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无法支持一方当事人跳槽违约至竞争对手家
司法判决还必须考虑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近日,“斗鱼向多名主播索赔8000万元”再次引发关注。 据报道,早在2020年7月,就有多家媒体报道斗鱼以违约为由对多名主播发起索赔。 三年后,相关索赔仍在继续,“被索赔的人大部分是大学生”。
事实上,如果主播是成年人,媒体所关注的索赔人的具体身份在法律上并不算“特殊”,“涉世不深”也很难作为豁免的依据。 如果合同本身违法,无论主播是初出茅庐还是行业老手,都有权以合同违法为由抗辩。 反之亦然。
一些围观者对被指责的主播表示同情,这种情绪并不难理解。 不过,平台对主播的一系列“天价索赔”也符合相关法律。 合同是平等当事人基于各自独立意识所达成的协议。 双方应谨慎对待合同的签订。
近年来,顶级主播快速致富的案例屡屡出现在舆论场。 这种舆论夸张让很多人兴奋不已,希望通过直播来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
从媒体披露的一些结案案例来看,确实有主播通过直播赚取了不少收入。 例如,某主播及其公会在某平台收入超过295万元。 由于该主播未能履行合同,转而在其他视频平台播出,违反了合同的禁止性条款,该主播随后遭遇了天价索赔。
判决书的这些细节证明,至少部分案件仍属于正常合同纠纷的范围。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良好习惯五项原则。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能支持一方违反合同,跳槽到竞争对手从事同一内容的直播。
有媒体报道指出合同中规定的主播直播时间的合理性。 例如,某机构的业态合同显示,主播每月最小有效直播天数为24天,每月最小有效直播时长为120小时。 每年有一次豁免机会。 若超过,当月所有费用(平台签约奖金、赠品收益分成及本合同涉及的其他费用)均为0,且“乙方(主播)需向甲方(公会)支付500万元违约金” ”。
工作量和收入的计算是主播合同的核心内容,双方均应明确。 如果实在达不到规定的期限,又无法通过谈判减少工作量,不签字是最好的选择。
当然,现实中,所谓的“天价索赔”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一个噱头,原告的上诉并不是最终的结果。 存在“索赔数亿、赔偿数千”的案例。 即使“天价违约金”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上,在司法判决中,往往也要考虑其是否“公平合理”,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如此看来,除了这件事中的情感纠纷之外,斗鱼诉讼的具体内容也值得关注。 毕竟,要让个案发挥最大程度的预防和警示功能,及时的裁判推理和判后解决也是必不可少的。
□王谷友(法学学者)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