水处置惩罚装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2024年8月30日后,本协议第(1)项、第(2)项款项仍未得到足额清偿的,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及提供质押的吴忠市第一、二、三污水处置惩罚厂污水处置惩罚费收费权就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766,632元,减半收取383,316元,由被告吴忠博兴负担,并于2023年8月20日前支付于原告交通银行宁夏分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于2023年9月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宁01执1114号),裁定如下:(1)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吴忠博兴存款146,053,724.33元;(2)若被执行人存款不敷以归还,不敷部门则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产业。就本案吴忠博兴与交通银行宁夏分行积极协商解决方案,该笔债权交通银行宁夏分行也可向公司申报债权,领取偿债资源解决本案。
(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的金融借款纠纷。
本案因为业主方拖欠下属公司款项,导致下属公司对银行还款逾期。本案于2023年8月收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湘12民辖终51号),裁定如下:准许会同博元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同博元”)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就本案会同博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会同支行”)友好协商告竣和解方案,本案于2023年9月收到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湘1225民初614号),调解如下:(1)被告会同博元尚欠原告建设银行会同支行借款本金61,149,726.99元及其自2023年3月21日起的利息,被告会同博元自限于2023年9月25日之前还清所欠原告建设银行会同支行借款本金61,149,726.99元及其自2023年3月21日起的利息,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如被告会同博元未在2023年9月25日之前清偿上述第一项协议约定的债务,原告建设银行会同支行对被告会同博元的会同县林城镇双拥路提质改造工程PPP项目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2,007元,由被告会同博元负担,原告建设银行会同支行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82,007元,被告会同博元径向原告建设银行会同支行支付案件受理费182,007元。就本案会同博元与建设银行会同支行积极协商解决方案,该笔债权建设银行会同支行已向公司申报债权,可领取偿债资源解决本案。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悉股东及其关联方诉讼进展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20日、2023年5月18日、2023年9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披露了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及其关联方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先生、肖夏女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判决事项。
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获悉,上述案件原告于2023年11月14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案号为(2023)津02执1233号。因为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暂无法获悉该执行申请的具体内容。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45)
2023年2月20日,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程璇、林荣滨、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案作出(2023)闽01民初3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置惩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起诉。厦门银行福州分行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557,733元予以退回。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门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5)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化工”或“公司”)于近日接到股东浙江青鸟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旅游”)出具的《股份拍卖告知书》。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11月17日10时开始至2023年11月1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青鸟旅游所持有的江南化工21,000,000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
截至公告披露日,诸暨永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永天”)持有江南化工股份75,191,340股、一致行动人青鸟旅游持有江南化工股份69,601,273股、一致行动人舟山新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江南化工股份12,304,952股,合计持有江南化工股份157,097,565股,占江南化工总股本的5.93%。
截至目前,诸暨永天持有的江南化工75,191,34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已于2023年9月26日、2023年11月1日司法拍卖成交,尚未管理过户;青鸟旅游持有的江南化工21,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已于2023年10月30日司法拍卖成交,尚未管理过户。除此之外,诸暨永天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余股份未被拍卖。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近日,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案号为(2023)粤0304执恢351号《拍卖通知书》,福田法院将于2023年12月7日10时至2023年12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深南大道北建安大厦23A、B、C、D,28A、B、C、D、E、F、G共计11套房产。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四被告,为挂牌公司关联方、包管方。
原告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宜华健康等被告于2020年1月7日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3亿元。同日,原告与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宜华健康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深南大道北建安大厦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抵押包管。因未如期归还到期贷款,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3991号。
经福田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公司于2022年6月收到福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诉讼裁判情况:1、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339,267,287.25元(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2、原告对涉案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本判决项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5亿元范围内对依法处理上述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其他被告就本判决项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负担连带责任。
因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39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2)粤0304执29621号。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福田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
2022年12月3日,福田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3年2月9日,福田法院对该案件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粤0304执恢351号。
近日,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田法院案号为(2023)粤0304执恢351号《拍卖通知书》,福田法院将于2023年12月7日10时至2023年12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深南大道北建安大厦23A、B、C、D,28A、B、C、D、E、F、G共计11套房产。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3-102)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对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简称“亿华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景兴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筹谋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简称“熊光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以下简称“景点公司”)、景治君(被告五)、李巧珍(被告六)、景艺杰(被告七)、苏洁贞(被告八)、景艺晖(被告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关于1,113,260,000元委托贷款纠纷案件的诉讼(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2022年3月18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2022年4月2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1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原审被告景治君因不平原审法院作出的原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2)粤民终281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1月13日,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编号为(2023)粤01执7327号。主要内容如下:珠实集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熊光投资筹谋有限公司、广州市景点商业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艺晖、景艺杰、苏洁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立案规定,决定给予立案。
在重大资产置换及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中,公司对亿华公司的债权已置出。公司已就对亿华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相关债务人。公司与珠实集团、广州珠江健康资源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已签署《交割协议》,确认自交割日起,就置出资产中的债权类资产,债权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损失、责任、风险及收益均概括转移至债权承接方。本诉讼主体已变动为珠实集团,本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利润没有负面影响,公司对本诉讼不再有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事项。有鉴于深圳银保监局已认定蓝色空间贷款资金被挪用的事实(详见本司前述进展公告),为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决定起诉责任人泰合瑞思、恒裕集团,并列蓝色空间和贷款行深圳农行列为第三人,诉请被告立即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赔偿款35,314,335.00元并负担其他违约责任。公司已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保全裁定,诉讼案号为(2023)粤0305民初9047号。
原告: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泰合瑞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龚海鹏;被告三:龚泽民;被告四:林丽群;被告五: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一:深圳市蓝色空间创意都会基建有限公司;第三人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五连带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赔偿款3,531.43万元及利息993.22万元(以3,531.4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21年6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3年4月6日止,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作为第三人一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负担连带付款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5万元由被告一、二、三、四、五连带负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查封、扣押或冻结深圳市泰合瑞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79.65万元的产业,本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来源: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85)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因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及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已收到最高院民事(2020)最高法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华融信托享有的该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华融信托根据亿阳集团《变动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获得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的实际价值后仍不能清偿的部门负担50%的赔偿责任。
公司因该涉诉事项累计被司法扣划金额为29,254.25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被扣划金额为19,276万元。
公司已就上述被司法扣划29,254.25万元向亿阳集团发函索偿,其中被扣划的9,978.25万元已到偿付日。亿阳集团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公司依据阜新银行已开具的履约保函,向阜新银行发出书面索偿通知已满15个工作日,公司尚未收到阜新银行应支付的相关款项。截止披露日,该涉诉事项累计到期未偿付金额为26,327.2万元。该笔司法划扣没有如期偿付,已形成新的资金占用,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23年第三季度陈诉中计提相关损失。公司将与亿阳集团和阜新银行连续就上述事项进行沟通,并保存接纳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的权利。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破产清算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2021年,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债务问题分别被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当上述五家被申请破产清算人管理人。目前上述五家破产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步伐。
2023年11月10日,公司经查询中拍平台,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五家企业分别持有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099,055,162股退市股票拍卖结果显示均为已流拍。
同日,公司收到管理人通知,受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五家企业管理人委托,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定于2023年11月19日17时至2023年11月20日17时止(延时除外)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举行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五家企业分别持有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099,055,162股退市股票二次拍卖会。本次拍卖公告发布的标的起拍价是以第一次拍卖起拍价的70%确定(即0.147元/每股乘以各标的股数确定),包管金随起拍价5%取整调整。
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五家企业分别持有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099,055,162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申请破产清算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79,055,1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8%。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被申请破产事项,对本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等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与粤泰控股为差别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政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控股股东公司债务纠纷等事项均与公司无关联。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申请司法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科集团”)于2023年11月13日发布通告,主要内容为迈科集团因经营发展情况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于前期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申请司法重整。近期,结合迈科集团自身经营状况,为高效、有序、依法、依规推动集团风险化解,西安中院裁定受理了迈科集团破产重整一案。
随后,迈科集团将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平等掩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履行债务人法定职责,配合西安中院开展各项重整工作,公平清偿各类债权。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政等方面均保持独立,迈科集团破产重整预计不会对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迈科集团直接持有公司83.17%的股权,为迈科期货的控股股东。随着迈科集团破产重整相关工作的推进,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1)
来源: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23)京02民初225号,预定于2023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现双方正在协商调解,开庭时间未定。
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一:西宁市湟中区财务局;
被告二: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杨忠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一西宁市湟中区财务局(曾用名:湟中县财务局)、被告二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杨忠丽于2016年7月4日签署了《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合同编号:6310201606100000175号),于2020年7月2日签署了《国开发展基金投资投资合同变动协议》,根据《投资合同》的约定,(1)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000万元向被告二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投资期限9年:(2)投资期限内原告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根据年化1.2%的投资收益率计算;投资收益收取日为每年3月20日、9月20日。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已于2022年4月25日向被告一西宁市湟中区财务局发送《提前受让全部标的股权的函》,宣布被告一西宁市湟中区财务局受让青海香巴林卡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义务在2022年4月25日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一西宁市湟中区财务局在2022年5月6日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投资收益、违约金及其他款项;同时,国家开发银行青海分行于2022年4月25日向被告二、被告三发送《提前受让全部标的股权的告知函》,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西宁市湟中区财务局的支付义务负担连带责任,但各被告至今均未履行其支付义务。
目前正在协商调解中,暂未进行审理。
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
来源: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股份374,579,1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1%。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中金君合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100%。
济南东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原告:济南东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黄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汇银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购买并持有上海嵩恒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恒公司”)6,204,579股股份,2019年3月19日,被告一与原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一于2021年3月31日前受让原告所持嵩恒公司股份。之后,被告一与原告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增补协议》,将被告一受让这些股份的时间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其后,被告一与被告二共同向原告两次出具《申请函》,由被告二代被告一受让部门嵩恒公司股份,被告二受让了部门股份,但被告一和被告二至今未按约定及答应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诉讼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本金189,527,805.13元,并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支付股份溢价款、自2023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诉讼产业保全责任保险费;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管理费合计3,222,829.1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产业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
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文书号:(2023)鲁01民初354号之一,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东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1511413元,减半收取计755706.5元、产业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东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深圳市德远投资有限公司(1)
来源: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3)
2023年11月14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联文旅”)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置地”或“新华联置地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铜官窑”或“新华联铜官窑公司”)分别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01破申461号、(2023)京01破申1006号、(2023)京01破申1007号〕及《决定书》〔(2023)京01破389号、(2023)京01破390号、(2023)京01破391号〕,裁定受理公司及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当上述3家公司的管理人。
预重整步伐启动后,临时管理人指导和辅助公司引入重整投资人。2023年8月7日,公司和临时管理人分别与重整投资人北京华软盈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新资产”)、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北京京津冀协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东久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远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德远投资深度价值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了《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2023年9月,公司与重整投资人深圳市德远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德远投资深度价值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增补协议》,与原重整投资人广东久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解除协议》。
2023年11月14日,公司和临时管理人向全体已进行债权申报并已经审查确认的相关债权人发出了《预重整方案》、《表决票》等相关文件,提请各债权人进行表决。《预重整方案》主要内容如下:1、为彻底化解新华联文旅的退市风险,使得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继续保存在上市公司内,维持并提升新华联文旅的连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需要同步整体化解新华联文旅及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的债务危机,对新华联文旅及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进行统筹重整,并对其重整步伐之间进行协调审理,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的债权清偿方案与新华联文旅保持一致。2、以新华联文旅1,896,690,420股总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的股票中,17.267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并由重整投资人提供19.2804亿元资金受让,相应资金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各类债务、增补公司流动资金等;剩余部门股票用于抵偿新华联文旅及新华联置地、长沙铜官窑的债务;3、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由新华联文旅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4、有产业包管债权人以其包管产业在重整步伐中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凌驾包管产业评估价值的债权部门,将根据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部门,其中40%由新华联文旅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完毕;剩余60%由新华联文旅留债清偿;5、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如下:(1)30万元以下部门(含30万元)全额现金清偿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下部门(含30万元)将由新华联文旅在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1个月内分两次现金全额清偿。(2)30万元以上部门的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30万元以上部门,82.90%部门通过新华联文旅转增股票抵偿,17.10%部门通过信托受益权清偿。即,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凌驾30万元的部门,每100元可获得9.8455股转增股票及17.10份信托受益权份额。上述预重整方案内容最终以获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并获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四、预重整步伐与重整步伐衔接摆设2023年11月14日,临时管理人已向北京一中院正式提交《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工作陈诉》;2023年11月14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后续,管理人将连续履行重整步伐中的相关职责,推进重整步伐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债权人在公司预重整期间进行的债权申报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在公司重整期间继续有效。预重整期间,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在公司重整期间延续使用,公司及临时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及增补协议在公司重整期间继续有效,以上文件确有须要进行调整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或增补,重整期间不再另行开展财政审计、资产评估和重整投资人遴选相关工作。别的,新华联文旅或重整管理人将以预重整方案内容为基础,结合新华联文旅届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主管部分的意见(如有),制作新华联文旅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如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一债权组的债权清偿方案与预重整方案的规定一致,或重整计划草案修改内容未对债权人产生倒霉影响的,则该债权组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表决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在同一债权组的表决同意,不在重整步伐中再次表决,届时其所代表的同意债权金额以截至新华联文旅重整正式受理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实际债权金额为准。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溢科技”)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粤0391民初8156号之四),准许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CHARLES CHUNLI LIU、深圳镓赢微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松禾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2022年11月,公司就镓华微电子解散纠纷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3年9月11日,公司与镓华微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CHARLES CHUNLI LIU、深圳镓赢微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松禾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8156号案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就镓华微电子解散纠纷一案告竣和解。结合镓华微电子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公司同意镓华微电子向公司支付减资退出款人民币7,800万元,公司不再持有镓华微电子股权。公司已收到镓华微电子支付的减资退出款人民币7,800万元,镓华微电子已管理完成减资相关的工商变动登记手续。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粤0391民初8156号之四),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CHARLES CHUNLI LIU、深圳镓赢微电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松禾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
武汉今世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10号)
2023年2月23日,武汉长瑞风正现代服务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瑞风正”)就武汉今世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今世文体”)连带负担武汉麦合文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合文创”)回购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股权违规包管事项提起了诉讼,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6,000,000元及相关费用。
2023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921民初17877号],驳回长瑞风正关于今世文体的诉讼请求。
西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
来源: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05)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披露了公司、郭茂、西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盛鑫瑞”)、杨兴志、卢立文等五被告与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发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仓创发”)、张明华等四原告相关的民事诉讼事宜。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8)苏05民初字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的诉讼请求。
因原告方不平一审判决内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打消“(2018)苏05民初字884号”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杨兴志负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履约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负担周介明等四人应向中盛鑫瑞支付的本息金额支付责任;并驳回周介明等四人要求公司、郭茂、中盛鑫瑞合伙、卢文立对杨兴志在该协议项下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签发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2206号,周介明等四人因不平江苏高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公司、郭茂、中盛鑫瑞、卢文立对杨兴志在(2019)苏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付款义务负担连带责任,并负担一审、二审阶段的诉讼费、保全费。
本案件现处于再审审查阶段,苏州中院、江苏高院已分别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周介明等四人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先生的诉讼请求,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后续审理裁判结果为准。
中山华盈财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来源: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
截至2023年11月1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新增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7,145.09万元,涉案金额累计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5.15%。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山华盈财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山火炬高技术财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司已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山华盈财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定向增发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修订稿),拟募集资金总额为100,000.80万元。待上述资金就位后,公司将积极与涉诉案件相关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沟通,接纳和解等步伐寻求解决方案,预计上述步伐、方案取得进展后,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将调减。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被接纳强制步伐的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23-032)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获悉,马浩先生因个人原因被公安机关接纳强制步伐。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接纳强制步伐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8)
2023年11月11日,公司分别接到陈坚先生家属、陈英女士家属和周军辉先生家属收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书的通知,陈坚先生及陈英女士被公安机关接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步伐均系因涉嫌利用证券、期货市场罪;周军辉先生因涉嫌利用证券、期货市场罪被公安机关接纳刑事拘留步伐。公司于2023年11月12日上午紧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除公司陈坚先生、陈英女士、周军辉先生未能出席,其他与会董事一致同意在陈坚先生被调查期间,由董事陈艺戎女士代为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责;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陈根清先生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
本次案件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陈诉》(编号:CCXI-20233969D-01)
截至2023年6月末,财通证券维持包管比例为271.63%,较上年末下降0.43个百分点;融资融券业务的包管物公允价值合计474.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42%,主要系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增长及证券市场回暖,股票等包管物公允价值上升所致,包管物整体相对富足;同期,公司计提融出资金减值损失0.16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余额5.09亿元,较年初增长4.02%。2023年上半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生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累计2位,经强制平仓期末仍未收回的债权金额为3.29亿元,公司已对上述未收回债权计提全额减值准备。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质押业务的包管物公允价值合计78.86亿元,包管物较为富足,风险相对可控;2023年上半年,公司转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0.01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0.15亿元,较年初减少8.18%资产受限情况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受限资产账面价值合计304.33亿元,占2023年6月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23.45%。上述权属受到限制的资产主要是用于质押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对外包管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包管总额为等值人民币7.03亿元,无对外包管。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2023年上半年,公司无新增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作为原告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涉及诉讼金额合计3.13亿元;作为被告因承销债券违约涉及诉讼金额合计1.26亿元。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陈诉》(联合〔2023〕3549号)
2023年上半年,东北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有所下降,期末融资融券余额较年初下降6.00%,实现利息收入同比下降6.85%;股票质押业务规模进一步下降,实现收入同比减少0.35亿元,主要系存量业务规模下降所致;2023年1-6月,公司信用业务无新增风险事件。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针对融出资金计提减值准备0.56亿元,计提比例为0.50%;存量违约股票质押业务共3笔,涉及股票标的3只,涉及融资本金合计6.42亿元,公司已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78亿元,计提比例为28.00%,需对后期诉讼及追偿情况保持关注。
2020年11月,公司持有的“17华汽01”发生违约。截至2022年末,公司持有该债券账面余额为0.68亿元,计提减值准备0.60亿元,计提比例为88.38%。2021-2022年,公司持仓债券无新增违约情况。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发行的主动管理产物不存在违约无法兑付的情形;个别主动管理产物投资的债券曾在过往年度发生违约,涉及2只标的债券(“15宏图MTN001”和“15五洋债”),买入本钱合计1.18亿元,其中“15五洋债”已于2022年9月完玉成部款项的回收;“15宏图MTN001”方面,公司接纳诉讼、资产处理、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等处理步伐,并已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产物合同约定对违约债券的估值进行了调整计提减值准备;上述违约债券占产物总净值比例较小。
2021年,公司计提各类减值损失0.33亿元,同比大幅下降,主要系针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计提的减值损失减少所致。2022年,公司针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应收利息当期计提坏账损失1.77亿元,同期公司股票质押回购融出资金减值准备转回1.38亿元,当期计提各类减值损失合计0.41亿元。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未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措施》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到达重大诉讼披露尺度的其他诉讼事项涉案金额约1.95亿元,且上述涉及诉讼事项未形成公司预计负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信用评级陈诉》(联合〔2023〕10689号)
截至2022年末,方正证券分类为其他债权投资的债券投资中,有2只债券涉及违约,分别为“18华汽债01”和“18华汽债02”,违约本金合计2.70亿元,公司已对违约本金计提减值准备2.39亿元;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债券投资中,有3只债券涉及违约,分别为“16皖经02”“15国广债”和“16津租02”,公允价值合计为0.63亿元。
截至2022年末,方正证券股票质押业务账面余额合计9.05亿元,全部为存量违约项目,累计计提减值准备4.99亿元,减值计提比例为55.18%,包管物价值为14.32亿元,公司正在通过司法处理等手段进行追偿。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包管物市值走势和股票质押业务追偿情况将对未来减值产生影响,需对此保持关注。
2020-2022年,方正证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规模逐年下降,年均复合下降58.15%。2022年,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70亿元,同比下降39.95%,主要系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少所致。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陈诉》(【新世纪企评】(2023)020619)
截至2022年末,国金证券融资融券业务余额为187.74亿元,较上年末减少8.19%,信用资金账户累计开户8.95万户,较上年末增长0.53万户,全年实现融资融券利息收入11.45亿元,较上年增长2.32%,融资融券待追偿客户数2户,较年初减少1户,涉及金额合计1.00万元,较上年末增加0.09万元,维持包管比例均在130%以下,已全部计提减值。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对全体客户融资融券余额为216.18亿元,融资融券待追偿客户数5户,较上年末增加3户,涉及金额合计13.48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2.48万元,维持包管比例均在130%以下,已全部计提减值。
股票质押业务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表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合计为87.1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63%。其中,直接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期末待购回客户数为46户,待购回金额为50.23亿元;通过认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到场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末客户50户,均纳入表内,待回购金额为36.92亿元。其中,履约保障比例低于150%的合同金额为0,业务信用风险较为可控。
2022年国金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0.33亿元,其中因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导致的减值损失占比为68.22%。2023年上半年,由于部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公司当期信用减值出现负值。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七期)信用评级陈诉》(新世纪债评(2023)010629】)
股票质押业务方面,国泰君安证券继续坚持“分散化、低杠杆”发展计谋,通过管理集中度,优化客户和资产结构,并推进期权行权融资业务开展。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业务待购回余额为260.80亿元,融出资金余额为257.94亿元,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272.1%。随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连续推进,也对公司业务尽调和贷后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亦考验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能力。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六期)信用评级陈诉》(联合〔2023〕10659号)
2020-2022年,国信证券营业支出颠簸下降,2022年营业总支出同比下降15.13%,主要系业务及管理费下降所致。公司营业总支出主要由业务及管理费、信用减值损失及其他业务本钱构成。业务及管理费主要为人力本钱;公司信用减值损失以金融工具的减值损失、股票质押业务债权资产的减值损失和应收款项坏账损失为主,2021年,得益于股市整体回暖及存量股票质押风险项目得到乐成处置惩罚,公司各类减值损失合计冲回5.21亿元,2022年公司计提各类减值损失合计2.53亿元,同比有所增加;其他业务本钱主要是子公司国信期货现货贸易业务的大宗商品销售本钱。截至2022年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存量负债客户平均维持包管比例为260.77%,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负债客户平均维持包管比例为187.42%。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融出资金科目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含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和行权融资)账面价值合计584.97亿元,占总资产的14.50%,减值准备余额合计15.59亿元;别的,应收款项科目下有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1.01亿元,应收逾期融资款余额12.29亿元,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截至2022年末,公司投资与交易业务持有的违约债券账面余额1.43亿元,计提减值0.45亿元,计提比例31.67%;别的,其他债权投资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2.76亿元。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作为被告涉诉金额较大(凌驾1.00亿元)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尚未判决涉诉金额合计1.53亿元;同时,公司涉及作为被告涉诉金额大于0.10亿元且小于1.00亿元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共4笔,涉诉金额合计1.68亿元,涉案原因主要系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证券承销机构被投资者要求负担连带赔偿责任等。随着2023年以来部门诉讼案件了结,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预计负债0.02亿元,较上年末下降93.89%。未来,随着未决诉讼的审理判决,公司存在进一步计提预计负债的可能。
因华泽钴镍证券虚假报告造成相关投资损失,部门投资者对华泽钴镍及其董事等相关人员、国信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华泽钴镍赔偿损失及负担诉讼费用,并要求华泽钴镍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负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终审判决的尺度,成都中院、四川高院陆续作出1737起生效判决,要求华泽钴镍相关人员、公司等中介机构对华泽钴镍赔付义务合计12663.94万元及诉讼费231.29万元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另收到部门案件撤诉裁定。目前有2起案件尚未生效,其中:1起案件(涉诉金额15291.92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尚未作出二审判决;1起案件(涉诉金额51.68万元)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另收到7起驳回原告再审申请的裁定、1起原告再审申请、1起检察监督申请。2022年3月起,公司收到成都中院及其指定法院对相关案件的执行通知,截至2023年半年度陈诉出具日,公司已支付合计12707.43万元。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陈诉》(编号:CCXI-20233423D-02)
截至2023年6月末,海通证券融资融券余额为636.07亿元,较上年末上升3.99%,其中融出证券余额较上年末大幅上升39.18%至61.51亿元,主要由于公司监管评级回升,券源增加;平均维持包管比例为270.67%,较上年末上升9.36个百分点。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包管物公允价值合计2,308.24亿元,包管物较为富足;2023年上半年,公司计提融出资金信用减值损失2.87亿元,主要为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截至2023年6月末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余额25.1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5.09%,整体风险较为可控。
与此同时,由于近年股票质押风险加剧,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对股票质押业务的规范管理,受业务新规、减持新规等连续影响,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自有资金出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待回购金额为267.27亿元,较上年末下降2.34%,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256.20%,较上年末上升3.33个百分点。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包管物公允价值合计799.68亿元,包管物较为富足,风险相对可控;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减值准备余额6.19亿元,较上年末上升9.64%。
营业支出主要包罗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本钱及信用减值损失。公司一直以来较为注重本钱管控,同时职工费用等营运本钱与营业收入具有一定的正相关性,2022年与营业收入相关的职工薪酬减少推动业务及管理费较上年下降29.74%至99.45亿元,但由于营业收入下降幅度较大,公司营业费用率较上年增加5.57个百分点至38.33%。2022年公司其他业务本钱为61.20亿元,较上年略有下降,主要为大宗商品销售本钱。别的,2022年公司信用减值损失主要为计提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损失,共计16.66亿元,同比减少50.30%,主要因为转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其他资产减值损失0.65亿元,同比减少86.95%,主要由于上年对商誉计提了较大金额的减值损失。
未决诉讼方面,2022年,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新增或有新进展(金额凌驾人民币1亿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7笔,其中涉及2笔质押式回购业务,1笔融资融券业务、1笔股权回购业务、1笔包管包管合同纠纷、1笔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及1笔证券虚假报告合同纠纷。别的,公司(除境外上市子公司)尚处于执行阶段的案件共1起,涉及案件金额1.81亿元。2023年上半年,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或有新进展(金额凌驾人民币1亿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5笔,其中涉及2笔质押式回购业务、1笔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笔证券虚假报告合同纠纷以及1笔股权回购业务争议仲裁。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四期)信用评级陈诉》(编号:【新世纪债评】(2023)010641)
针对融出资金业务,华泰证券以维持包管比例为主要指标,持仓集中度为辅助指标,并考虑债务人连续还款情况、账户总负债规模及持仓证券的流动性等情况,对融资融券客户账户资产进行风险分级,划分为三个阶段,对差别阶段资产确定相应的损失率,据此计算预期信用损失。2022年末,第一阶段的风险账户平均减值损失率为0.71%,第二阶段的风险账户平均减值损失率为7.93%,第三阶段的风险账户平均减值损失率为10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陈诉》(联合〔2023〕10727号)
2020-2022年末,申万宏源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中处于第三阶段的资产原值分别为55.70亿元、61.00亿元和57.46亿元,对应的减值准备余额分别为9.34亿元、11.24亿元和18.29亿元。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陈诉》(联合〔2023〕10761号)
2020-2022年,兴业证券融出资金减值计提规模逐年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为8.33%;股票质押业务减值计提规模颠簸较大,其中2021年较上年末大幅下降,减少7.10亿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融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合计计提减值准备9.09亿元,其中融出资金账面余额295.26亿元,减值计提8.79亿元;对股票质押业务形成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余额19.16亿元,计提减值准备0.30亿元。
2020-2022年,受益于净资产逐年增长,公司信用业务杠杆率连续降低;截至2022年末,受公司配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和股票质押业务规模下降的综合影响,公司信用业务杠杆率降为55.32%,处于行业适中水平。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期末融资融券余额为307.69亿元,较上年末小幅增长4.21%;上半年,公司实现融资融券利息收入9.16亿元,同比下降7.94%;公司主动控制风险,压降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期末股票质押待回购金额为16.14亿元,较上年末下降46.15%,上半年公司实现股票质押业务利息收入0.37亿元,同比下降51.32%,主要系业务规模较2022年同期大幅减少所致;公司期末信用业务杠杆率为55.67%,较上年末小幅提升0.34个百分点。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对股票质押业务形成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0.18亿元,较2022年末减少0.12亿元,主要系减值转回所致。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陈诉》(联合〔2023〕10576号)
截至2022年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违约金额合计3.40亿元,已计提减值2.01亿元;股票质押业务涉及4笔违约项目,涉及违约金额合计3.35亿元,公司共计提减值1.46亿元,减值计提比例为43.58%。需对公司信用交易业务违约项目后续处置惩罚情况需保持关注。截至2022年末,公司自营投资涉及2只违约债券,涉及违约金额合计2.43亿元,公司共计提减值1.10亿元,计提比例45.27%。
截至2022年末,银河金汇自有资金到场的9只集合产物持有违约债券,共涉及自有资金0.83亿元。1只集合产物持有违约股票质押回购项目,涉及自有资金0.47亿元。针对以上项目公司共计提减值准备1.13亿元,计提比例86.92%。
截至2023年9月末,银河证券作为被告、尚未了结的且涉案金额凌驾人民币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共2起,主要是资产管理业务下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纠纷,涉及或有赔偿金额共计1.88亿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2023年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陈诉》(编号:CCXI-20231444M-01)
截至2022年末,招商证券融资融券余额800.34亿元,维持包管比例为288.55%,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包管物公允价值合计2,182.23亿元;2022年公司计提融出资金减值损失0.96亿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融出资金减值准备余额2.4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87%;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含资管计划出资业务)待购回余额200.95亿元,整体履约保障比例为234.08%,其中自有资金出资余额140.76亿元,履约保障比例为279.74%;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包管物公允价值合计839.00亿元。2022年公司计提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1.46亿元,截至2022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8.8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9.66%。
截至2022年末,招商证券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19.9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8.34%,主要包罗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8.86亿元,恒久股权投资减值准备6.69亿元和融出资金减值准备2.45亿元。
诉讼、仲裁事项方面,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部门投资者因证券虚假报告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消技术”)和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及负担诉讼费用,并要求中安消技术、中安科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招商证券累计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7,999名投资者的起诉质料及应诉通知。其中,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其中7,083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和裁定,根据法院判决,招商证券在合计人民币2.51亿元范围内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别的,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金融法院送达的损失鉴定意见,尚未判决的投资者所涉案件投资差额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1.52亿元,招商证券预计在上述投资差额损失金额25%范围内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9月19日,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0号)。因公司在2014年担当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政顾问的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独立财政顾问陈诉》存在误导性报告,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革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根据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陈诉,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3,150万元,并处以3,150万元罚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信用评级陈诉》(编号:CCXI-20233964D-01)
截至2023年6月末,中信建投股票质押业务包管物公允价值合计146.58亿元,包管物较为富足,风险相对可控;截至2023年6月末股票质押业务减值准备余额4.83亿元,较上年末下降8.89%。未来公司将继续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蒙受的前提下,稳健、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2022年公司转回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1.12亿元,主要系风险项目逐步化解并收到项目回款;同期,公司其他债权投资规模增长较快,亦导致其他债权投资减值计提增加。受上述因素影响,2022年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85亿元。
未决诉讼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没有涉及重大法律或仲裁的案件,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0.66亿元,涉及金额较小,预期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财政影响。
重大事项方面,2023年4月21日,上市公司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0号)。为掩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公司作为紫晶存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专项基金已于2023年7月26日存续期满并进入清算及审计阶段。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开展紫晶存储项目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根据《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答应制度实施规定》的规定,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答应制度,并于2023年6月30日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针对该事项共计提8.86亿元预计负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十五期)信用评级陈诉》(编号:CCXI-20234021D-01)
截至2022年末,中信证券融资融券融出资金(含孖展融资)较上年末减少17.34%至1,094.78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存量负债客户平均维持包管比例为279%,融资融券业务的包管物公允价值合计4,317.95亿元。2022年转回减值损失8.22亿元,截至2022年末减值准备余额25.02亿元,较上年末减少24.64%。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融资融券融出资金(含孖展融资)较上年末上升3.79%至1,136.30亿元,融资融券业务存量负债客户平均维持包管比例上升至299%,融资融券业务的包管物公允价值合计4,669.00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减值准备余额25.26亿元。
截至2022年末,公司自有资金出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为277.92亿元,自有资金出资股权质押式回购业务平均维持包管比例为277%;公司管理的资管产物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为119.92亿元。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881.82亿元,2022年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转回减值损失2.62亿元,截至2022年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65.82亿元,较上年末减少3.83%,整体风险抵御能力较强。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自有资金出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为308.22亿元,自有资金出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平均维持包管比例为247%;公司管理的资管产物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为111.98亿元。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包管物公允价值合计867.07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65.75亿元,与上年末基本持平。
别的,公司运用三阶段减值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2022年冲回信用减值损失6.98亿元,主要系公司大幅冲回融出资金减值损失所致。别的,2022年计提其他资产减值损失5.14亿元,同比减少20.90亿元,主要系商誉减值损失大幅减少。
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信用评级陈诉》(编号:CCXI-20233822D-01)
总体来看,持有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股权能为公司带来可观的投资收益,经营性物业资产每年可为公司贡献相对稳定的租赁收入,公司资产收益性尚可。同时,考虑到公司账面存在一定规模的公益性资产和受限资产,公司资产流动性偏弱。
社会方面,公司员工激励机制、培养体系健全,拥有专业精干的运营管理团队,原有未决诉讼现已得到有效处置惩罚。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陈诉》联合〔2023〕10495号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不良类资产规模较上年末未发生变革,应收租赁资产不良率及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指标较上年末基本稳定。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共3笔逾期项目,剩余本金合计3.19亿元,均为公司在2014年投放,逾期项目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陈诉》(编号:CCXI-20233979D-01)
2023年以来,公司资产质量进一步优化,前三季度计提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损失0.64亿元,相当于2022年全年的51.86%。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2023年度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陈诉》(编号:CCXI-20231605M-01)
公司于2015年通过子公司山钢国际收购唐克里里铁矿石(塞拉利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克里里”)、非洲电力(塞拉利昂)有限公司、非洲铁路和港口服务(塞拉利昂)有限公司各100%的股权,但由于铁矿石价格下行,收购后唐克里里呈亏损态势,2018年公司将山钢国际75%的股权进行转让;2021年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将山钢国际母公司山东惠济新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济新生”)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公司,同时将山钢国际股权转让至莱钢集团,故山钢国际重新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并对唐克里里等股权进行处理,2021年相应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约97亿元。
截至2022年末,公司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的资产合计84.99亿元,占当期末总资产的比例为4.67%。其中,受限货币资金为45.32亿元,占当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40.19%,主要为各项包管金、冻结银行存款或法定存款准备金等,受限资金占比高。截至2022年末,公司因业务规模较大,涉及业务品种较多,存在着较多的未决诉讼,但不存在涉诉金额凌驾1亿元的重大未决诉讼,对公司经营影响较为有限。同期末,公司对外包管合计13.85亿元,主要为对已出表子公司永锋钢铁、济钢集团的包管,整体风险较为可控。
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陈诉》(中鹏信评【2023】第Z【1839】号01)
其他权益工具主要为公司持有的金地集团、平安银行、农产物的股权,账面价值随股票市值颠簸而变更,2023年6月末账面价值较2021年末下降明显;变更部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022年及2023年1-6月受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下降影响,其他综合收益大幅浮亏,需连续关注公司所持股票的二级市场颠簸风险及对公司综合收益总额产生的影响。2022年末货币资金规模有所下降,其中使用受限货币资金合计2.93亿元,包罗包管金2.90亿元、法院冻结资金306.41万元。
子公司深圳新媒体广告财产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财产园公司”)与深圳市泰禾创意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公司”)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泰禾公司拖欠金额较大且拒不配合协调解决,新媒体财产园公司于2021年8月依法向福田区人民政府提起诉讼并申请产业保全,2021年12月泰禾公司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截至2022年末,新媒体财产园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存款306.41万元因用作诉讼产业保全包管被冻结。
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中诚信国际《2023年度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陈诉》(编号:CCXI-20233073M-01)
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资产”或“公司”)以不良资产重组类业务为主,公司2022年实现不良资产重组类业务收入9.31亿元,在营业收入占比94.62%。不良资产处理与经营类业务规模较小,2022年实现收入0.12亿元,在营业收入占比1.25%,占比有所提升但仍处于较低水平。别的,公司2022年实现资产证券化业务收入0.06亿元和其他类收益0.35亿元,分别在营业收入中占比0.60%和3.54%。
2022年处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加大信用减值计提力度,对债权投资共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57亿元。
截至2022年末,公司债权投资初始本钱82.37亿元,主要为公司收购的重组类不良债权。包管物和抵质押物以深圳地区的不动产和土地为主,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存量项目按投资金额加权平均的抵质押覆盖率为215.58%,覆盖水平较好。该部门资产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信用风险,为此公司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步伐,包罗客户调查、业务评估、业务审查和核准、业务实施后续管理,同时谨慎选择具备适当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的交易对手并要求对方提供抵押物以进行风险缓释。针对该部门资产,公司于每半年进行减值测试,截至2022年末,减值准备余额4.80亿元,债权投资账面价值为81.47亿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值31.68亿元,其中收购的不良债权23.14亿元;资产支持证券为4.44亿元,变现时可在公开市场转让;上市公司纾困项目的股票收益权为2.09亿元,可通过股票转让或收益权转让的方式变现;其余为结构性存款。截至2022年末,公司恒久股权投资余额仍为5.00亿元,为对“磐石伍号”的投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均为83.33%。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信用评级陈诉》(联合〔2023〕9656号)
2020-2022年,公司分别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71亿元、4.81亿元和8.92亿元,减值计提规模较大,对利润水平产生了较大影响。2020-2022年,公司利润总额先略微增长后大幅下降,年均复合下降64.45%,其中2022年同比大幅下降87.92%。
2023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9.85%,其中融资租赁业务收入同比下降2.14%,助贷业务收入同比下降46.31%;利润总额同比增长47.25%,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变更方向相反主要系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减少所致。
减值准备方面,2020-2022年末,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分别计提减值准备2.85亿元、3.75亿元和4.51亿元,计提减值准备比例分别为2.05%、2.39%和2.73%。
公司的减值损失包罗对抵债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和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等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2020-2022年,计提减值损失规模连续增加;2022年,信用减值损失计提规模同比明显增加,主要系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增加所致;受集中处理非商用车抵债资产的影响,上年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规模较大,本年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规模同比有所减少。随着信用风险攀升,公司未来仍面临一定的减值计提压力。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证鹏元关于关注遵义市汇川区娄海情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中证鹏元公告【2023】554号)
遵义市汇川区娄海情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娄海情旅投”或“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新增一条上海金融法院执行通知,案号为(2023)沪74执保396号,本案原告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租赁”),公司参股企业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鼎水务”)股权被冻结,被冻结标的数额6,476.99万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该案件预计于2023年12月7日开庭一审。汇鼎水务系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对汇鼎水务持股比例为35%。
中证鹏元已就上述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根据公司反馈,上述事项主要系公司对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融资事项进行包管发生,公司作为包管方之一尚未进行代偿,且暂无法评估就该案件可能负担的代偿金额。
遵义市汇川区债务压力较重,且公司多名对外包管对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面临很大或有负债风险,上述事项或将对公司经营、财政和信用状况产生一定倒霉影响,中证鹏元将密切关注其后续进展情况并连续跟踪以上事项对公司主体信用品级、评级展望以及“20娄海情债/20娄海情”信用品级可能产生的影响。
来源:遵义市汇川区娄海情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进一步公告
2023年11月7日,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公告其已与原告签署和解协议。
中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
来源: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粤港澳大湾区)(第一期)信用评级陈诉》(中鹏信评【2023】第Z【1563】号03)
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对外包管余额合计0.75亿元,为期末净资产的0.32%,系为联营企业怀宁润天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宁水务”)10提供的包管,上述借款主要用于建设怀宁县经开区及乡镇污水处置惩罚项目,且未设置反包管步伐,存在一定或有负债风险。
2021年12月2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山台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甫旅游”)提起的要求中山市旅游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资产公司”)、中山旅游财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财产公司”)以及公司向其负担缔约损失过错责任等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旅游资产公司、旅游财产公司及公司向台甫旅游赔偿经济损失0.15亿元,驳回台甫旅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1月6日,台甫旅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1月旅游财产公司、公司、旅游资产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台甫旅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4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案件,截至本陈诉出具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022年5月18日,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国际”)就工艺优化改造工程项目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请求判令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山市民东有机废物处置惩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东公司”)支付本金工程款0.27亿元及相关利息。民东公司随即反诉中机国际交付项目不满足合同质量约定,并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中机国际赔偿相关药剂费用。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民东公司向中机国际支付工程进度款831.46万元及利息;2)中机国际向民东公司支付药剂费用损失689.44万元等。截至本陈诉出具日,中机国际已就一审判决的内容提起上诉,案件尚在审理中。
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
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孙荣庆与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其他证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5民初24328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5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1)沪0106民初55044号之二,(2023)沪74民终1669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张** ,景*
公告人:上海市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3-11-07
景*: 本院受理上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景*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3)沪74民终1669号民事裁定书:打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55044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指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3)京0108民初41286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万*;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恒泰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3-11-07
北京恒泰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与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恒泰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第三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京0108民初4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万*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3号楼804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万*名下。公告费260元(万*已预交),由北京恒泰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612元(万*已预交),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33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3)川01执4510号
被执行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128,261.00元
执行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3-11-07
所属司法案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华泽钴镍质料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案件
华商银行(1)
华商银行广州分行、珠海金策能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决定书
案号:(2022)粤01执复307、30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判决:驳回复议申请人华商银行广州分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粤0106执5560、5561号执行决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案由非与执行审查执行类判决书
案号:(2023)京执复14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天津市浩物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浩物嘉德)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3执异727号执行裁定。委托中审评估公司对浩物嘉德持有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722.408万的股权进行评估。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
申请执行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周素芹,张奈,柳长庆
法院:上海市金融法院
发布日期:2023-09-08
(2023)沪74执95号执行公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周素芹,张奈,柳长庆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案件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三人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粤01民终2675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4018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山市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宋**、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粤执复13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执异742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宋**的异议请求。
国众正信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1)
国众正信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于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京02民终1467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国众正信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及政华财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确认当事人与国众正信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国众正信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7531.72元;国众正信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931.03元;政华财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
郭灵芝等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09执异215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准许异议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林朝红等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沪0109执异216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准许异议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张志英等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沪0109执异217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准许异议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王文广等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沪0109执异218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准许异议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徐山等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沪0109执异219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准许异议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蔡雯莹等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沪0109执异220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准许异议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陈娟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沪0109执异128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准许异议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龚赛群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沪0109执异130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准许异议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蔡方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沪0109执异131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准许异议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何沛泉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沪0109执异133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准许异议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上海长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刘俊与厉哲等其他案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04执289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步伐。(2021)沪0104民初9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厉哲、蒋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俊支付700万元,刘俊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的《长典恒润叁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长典物业收益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长典恒润陆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长典教育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项下等额的基金份额(对应认购金额为700万元的基金份额)过户至厉哲、蒋蔚名下,厉哲、蒋蔚及上海XX有限公司予以协助管理;厉哲、蒋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俊违约金2,260,000元。
上海世联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赫翠英与上海世联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06民初32949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0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
薛1、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粤执复53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执异1723号执行裁定。打消深圳中院(2021)粤03执1777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止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到期债务的执行。
程1、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粤执复57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0日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执异1011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瑞银金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的×××08账户的冻结。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案号:(2023)粤03民终31379号
上诉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陈*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深圳市前海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深圳市前海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魏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津0101执4542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裁定:终结(2023)津0101执4542号案件的执行。
珠海广发信德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
珠海广发信德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陈敏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6639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驳回广发信德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117.7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17.72元,由上诉人珠海广发信德新三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担。
永诚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王月与永诚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9818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4日判决:被告永诚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33,100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步伐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永诚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曹飞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京02民终10229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
广东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萧可欣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粤01民终2202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部门变动一审判决:上诉人广东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9578.44元;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26336.5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6734.2元;一次性支付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749.89元。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均由双方平分负担。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1)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京02民终950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各负担5元(均已交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30277号民事判决:确认郭浩然与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元,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6206.9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出具离职证明。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1)
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北京红楼梦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六艺至善文化流传有限公司等与赵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京01民终436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北京红楼梦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六艺至善文化流传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1259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在2008年12月4日至2020年10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陈岳琴律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差额15000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工资6149.43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0元;北京红楼梦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六艺至善文化流传有限公司就上述给付事项负担连带责任。
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1)
王鑫娣与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民终1319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6月3日的工资216.09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1)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麦鸿强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粤01民终1874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负担。一审判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鑫霆律所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管理律师执业证注销、转脱手续,赔偿因未及时管理第二项请求事项而导致的损失20000元;支付2022年2月工资5000元;支付2020年7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862.22元。
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1)
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吴雨虹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粤01民终1720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支付2022年8月1日至9月8日的工资7227元;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负担。
上海子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段昕与上海子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产业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沪0115民初4626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由原告负担。
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4)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2023)鲁0117执688号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简称:钢城区法院)于2023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大成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钢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接纳限制消费步伐。
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3)渝0108执14862号
执行标的(元):211,637.00
执行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3-11-17
新增终本案件
案号:(2023)川1403执1668号
执行标的(元):1,000,000.00
执行法院: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终本日期:2023-11-17
新增终本案件
案号:(2023)渝0109执4883号
执行标的(元):215,838.00
执行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终本日期:2023-11-17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1)
贺健与梁承东、代成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川0823民初1387号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判决:确认原告贺健在被告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的全部交易无效;被告梁承东、代成勇、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2884.92元。案件受理费2372.00元,由被告梁承东、代成勇、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1898.00元,原告负担474.00元。
四川证监局于2020年6月1日根据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案件咨询函作出川证监函〔2020〕152号《关于对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相关业务性质进行专业认定的复函》,该复函认定意见如下:经查,新交所不属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合,也非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新交所组织的“大庆原油指数(龙油版)”交易活动,接纳包管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不以实物交易为目的的尺度化合约交易,允许投资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完成交易。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合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合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规定,上述交易活动具备期货交易的特征。新交所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组织以上交易活动,涉嫌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于2020年9月23日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案件咨询函作出广东证监函〔2020〕989号《关于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关交易活动涉及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认定意见如下:新华产权交易所涉及的“大庆原油指数”和“大庆原油指数(龙油版)”相关交易行为,涉嫌接纳了包管金制度和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为尺度化合约,允许投资者接纳T+0交易和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且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综上,我局认为上述相关交易涉嫌具备期货交易特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措施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接纳监管步伐、给予纪律处分、出现产业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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