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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未获相关许可合同无效退款七成生活中

合同   培训   法院   履行   无效  
财经网 2023-11-26财经热点
近年来,随着“双减”政策落地,许多学科类培训已逐渐退出教育培训市场,但“素能强化”“综合发展”等项目却成为越来越多校外教培机构的“主攻”方向,受到家长和学生们的青睐。与此同时……

“家长和学生在选择教育机构时应谨慎行事,通过考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地点、教学质量、师资队伍素质等,营造安全的学习和进步环境。” 鼓楼法院民事二庭副庭长说道。 黄丽珍主任建议家长和学生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她还提醒教育培训机构依法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学校未获得相关许可

如果合同无效,退还70%

日常生活中,一些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没有仔细考察其资质和办学条件,盲目相信机构的广告或口头承诺,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自身权益难以维护。

2020年11月,黄女士为女儿报名参加某教育公司提供的“高能学习法”课程体系,共160课时,并缴纳报名费3万元。 上了90节课后,黄女士感觉女儿的学习成绩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 后来她发现,该教育公司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也不包括涉及许可证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 黄女士与该公司协商退款未果,遂将该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报名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女士与某教育公司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教育公司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与不明确对象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承诺提供有偿教育培训。 超出业务范围订立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应认定教育培训合同无效。

此外,作为教育培训服务的购买者,黄女士在课时过半后,要求教育公司提供学校执照证明。 她也因合同无效而有过错。 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判决教育公司退还黄女士70%的报名费。

“民办教育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判决法官表示:“教育培训服务的购买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履行核查对方是否具备教育培训资质的义务。”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考察。 例如,通过各教育局官网公布的教育机构“白名单”,选择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教育培训机构。 。 此外,家长需合理提前缴纳培训费用,尽量不要一次缴纳超过3个月或60课时,并主动索要发票等费用凭证。

学生因员工暴力受伤

书面道歉并赔偿新台币五千元

鼓楼法院在审理实践中发现,部分教育培训机构在招聘人员时未严格审查人员资质,导致个别人员法律意识薄弱、素质不高进入教育培训市场,影响质量。影响教学,更有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 人身伤害和安全隐患。

2021年6月,大三学生林某在某教育公司课后托管时,其头部被托管中心负责人马某用力按、拖、强行按在教室门后。 ,造成林某头颈部软组织受伤。 林的父亲报了警。 警方查清案件事实后,作出对马某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决定。 随后,林某起诉法院,要求教育公司和马某书面道歉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经过法院调解,林某与教育公司、马某达成调解协议。 马某向林某书面道歉,教育公司与马某共同支付林某医疗费、护理费共计5000元。

“还有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经常租用住宅楼甚至地下室进行培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由于管理不规范,发生伤害事故后,会出现管理人员相互推诿的现象。” 法官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教育培训机构在招聘人员时需要对其资质、专业证书等进行审核,规范管理,确保人员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 家长和学生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孩子遭受人身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关联公司之间的混乱

性能缺陷的共同责任

实践中,一些培训机构在广告中夸大或虚假宣传,或在相关合同中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对收费标准、课时等内容模糊不清,极易引发履约纠纷。 许多消费者往往忽视合同审查,匆忙签订合同,导致后续维权时难以查明责任方并追究其责任。

2022年6月,张先生为儿子购买了A公司全日制育儿课程。 课程总价12000元,时长3个月。 他还签署了《新生幼儿园学生入学协议》,但协议中新出现的是B公司的名字。课程进行了一半后,张先生要求退还剩余课程因A公司教学地址搬迁而产生的费用。 A公司控股股东C公司向张先生承诺退款,但未兑现承诺。 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和C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法院认为,张先生按照约定向A公司支付了托儿服务费,A公司无法按照约定继续提供托儿服务,构成违约。 涉案合同是张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但合同名称为《B公司幼儿园新生入学协议书》,并未明确表明合同对方是A公司还是A公司。 C公司

但由于A公司与C公司注册地相同,C公司持有A公司90%的股权,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相同,业务范围重叠较大,故容易让公众认为A公司和C公司是同一实体或共同从事托儿服务。 在后续履行合同过程中,C公司也参与了退款谈判过程。 据此,法院认定,从合同履行角度看,A公司、C公司均与张先生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共同向张先生承担退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合同具有相对论性。 依据合同,合同一方只能向合同相对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请求,也不能任意提出任何A第三方产生合同义务。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签订时抬头部分的标的、合同签字部分加盖的公章、付款标的是否与实际相符。合同对方。 如果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涉及多方,可以根据合同签字部分加盖的公章、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的交易对方、付款人等来识别合同对方。付款行为。 此外,消费者还需要妥善保存书面合同、上课通知、课程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材料,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告承诺登记和入场

因不合格全额退款

“不要等到未来申请门槛变高、认证要求变严才后悔。” 现实生活中,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在宣传时会使用这样的说辞,然后承诺提供“学业提升服务”、“保考全日制大专”。 但一些考生往往忽视了解资质要求,轻易相信机构,导致“钱”和“证”丢失。

2022年5月,陈某在网上看到某公司的“学历提升”服务广告,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全日制大学学历提升报名协议》,同意该公司为陈某提供考试相关材料和辅导,并整理符合相关申请要求的材料,将确保陈某能够顺利注册并考入贵州省或山西省的全日制专科院校。 合同签订后,陈某向该公司支付了3000元服务费。 交了钱后,该公司却迟迟不协助陈某报考,并拒绝退还费用。 经多次交涉无果,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包括考生应具有本省户籍或者是本省学生。 某公司明知陈某​​不符合注册条件,仍承诺帮助陈某注册。 其意图采用非法手段人为制作相关证明材料,以达到陈某申请的目的。 它正在利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还无效合同项下取得的3000元服务费。

法官表示,部分教育培训机构违反规定,非法提供所谓“学业提升服务”,是恶意串通,阻碍国家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考生在报名时不应完全相信教育机构的承诺。 应仔细查阅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的官方文件,合理判断自己是否具备单招报名资格。 有关监管机构可以建立违法机构黑名单,加大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资质的监管力度,通过行政措施保障考生利益的实现。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发生时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无法退货或不需要的,予以折扣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应当等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以享受的利益。合同履行后取得; 但是,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老胡评论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蓬勃发展,为提高国民素质水平、开发儿童青少年发展潜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本期案例可以看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呈现出质量参差不齐的状态。 一些教育培训机构过于商业化,缺乏社会责任感。 还存在一些教育培训机构未经批准、违规办学,师资质量难以保障,侵犯学生利益。

这种办学乱象导致纠纷频发,扰乱了教育培训市场秩序。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执法监管,坚决取缔违反诚信、无照办学的教育培训机构,并给予相应处罚。 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广泛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合规经营、信守合同的理念,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另外,人们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一定要保持理性心态,不盲从、不轻信,要注意审核学校资质,认真了解师资水平,以免上当受骗。 (胡勇)

(法治报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叶培新)