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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一定入刑”是立法价值的前提

法律  
财经网 2023-12-19财经热点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治理醉驾理当如此。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3年版意见”)……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第23版意见》) ”),将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

其回应与2013年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第十三版意见”)非常相似。 此次最受关注的是“酒驾不一定会受到处罚”。

“醉酒驾驶应受处罚”出自《刑法修正案(八)》。 其规定是在刑法分则中,刑法总则中也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 这一“总则”条款表明,理论上可以适用于所有个人犯罪,当然也包括醉酒驾驶应受处罚的“危险驾驶罪”。

此后,各地依法惩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酒后驾驶造成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明显减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事实上,两个版本的意见都没有否认“醉驾入罪”的立法价值。 所以,不存在“酒驾不再处罚”的说法。 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的角度来看,“不再”都是一种错误的解释。 这就是立法的意义所在。 司法解释解释法律在审判、检察工作中的具体适用,不能“修改”法律本身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的最大意义在于统一标准,收紧规则,加强法律的准确适用,避免同案不同判造成司法不公正。 过往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各地执法、司法标准不够统一、醉酒驾驶案件处理参差不齐等问题。 亟需司法解释予以回应和强化。

例如,刑法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11个字,涉及如何确定“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四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个在常人眼中不是什么问题的概念,一旦深入到具体案件中,可能就会成为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关键因素。

《二十三版意见》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途移动车辆、停入停车位等”。 “或者驾车驶出居民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让他人开车”,没有15条具体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伟大的。” 这是在具体问题上统一执法标准。

《23版意见》还细化了醉酒驾驶案件取证、审查和受理规则,确保醉酒驾驶不白费; 明确醉酒驾驶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行为,对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酒驾驶行为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惩罚。 更加关注醉酒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种类、路况、驾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确保所犯罪行所受的惩罚是值得的。

整体来看,“23版意见”并不代表酒驾处罚的“松动”,而是力争从统一执法标准和法律适用的角度做到从宽从严。 最新《意见》在《2013版意见》规定的8种严重处理情形的基础上,调整增加了校车酒驾、“药后驾驶”、“药后驾驶”等7种严重处理情况。

因此,有两个常识需要重申。 首先,醉酒驾驶不一定会受到惩罚。 其次,酒驾的危害绝不会因为司法解释而减少。 “酒后不开车、开车时不喝酒”的社会共识仍应坚持。

□王谷友(法学学者)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