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定残之日起至死亡之日进行计算
□ 本报通讯员 张益谦 古林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患病死亡,相关赔偿应当如何计算?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事故发生地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事故赔偿金额的20%和10%。赔偿责任。 其中,伤残补偿金是自行确定的。 自伤残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8日18时左右,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村某路段时,车辆右侧翻倒,造成华某受伤、车辆被毁的交通事故。损坏的。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前往现场调查。 经调查,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为乡村道路,水泥路面,道路宽度4米,道路东侧有积水,积水道路宽度1.1米,有道路东侧有灌溉渠,能见度良好。 警方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灌溉渠与水泥路之间有超过一米的泥泞区域。 土质略高于水泥路。 土壤松软湿润。 事发路段邻近的水泥路上,部分土壤已被车辆压碎、推挤。 水泥路边有积水。 事发路段除路面积水、沟与路之间有泥土外,其余路段均干燥。
华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次日接受了双侧颅内血肿清除术和去骨瓣减压术。 手术后,他继续住院治疗。
2022年3月14日,经鉴定,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外伤。 脑外伤后轻度智力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开颅手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华某家属认为,事故是由于农村灌溉水从渠道溢流到路面,与修好的渠道淤泥结合,导致路面湿滑,阻碍交通所致。 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作为道路管理者,对道路管理不力。 他有义务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于是将诉讼告上法庭。
2023年8月16日,华春莹因直肠癌去世。 此时,案件仍在审理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某在事发路段骑电动自行车时摔倒受伤。 虽然交警部门没有确定事故责任,但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事发当天,正在马路东侧的灌溉渠取水。 溢流沟在水泥路边形成了一条泥泞路。 华从这里经过。 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因其他车辆、行人等影响而摔倒的,不能排除因地面湿滑而摔倒的可能性。 。 作为取水灌溉的责任方,某村委会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水溢出并蔓延到道路上,给交通安全造成隐患。 因此,应当对涉案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道路属于一条村道,某街道办事处和某村委会均为该路的管理者。 本案中,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事发路段的清理、防护、安全隐患警示义务。 因此,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事发时华某正在高速行驶,没有注意前方路况,也没有佩戴头盔。 他对亏损扩大也有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各方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程度,判决某村委会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20%。华某摔伤造成的损失,由某街道办事处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华某将承担10%的赔偿,其余损失由华某自行承担。
伤残赔偿,其实质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 华在诉讼期间因癌症去世。 死亡原因显然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关。 原告作为华某近亲属继续领取伤残赔偿金的依据已丧失。 ,所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当自伤残之日起至死亡之日计算。
综上,对于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经审查认定,合计金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护理费、工资损失、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为329,255.46。 元,某村委会补偿65851.09元,某街道办事处补偿32925.55元。
华氏继承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主张伤残赔偿的计算期限应为20年。 他们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伤残补偿因个人而异且具有依赖性
“伤残赔偿是指因伤残导致未来收入减少或者丧失生计而给予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补偿。 金额的计算并不是根据实际收入减少与收入损失的差额进行具体计算,而是根据工作能力丧失程度抽象确定收入损失。”钱伯林说。本案二审合议庭庭长。
钱柏林表示,伤残赔偿的理论基础是“丧失劳动能力论”。 受害人丧失工作能力就是损害。 无论受害人受伤前是否有收入,只要有劳动能力,加害人就应当赔偿这种损害。 丧失或者减少能力造成的损失,应当参照社会劳动力价值和受害人的具体情况计算。 我国伤残补偿原则上采用标准化补偿,客观计算。 计算年限为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计算年限减少一年; 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设立伤残赔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它与受害人的身体、生命、健康极其密切相关,具有严格的个人排他性和依赖性。这项权利随着权利人的生存而存在,并将取决于权利人的生存能力。”在正确的持有者身上。被死亡消灭。” 钱柏林表示,本案中,华某伤残等级确定后,因其他疾病死亡。 这一事实的发生,使华失去了继续领取伤残赔偿的依据。 伤残等级确定后,受害人因其他疾病死亡的,可以索赔的伤残赔偿计算期限以伤残确定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并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损害行为,损害的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过错程度,作出上述判断。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