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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脚律师”来了?对立法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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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 2023-12-06财经热点
“赤脚律师”来了?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周群峰发于2023.12.4总第1119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花3860元报考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没有法律基础也必过,考前划重点……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周群峰

发表于2023年12月4日《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第1119期

“办理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需要3860元,没有法律依据也必须通过,考试前一定要集中注意力,如果考试不及格,全额退款“该证书终身有效,可以代理全省民事诉讼案件。代理案件时,必须持有该证书。需要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出具的证明函,每人500元。” 近日,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发布的《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须知》在网络上流传,这些说法引发热议。

与这一解释相呼应的是,在辽宁省多家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明确注明“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或“律师经纪人员”。这有也被解读为省内部分法院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认可了此类人员的代理资格。

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却从事相关业务并收取费用的“律师经纪人”、“法律经纪人”,被法律界人士称为“赤脚律师”。

诉讼代理是一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 “赤脚律师”有资格代表你吗? 应该如何监管这个群体? 近来,法律界对此问题进行了很多讨论。

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法定代表人陈文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根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此前,律师和经纪人曾代理过此类案件,因为我们管理上存在疏漏。” 他表示,协会相关业务已停止。 目前省民政厅正在调查此事,协会正在配合整改。

对立法的误解?

据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是一家位于沉阳市的社会组织。 成立于2007年1月,登记管理机关为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供销合作总社。 范围是指导全省经纪行业工作,组织经纪业务培训,为经纪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目前状态为“正常”。

11月26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使用关键词“律师、代理人”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查到民事案件10起,其中9起发生在辽宁,1起发生在云南。 这10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的当事人是律师和经纪人。 其余7起案件(均发生在辽宁),当事人提出聘请律师、经纪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6起获得法院批准。

律师经纪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2019年12月14日,辽宁省本溪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黄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姜某系“律师代理人”。 这也是上述10起民事案件中最早的一起。

为什么律师和经纪人可以代理民事案件? 辽宁锦州律师经纪人张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们代理民事案件是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中国仲裁法学会会员、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晓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代表民事案件。 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限制。 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作为公民代理人推荐的事项应当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向社会进行营利性代理活动。 “也就是说,辽宁省经纪商协会只能代理与协会相关的事务。” 民事案件”。

此外,其营利性质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家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行为的情况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解释。 从相关案例来看,辽宁省经纪人协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因为这样的公民代理人不得收取费用。一旦收取费用,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早在1993年,司法部就曾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中明确提到,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经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外,司法行政机关 除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研究基地副主任吴志伟表示,公民代理人存在服务质量差、容易滋生司法寻租等问题。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删除了“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一语。 声明将公民作为受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换句话来说,我们国家基本上废除了普通公民的代理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马登科对媒体表示。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赤脚律师”确实在一些法院成功代理了民事诉讼案件。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辽宁省辽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铁岭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均已允许律师经纪人担任代理人。

《中国新闻周刊》以咨询名义致电辽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询问法院为何同意上述人员出庭参加诉讼,是否仍允许此类人员出庭参加诉讼。代理。 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回复:“原来是原来的,但现在有了新的精神。代理的情况很复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考察。我们是否可以只能看他们提交的材料才能确定代理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北京耀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苏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立法者的初衷来看,现行法律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应指当事人所在单位。工作中,社区、团体推荐的人需要与客户有一定的关系,不应该是与客户没有联系或陌生的人。

“但有些法院的理解是,只要雇主或社会团体推荐就足够了。这实际上是对立法初衷的误解。” 梁肃说道。

“律师没听说过的方法我都用过。”

今年10月,重庆市代理人协会法律代理人委员会发表文章称,“一位资深律师从不懂法律到积极宣传法律,只用了三个月的时间”。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以报考为名,咨询了重庆市代理人协会法律代理人委员会的一名工作人员。 其称,申请学历要求为“初中及以上”。

从事法律工作可以快速解决问题吗? 张志孝直言这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他说,要成为一名律师,各国普遍要求进行系统的法律学习,通常要求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只有通过考试并取得资格后才能执业。 在一些国家,如果你本科阶段没有学习法律,但想成为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则需要通过本科阶段的通识教育,然后才能进一步学习法律。

更多的问题也暴露出来。 张浩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在2020年就拿到了律师经纪人证。他认为,很多律师经纪人的专业知识并不比执业律师差,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通过司法考试。 “我有很多成功的案件,甚至遇到过律师从来没有打过的案件,我用了他们从未听说过的方法。”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今年4月24日,锦州中院发布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张浩也作为上诉人出庭。 据透露,2022年,他代理一桩离婚诉讼时,向原告收取了5000元“法律服务费”,但未履行出庭义务,被委托人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张浩在代理案件期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法律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法退还原告缴纳的“法律服务费”。 张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胡守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律师执业有律师职业道德和规范要求。 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但律师经纪人从事法律咨询业务,甚至出庭参与诉讼,却不受司法部门的监管,很容易形成灰色地带。

甘肃省庆阳仲裁委员会曾发文称,“赤脚律师”与普通律师相比,确实拥有太多“自由”。 由于他们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因此不受司法局的管理,也不受律师协会的限制。 一些“赤脚律师”更是因为法律知识不足、无知而无所畏惧。

随着“律师、经纪人代理民事案件”的消息持续热议,北京通州、重庆、郑州等地律师协会纷纷发表声明,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

重庆市律师协会在声明中明确表示,法律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不属于律师事务所,现行法律不允许律师在此类市场主体执业。 如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属于冒充律师的违法行为。 如果您通过诈骗等手段骗取客户财产,则可能涉嫌违法。

辽宁省鞍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协会近期收到了大量律师关于律师经纪人的反馈意见,他们已汇总上报省律师协会并通过市律师协会司法局。 至省司法厅。 “律师和经纪人不属于律师协会管理,我们不评论律师和经纪人是否有资格出庭。我们呼吁律师在遇到此类事项时,在法庭上质疑对方代理人的身份在法庭上。”

禁止还是监管?

11月26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使用关键词“律师经纪人”、“法律经纪人”搜索天眼查发现,目前全国范围内存在并运营的此类机构有78家。 国内共有74家企业,覆盖辽宁、云南、江苏、北京等省份。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是律师,律师经纪人、法律经纪人等不能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其工作单位通常以法律咨询公司的名义出现。

梁肃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赤脚律师”的存在有一定的现实因素。 他们本可以为一些人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但缺乏专业性和监管不到位仍然是他们最大的短板。

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孙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由于他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所以接触到的案件比较少,而且很多都是来自亲朋好友的来访。与他协商。 这时,他通常不收费或只收取少量费用。 “像我们这样的律师和经纪人能处理的案件确实很少。以我们的法律水平,人们可以雇用我们(处理疑难案件)吗?”

孙涛表示,现在执业律师的法律费用普遍较高,有影响力的律师的“出场费”(起薪点)在数万元。 对于辽宁三四线城市的很多人来说,聘请一名执业律师可能需要一年的工资。

胡守新表示,这些“赤脚律师”或许懂得一些法律常识,但如果没有系统的法律教育,他们的职业素质就无法得到保障。

对于一些委托人为了省钱而去找“赤脚律师”的观点,胡守新表示,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一些家庭困难的人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而一些特殊案件(劳动争议、老年人权益保障、家庭暴力等),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赡养起诉。 “这些路径是存在的,但宣传不够,很多人缺乏理解。”

不过,对于这类法律咨询公司,刘家良认为,既不能“禁止”,也不能“允许”。 他表示,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我国都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展不平衡,存在地区差异。 如果强制实行这一制度,也会增加有关各方的经济成本。 在此背景下,如果一家法律咨询公司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定的基础法律服务,比如撰写申诉书、答辩书等,并收取适当的费用,在情理上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它的存在是有必要的。

孙涛还认为,在国家越来越重视法制教育的背景下,律师、经纪人等如果有违规行为,需要更多的监管,而不是绞杀。 “我们做一些法律咨询工作,也可以和执业律师合作。 形成良性竞争。 一些小的法律问题你可以咨询我们,不需要去大律师事务所。 就像你稍微感觉不舒服,没必要去大医院预约专科医生一样。”

但刘家良也认为,“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引导和监管。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必须监管时也要加强监管。” 与司法行政部门、法院联络,注重协调配合。”

他强调,如果“赤脚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者招揽业务后充当经纪人,介绍给执业律师并赚取佣金,这些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缺乏合法性,将对整个法律体系产生负面影响。服务市场。 负面影响。

张志孝表示,他对律师和经纪人持开放态度。 律师经纪人的存在并不会给执业律师带来“抢饭碗”的问题,因为执业律师也在“互相抢饭碗”。 他不反对律师和经纪人代理案件,但他们的能力必须得到保证,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否则他们的专业性无法评价。 对“赤脚律师”专业性的要求并不是歧视他们,而是由行业性质决定的。

他建议,如果一个人通过严格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法律考试,就可以去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局的管理; 也可以选择在法律咨询公司或经纪公司担任律师(法律)代理人。 人由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管理。 “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这会给他们更多的选择,对于管理部门来说,也会创造一定的良性竞争。”

“一个理想的状态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咨询公司从业人员能够为人民群众提供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 刘家良说道。

(文中张浩、孙涛为化名)

《中国新闻周刊》2023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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