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出台填补我省立法空白
图为青海省委农业办副主任、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孙文龙介绍《条例》实施方案。 齐增北 摄
同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青海省促进乡村振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雷介绍,《条例》重点制定了振兴和城乡一体化五项重大推进措施,并建立了相关支持和监督机制,产业繁荣、生态宜居、乡村文明。 ,按照治理得力、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的逻辑顺序,分为总则、产业发展、生态宜居、文化繁荣、组织建设、人才支撑、城乡一体化等九章七十六条, 2023年实施的《安全监管、补充规定》等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图为发布会现场。齐增北 摄
“产业发展是乡村振兴的核心。” 雷雷表示,《条例》不仅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完善收入保障和粮食生产补贴激励机制,而且结合青海省农村产业发展基础,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利益联动机制、促进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农民收入增加。
据悉,《条例》将生态宜居列为第三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促进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设宜居乡村、产业乡村、美丽乡村。三是加强农业面源建设。 对污染综合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住房安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作出规定。
《条例》立足保障和促进乡村文化繁荣,对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对三江源河源文化、河湟文化、昆仑文化、热贡文化等特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作出了专门规定。为乡村文明赋予新时代内涵提供法律保障。” 雷雷说道。
图为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雷介绍《条例》内容。齐增北 摄
此外,《条例》设立了人才振兴和安全监管两章,对保障乡村振兴资金、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使用保障、强化金融支持、优化行政管理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审批,加强人才盘活。 有力高效推动“人、地、钱”等关键要素供给,确保乡村振兴美好“蓝图”成为现实。
孙文龙表示,将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能力行动,加快建设清明农业产业。权责明确、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 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立健全跨区域农业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和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执法保障。 (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