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套路”层出不穷为劳动者撑腰
对于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法律还需要长出牙齿来支持劳动者。
“我连续工作了4个月,公司却没有缴纳社保。我向老板提过一次,很快就被解雇了。” 据《工人日报》报道,部分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存在误解,将试用期视为“廉价期”:部分员工试用期满后被要求重新计算三个月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 有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5份劳动合同,每份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 但同意5个试用期...
“试用期套路”层出不穷。 用人单位对求职者为所欲为,并以各种方式侵犯劳动者的权利。
试用期,顾名思义,是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是否合格,劳动者也评估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一段时期。 法律法规也对试用期内员工的权益提供了完善的保护。
例如,《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职工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也不意味着“劣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纳入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可见,频繁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等做法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这些雇主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 残酷的现实是,即使很多工人了解这些规定,但他们对维护自己的权利往往持消极态度。 有法人指出,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情况维权并不困难,但劳动者更担心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报告中还可以看出,求职者主要担心两点:第一,一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就意味着与公司“分手”,未来在该公司成功工作的可能性也随之降低。未来变得极其渺茫; 他们担心自己与前雇主有过“争吵”的历史,害怕在求职时受到其他雇主的“异样眼光”。
可见,试用期之所以成为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高发期,也与这种可能的“影响”有关。 并不是劳动者不了解规定,而是在目前求职者仍处于弱势地位的求职环境下,他们害怕容易被指责,所以不得不想尽一切办法避免纠纷。
因此,对于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法律仍然需要长牙,通过更有力的措施来支持劳动者。
对于试用期纠纷,如果用人单位确实违法,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事件不应停留在“一案一议”的层面,而应对用人单位给予更严厉的处罚,或者考虑纳入列入警告名单,从而大幅增加其违法成本。
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认识到其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某一劳动者的权益,而且构成犯罪,损害了公共利益,将面临除劳动者本人以外的更大处罚。 这样一来,他们就会更加害怕,自觉地收回伸出的双手。
□ 刘藻(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