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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检察机关依法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   损害   法院   公益   侵权  
财经网 2023-11-07财经热点
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等4人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判决: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审理,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判决四被告人应注销用于侵权的互联网账号,解散或者退出用于传授犯罪方法的通讯群;被告郑某向法院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30000元,被告任某向法院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万元,戴某向法院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万元,被告陈向法院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3万元,郑某对任某负有连带责任。 戴某、陈某的公益赔偿;上述补偿由法院上缴国库,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等公益事项;四名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或同等影响力的网络媒体上公开发表经法院认可的正式道歉声明。此外,四被告人还通过警示教育、公益宣传、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志愿服务等方式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补偿。

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在法庭上道歉,并表示愿意积极接受公众监督,积极赔偿自己的行为,让更多公众了解如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恢复受损的社会信任。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四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不特定公众对个人信息失去控制,个人信息泄露的外部风险等非物质性损害已达到客观性、显著性标准,对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未经信息授权同意

事由的4名被告人以“查头”、“刷脸”等方式非法采集、出售、使用不特定公众的面部信息,侵犯了不特定公民的信息自决权。通过伪造人脸识别视频,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破解人脸验证系统,违反实名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利用他人身份进行各类非法交易提供“隐身”保护,形成隐蔽扩散的网络侵权链条。

虽然无法确定本案的受害人身份,但泄露的个人信息仍在网络黑市和灰市中流传,在未特定公民的人格权、财产权、安全权益方面存在风险的“聚集效应”,这与当前非法销售的泛滥呈正相关, 出售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应通过公益诉讼,尽可能使受损的社会秩序恢复到应有的状态。

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首先是制止侵权行为,鉴于四被告人用来联系犯罪链上下游交易商的即时通讯软件账户没有注销,用于传授犯罪方法的通信群也没有解散,与原犯罪链联动、恢复旧业务仍有可能、有条件、有条件地进行, 公共利益仍处于威胁状态。据此,责令四名被告人解散或者退出其组成或者参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会团体,并注销其用于实施侵害的通信软件账号。

二是损害赔偿,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所涉及的损失是抽象的公共利益损失

在个人信息领域,与具体的个人利益不同,损害赔偿请求不是根据特定个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计算的,而应以整个公共利益的抽象损失来衡量。结合本案,个人信息侵权造成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综合考虑人脸信息的敏感性、受侵权影响的领域、影响程度等因素,参照其违法所得计算公共利益损失。

为有效平息公众恐慌,恢复受损的社会信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被告人应以公开方式向公众道歉,以示对自己错误的真诚悔改,并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从道德上纠正自己的行为,取得公众的原谅。

四、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个人信息的特殊属性

受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个人信息的特殊属性所决定,仅以事后惩戒的方式规范网络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已不够,新型网络侵权的治理模式亟待从事后应对转向前端预防。一方面,责令四被告人以行为赔偿的方式修复损害,是为了通过引导和纠正侵权人的行为,建立具有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和谐的预防犯罪和秩序恢复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公众对这种新型违法行为的认识相对匮乏,许多潜在受害者无法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法院指出,本案是国内首例涉及人脸信息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本案确立了大规模个人信息侵害造成损害的认定标准,创新性地提出了“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路径,对教育震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推动科技向善治理模式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