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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灌通再被质疑:导致投资圈巨大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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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 2023-10-25国内财经
专题:滴灌通再被质疑:导致投资圈巨大分裂《科创板日报》10月24日讯(记者 陈美) 10月23日晚间,知名投资人——加华资本创始合伙人宋向前连续发文“批评”滴灌通。……

《科创板日报》10月24日报道(记者陈梅)10月23日晚,加华资本知名投资人、创始合伙人宋向前发表系列文章“批判”滴滴通。

在宋向前的朋友圈里,科创板日报记者看到宋向前表示:我很早就想写滴灌通了。 朋友劝我不要得罪别人,但我还是想站出来说几句话。 记者梳理发现,宋向前对滴滴通的质疑主要是因为该公司自称“非股票非债务”,但其本质是“贷款”。

据了解,滴滴通是港交所前行政总裁李小加于2020年底辞职后与合伙人创办的融资平台,旨在“连接全球资本与中国小微经济,作为创新投资和金融科技平台,为内地小微企业提供创新的投资和金融科技平台。” 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

宋向前深夜“批评”滴灌通

宋向前对滴滴堂商业模式的批评十分尖锐。

他认为,滴滴堂在香港经营了几年,创造了足够的话题。 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地管通开创了第三种日常经营收益分成模式。 然而,这种日常经营收益分成的法律逻辑和合同依据在哪里?

宋向前表示,“多年的专业金融工作经验告诉我,世界上不存在‘非股非债’的金融法律关系。即使是夹层、可转债等金融工具或产品,你也得选择最终在股票和债务之间。” ”。

“做生意需要资金,借钱也需要还款,投资需要承担风险。如果‘不是股票,不是债务’,工商行业没有登记为股东,就不会无法分配股利,那么企业就无法获得相应的信用保障和利息收入。我想问一下,滴灌股票以什么身份或者按照什么样的合同,获得每日营业额收入份额中小微店,特别是个体工商户?”

“如果这些收入在内部被归类为一种收入,那么什么类型的收入应该向税务报告?” 询问过程中,宋向前继续追问。

在宋向前看来,这不是正常的普惠金融,因为回报超过10%的金融投资就带有本金损失的风险。 现在很多VC机构都在思考“滴灌”,本质上并不是风险投资。

10月24日,加华资本创始合伙人宋祥祥在接受科创板报记者采访时再次强调,滴滴通的商业模式是“负债”。 “如果给创业者提供资金,为什么别人要给地观通提供收入呢?就提供资金的行为而言,不是股权,而是债券,这种商业模式利用了资金的优势。”

利用ABS提现,迪干通成立三年成独角兽

记者了解到,作为李小佳的创业项目,滴滴堂成立后于2022年3月完成7000万美元B轮融资。 随后,李小佳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滴滴通在资金来源上取得了新的突破。 最新三笔ABS(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已完成,加快资金回笼和再投资,预计2023年底投资规模将达到1.5万至1.7万家门店,较原定目标加速推进10,000 家商店。

对于地贵通的资本运作方式,李晓佳表示,将通过ABS加速资金回笼。

李晓佳表示,滴滴通利用ABS将其投资全国小店的“日常收益分享合约”打包转售给香港主流金融机构,加速资金回笼,进而再投资更多小微企业。

“不过,销售速度不能太快,每投入100元,最多只能卖70元;再投资后第二次卖就变140元;第三次卖210元。” 李晓佳表示,按照这种资金退出再投资的节奏,每年的投资周转率可达3至5次。

同时,向金融机构出售ABS是以每日收益分享合约滴入小微企业投资作为抵押,提供5%至7%的固定利息回报。 李晓佳表示,这是一种新型的消费金融投资方式,有别于银行、VC。

基于李小佳的创业项目,记者注意到,滴滴通前段时间已完成4.58亿美元C轮融资,最新估值超过10亿美元。 三岁的滴童已成为独角兽之一。

你对“滴灌通”有误解吗?投资者热议

一些一级市场投资者也对宋向前的公告进行了讨论。 宋湘湘还表示,文章发出后,有朋友表示误认为滴灌是连通的。

记者看到,在这波讨论中,有投资者支持滴灌通。 “因为只要滴滴通不要求公司或股东严格捂住底线,那么门店破产确实会让滴滴通血本无归,滴滴通模式不能被视为债务。”

该投资者认为,明确支持股权投资模式创新。 RBF(收益型融资)等投资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说明了投资者和创始人投融资理念的转变,也表达了当前的经济形势。 环境的结构性变化。

但也有投资者认为,滴滴通从损益表中提取营业收入,债务提取财务费用,股权提取净利润,包括估值。 从这一点来看,滴看通实际上优先于偿债流量和股东收益,这样的产品不应该出现。

不过,上述支持滴滴通的投资者表示,在现实世界中,滴滴通如果无法控制门店流量,风险也非常高。 “而且,现在国内所有的RBF基金都可以注册,滴滴通也不强迫企业主配合。” 这位投资人说道。

在与投资人的讨论中,记者发现VC投资确实越来越谨慎。 “就回购条款而言,以前VC机构认为没有必要,关键还是要看项目。因为回购的时候,投资可能不行。但现在投资人签投资的时候“协议中,回购条款必须有条款,且实际控制人为个人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企业家有严格的还款责任。”一位投资人表示。

更重要的是,一些机构在签署回购条款时,还会考察创始人的履约能力,核实创始人的个人资产……这些都给VC投资增添了一丝“真债”的味道。

面对“企业家没有硬性保障”的观点,宋向前表示,实质大于形式,不要注重字面表述。 “Driptong只是通过巧妙的合约设计避免了‘债务’,因为发行债券需要牌照。从业务本质来看,世界上不存在‘非股权、非债务’模式。” 宋湘湘终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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