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为何总是管不住?
四川崇州一名被猛犬咬伤的2岁女孩目前仍在治疗中。 10月17日,四川乐山另一位网友爆料。 近日,一只未拴绳的大狗在街头追咬两名幼儿……“狗伤人”事件频发。 为什么控制不了呢?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动物伤害人的责任。 在四川崇州事件中,狗主人也无法逃脱其民事责任。 除了狗主人之外,如果物业未能履行对主人的安全保卫义务,也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目前警方已对四川崇州事件中的狗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也正在走上刑事起诉之路。
但无论给予多少民事赔偿或严厉的刑事处罚,都只是事后救济。 受伤女孩及其家人所遭受的身心伤害无法完全消除。 我们在祈祷孩子早日脱离危险的同时,也希望这一悲剧能够给社会各界敲响警钟,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首先,狗主人应该提高警惕。 根据《动物防疫法》,“带犬只出境者,必须按照规定佩戴狗牌,并采取拴狗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疾病。” 对于养狗人来说,拴狗绳很重要,牵狗绳是法律义务。
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反思:如果有些工作做得再好一些,悲剧是否就可以避免? 例如,造成事故的狗是罗威纳犬,这种狗是一种体型大且暴力的狗,在许多城市都是被禁止的。 但崇州并没有禁止。 为什么没有被列入当地禁止清单? 还有哪些其他“危险”遗漏? 当地政府也应该趁此事件,认真梳理一下情况。
排除个别病例,人们患“狗病”最常见的问题就是“遛狗不拴绳”。 对此,除了部分养狗人道德法律意识缺失外,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也是造成上述乱象的重要原因。
在执法层面,一些地方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 不拴狗的人很多,人人都受到惩罚,执法力量有时也无法满足他们。 在这样的现实下,除非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性放纵,最终导致法律不被追究责任。
在立法层面,很多地方没有将侦查起诉职责划归到某个部门,或者在多个都有侦查起诉职责的部门中没有明确一个牵头部门,造成“人人有责,无人负责”的情况。一个人可以承担责任。” 。 这也是执法不严的根源之一。
我国动物防疫法的重点是“防疫”立法。 关于狗绳,仅从防疫角度做出原则性规定。 它没有明确说明当狗没有拴绳时由谁来调查和处理问题。
从实践来看,有必要将查处责任明确到某个部门,或者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确保职责明确。 笔者认为城管部门是合适的部门。
四川崇州惨案发生后,河南郑州一个区对未拴绳的狗狗进行了严格检查,发现未拴绳的狗立即被抓获并暂时扣留。 人们纷纷称赞此举,也为地方政府加强养犬执法起到了示范作用。
因此,各地应关注“狗病”背后的舆论,从民生角度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相关部门来说,既然法规赋予了查处责任,严格执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就必须是唯一选择。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