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能否作为律师费实际产生的凭证?法院判担责
□ 本报通讯员 陶然
司法实践中,发票可以作为实际律师费的证明吗?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由于原告系银行,仅提供律师费增值税发票,未提供银行流水证明,法院认定律师费并未实际支付,最终判令被告依法退还款项。 。 某银行借入本金290,422.96元及相关利息及罚息,并驳回其索要律师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7日,王某因装修资金短缺,向银行借款37万元。 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7年11月30日至2019年。截至11月30日,年利率为6.37%。 双方当事人还约定,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诉讼请求而发生的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服务费、差旅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于2017年11月30日向王某发放了37万元贷款,但王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截至2020年12月7日,被告王某尚欠贷款本金290,422.96元,利息5,734.98元。
为此,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返还上述贷款本息。 还发现某银行为了追回债务,聘请了律师参与诉讼。 双方约定律师费为6000元,但某银行只提供了发票,没有银行对账单作为佐证。
法院认为,银行与王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该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银行按约定向王某发放贷款,但王某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引发本案纠纷,应承担违约金。违约责任。 某银行请求王某返还贷款本金290422.96元及相关利息和罚息,得到了法律和协议的支持。
对于银行要求王某支付6000元律师费一事,法院认为,发票只是付款记账凭证,是买方付款的依据,但并非付款凭证。 仅凭专用发票并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 因此,银行只提供律师费发票,不提供律师费银行对账单,无法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 银行不会支持此索赔,并可能在实际产生律师费后提出另一项索赔。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被告均送达判决书并和解。
发票不能单独作为“付款证明”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表示,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发票不能单独作为“付款收据”的司法证据。 原因如下:
首先,从发票的功能来看,发票不能作为付款凭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票具有三个作用:一是作为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不等同于付款凭证; 二是作为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具有结算功能,确认具体的业务金额; 三是作为税务稽查、征税的重要依据。 因此,发票仅具有证明卖方履行纳税义务和买方进项税额的作用。 因此,它具有确定最终应付价款准确金额的功能,但不能作为产权凭证。
其次,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允许“先开具发票”再收款的情况。 现阶段,为了减少税额,不少买家往往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向卖家索要发票,而不少卖家会迁就对方,在收到货款前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仅凭手中的发票并不能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相应的金额。
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发票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首先应考虑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双方是否有使用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交易习惯。 如有,按照有关协议和惯例办理; 否则,发票作为税法规定的收付款凭证,不能单独作为“付款凭证”的司法证据。 各地法院往往需要其他证据包括转账凭证、收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进行补充和强化,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构成司法证据。
综上所述,发票不能单独作为司法意义上的“付款证明”的证据。 本案中,银行仅提供了律师费发票,未提供律师费银行对账单证明。 由于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无法证明确实发生了律师费。 该案也提醒公众,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为防范未知风险,应增强证据意识。 收到货物并付款后,除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外,还应保留银行对账单或要求对方出具付款收据等证据。 否则,如果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发票是先开具后付款的,相应的主张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