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外开挡了邻居门法院判决改“内开”
法院提醒,纠正侵犯公共资源的行为,需要法治与文明齐头并进。
12月20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践行主流价值观,共建和谐社区——涉及占用社区公共空间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法院基本情况。近三年法院审理的社区纠纷案件情况及主要问题。 梳理社区矛盾纠纷的类型和突出特点,提出化解社区矛盾纠纷的建议。 会上,发布了“入户门由内改外”、“楼道垃圾清除后业主索赔”、“私自搬墙建小院、占领公共空间”。
法院提醒,纠正侵犯公共资源的行为,需要法治与文明齐头并进。 既要依法依规惩处公共空间侵权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作用,又要广泛动员居民有序参与社区治理。遵守法律,在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中培育居民的社区意识和公共精神。
情况1
入口的门从外面打开,挡住了邻居的门。 法院决定将其改为“从内部打开”。
某屋原主人在征得邻居殷某同意后,将入户门由内改为外。 两扇门紧邻,形成90度角。 2022年,王某买了房子,与尹某成了邻居。 王先生根据原房主的装修换了门,仍然是外开式。 装修期间,王家的门经常开着,挡住了尹家的大门,导致尹某无法正常进出,造成极大不便。
尹某向物业公司举报后,物业公司要求王某限期整改,并将入户门调整为内开式。 但王某一直不配合整改。 无奈之下,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将门从外改为内。 王某辩称,他买房时大门朝外开,他从未改变过门的方向。 由于装修需要进口材料,房子需要打开,这可能会对尹造成一定的影响。 但现在装修已经完成,家里就只有王某一个人,门也不会经常打开,这对尹某的出行影响不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尹某、王某两家相邻,改变入户门的方向会妨碍邻居安全出行,并对消防安全造成隐患。 尹某同意前邻居改变入户门的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向外开门是合理合法的。 王某辩称,购买房屋时入户门向外开,不影响妨碍事实的认定。 尹某要求王某改变方向,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尹某的请求,要求王某将房屋大门的开启方向由外开改为内开。
法官分析
入户门外的通道一般为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将共有部分据为己有。 实践中,一些业主为了自身的方便和安全,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 开门时,实际上占用公共通道,“开门到别人家”,对邻居造成伤害。 对出行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为了保持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业主在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保持入户门的原有状态,未经邻居同意和未消除安全隐患不得改变门朝向。
即使邻近居民愿意忍受不便,同意业主改变门的方向,这种对便利和安全权利的放弃也不是绝对的。 由于阻碍和安全隐患一直存在,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
案例2
业主诉称物业清理走廊“垃圾”被法院驳回
某小区业主袁某将房屋装修后剩余的油漆、瓷砖、塑料管等建材堆放在楼道里。 物业公司多次通知袁某清理,但袁某总是以不住在小区、周末回来就搬走等借口。 一年多了,他仍然没有清理干净。 2021年3月,物业公司给袁某打电话,通知袁某限期清理堆放的建筑材料。 物业管理公司将对逾期的建筑材料进行处理,并在社区公告牌上张贴通知,要求所有业主清除所有占用公共区域和公共空间的物品,否则将全部清理干净。 袁某未能及时清理,物业公司将部分过期建筑材料倾倒在垃圾场,部分放置在保安亭内。
袁某认为物业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拆除建筑材料,给其造成财产损失,遂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5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袁某长期在楼道内堆放杂物,不仅阻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而且存在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多次通知袁某搬走,但袁某拒绝清理。 大部分建筑材料已经过期或不完整,无法正常使用。 物业管理公司清理废弃物,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并妥善保管了部分建筑材料,履行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在楼道内堆放大量建筑材料,对同住的其他业主造成滋扰。 经多次通知后,物业公司清理了废弃物品,保留了仍有使用价值的建筑材料。 按照合同履行物业管理行为合理合法。 物业公司的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失,袁某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袁某的诉讼。
法官分析
楼梯通道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它不仅是业主的出行通道,也是消防安全通道。 在一些小区,门口放鞋柜、走廊放婴儿车、楼梯间堆放纸箱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影响公众健康、阻碍居民出行,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法律法规严禁附有禁止性条款占用公共通道,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随意丢弃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规饲养动物、违法建筑、侵占通道、拒交物业费、以及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程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
案例3
因庭院扩建侵占公共空间,法院判决业主应将庭院恢复原貌。
华是某小区的业主。 2021年9月,华对房子东墙外的小院进行了装修。 物业公司认为华某扩建期间占用公共绿地,要求限期整改。 华并没有停止工作,随后完成了东侧小院的改造。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物业公司将华某告上法庭,要求华某将院外围墙移至原状,并恢复原有绿化。
华辩称,出于安全防盗的考虑,院子的外墙加高了,并安装了防护玻璃。 私人庭院的围墙属于业主个人。 物业公司不是权利人,不能要求其恢复原状。 即使围栏被移动,物业公司也无法确认移动围栏的具体长度和宽度。 没有具体的标准,在实践中无法实施。
涉案庭院原图已丢失。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房产证上的平面图进行了现场测绘。 在多方努力下,庭院恢复了原来的状态。 经过比对,最终确认华氏拆除了院墙并向东扩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先生购买的房屋有一个庭院,该庭院归华先生某某人所有,华先生有权修改。 但装修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 华先生在装修过程中,将院墙向东扩大了2.35米,扩大了自家庭院,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了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
法院判决华某拆除现有围墙,恢复院落原有围墙。
法官分析
公共空间是每个业主的共同利益。 实践中,很多社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共空间被占用的问题,比如围合绿地建庭院、种菜或者停车等,社区的公共空间也是一种资源。 如果每个居民都占用公共资源,社区的公共空间将无法满足居民的社交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所有权差别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占用或者处分业主的房屋。擅自使用通用零部件、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与性行为有关的,权利人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确认处分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京报记者 张静淑 通讯员 曲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